申办须知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中国驻多伦多总领馆官网 › 申办须知 |
驻加拿大使领馆已停办领事认证业务 请注意:2023年11月7日、2024年1月11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先后对中国和加拿大生效。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前已加入公约,《公约》继续对港澳地区适用。2024年1月11日起,加拿大出具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加拿大附加证明书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加拿大和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日起,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 请点击此处查阅“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加间生效后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获取详细内容,如有需要,可拨打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咨询。 原领事认证申办须知 为进一步提升领事证件服务水平,渥太华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将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代办中国驻加拿大使馆的领事认证申请。 自2018年8月1日起,申请人须根据加拿大认证机构所在地及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领区划分,由本人或请代办人携带申请材料(请提前登录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官网查询详细要求)前往相应的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申请。 中国公民仍可直接向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递交认证申请。 实施认证代办后,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仅负责咨询、受理申请、收费、发证等业务,不参与认证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文书能否办理认证仍由使领馆决定。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将为申请人提供更舒适的办证环境、更及时的咨询服务、更长的服务时间,并严格按照中加两国相关法律,确保申请人个人信息和文书安全。为确保正常运转,中心将向申请人收取服务费。 一、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由加拿大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已经加拿大外交部或有关省(地区)政府指定部门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以订书钉装订的不予受理,应采用火漆加封或金属孔钉(eyelet)装订,并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一)有关文书应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律师或监誓员(Commissioner of Oaths)办妥公证。 (二)经中国驻加拿大使馆领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后,有关文书需送加拿大外交部认证。办妥加方认证后,申请人根据所在领区,将文书再送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三)经中国驻加拿大相关总领馆领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后,有关文书需送相关省(地区)政府指定部门认证。办妥加方认证后,申请人根据所在领区,将文书再送中国驻加拿大相关总领馆办理认证手续。 三、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当事人合法有效的护照等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其照片页复印件。 (四)非加拿大公民的申请人,应提交在加拿大合法居留证件(如“枫叶卡”、学习许可、工作许可)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其复印件。 (五)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合法有效的护照等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退回)和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办理公司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居留证件复印件以及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七)使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方式 (一)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递交申请。可当面递交,亦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 (二)如有需要,当事人须根据使领馆通知前往面谈。 五、办理时间 (一)正常办理:第4个工作日取证。 (二)加急办理:第3个工作日取证。 (三)特急办理:第2个工作日取证。 注: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及交费方式 (一)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取证单原件交费并领取证件。逾期6个月不取,使领馆将作销毁处理,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二)正常办理: 1、中国公民:民事类认证每份10加元;商事类认证每份20加元。 2、外国公民:民事类认证每份30加元;商事类认证每份60加元。 (三)加急办理:每份另收35加元。 (四)特急办理:每份另收50加元。 (五)接受借记卡(Debit Card)或银联卡现场刷卡交费,接受Money Order和Bank Draft(抬头务必填写Chinese Consulate General)。不接受现金、信用卡、个人支票。 七、注意事项 (一)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如领事官员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地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申请将不被受理。 (二)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经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书内容,认证失效,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四)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 (五)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