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饭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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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饭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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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条例依据《中国饭店协会章程》和中国饭店协会《关于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中文名称:中国饭店协会宾馆餐饮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Hotel Association Hotel Food and Beverage Committee.由在饭店、宾馆中的从事餐饮经营、管理、投资、研究和服务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组织,是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倡导职业道德,规范行业行为,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团结和组织宾馆餐饮业的优势力量,促进中国饭店行业特别是宾馆餐饮业的科学健康和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批准的,隶属于中国饭店协会的分支机构,并在其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公住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为:全国宾馆餐饮领域的职业资格认定、标准制定、信息发布、品牌评价、技术交流、论坛研讨、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工作。本专业委员会按照中国饭店协会赋予的职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为委员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在宾馆餐饮专业杂志和《饭店业》信息、中国饭店协会网站开辟专栏为委员单位和个人刊登企业信息、活动内容和合作项目的宣传推广。 2、为委员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交流服务。组织委员单位和个人参加国际间的学习培训、交流考察、技术竞赛等活动。 3、建立健全各委员单位间合作与交流机制。定期进行委员单位间管理层的互派学习与交流,促进共同进步;提供各委员间的对口交流,组织举办宾馆美食节等促销活动。 4、提供宾馆餐饮的人才技术交流服务。组织委员单位间的人才技术交流和人才技术输出管理。 5、组织开展宾馆餐饮业的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知识培训,接受政府部门或协会委托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工作。 6、定期举办宾馆餐饮相关方面的论坛、研讨和技术竞赛等活动。 7、提供宾馆餐饮的咨询服务工作。内容包括宾馆餐饮前期筹备、开业筹备及营销策划、市场营销定位等。 8、每年召开一次宾馆餐饮专业委员会年会,就大家关心的业内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交流。表彰宾馆餐饮优秀企业和个人。 9、发布宾馆餐饮年度发展趋势报告,编辑出版有关宾馆餐饮的书籍资料。 10、承办政府部门或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按照中国饭店协会《关于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国饭店协会秘书处提名,经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办公室。

第九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办公室副主任,由专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题工作组,由相关委员或单位组成,负责具体项目工作的执行。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饭店协会章程》规定,专委会委员同时即为中国饭店协会的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入会企业为在中国境内经注册批准,在批准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无不良信誉。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理念,积极创新,不断促进饭店业的可持续发展。 2、入会企业应为3星级以上酒店(含3星级)。 3、入会企业应具备完善的餐饮服务设施,完整的技术服务团队以及良好的就餐环境。 4、入会企业年餐饮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

(二)个人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入会的个人须符合“全国3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企业的经营业主、总经理、分管餐饮工作的副总经理、餐饮部经理、餐饮总监、行政总厨及业内知名专家、学者”的条件,热爱宾馆餐饮事业,现在仍然在相关工作岗位上坚持工作。 2、本人在本省市区的宾馆餐饮领域具有较高的威望,现职企业处于本省市区宾馆餐饮年销售额的前列。 3、本人长期致力于促进本地区宾馆餐饮业的发展工作,积极参与宾馆餐饮的各项活动,为培养宾馆餐饮人才做出过突出贡献。 4、本人在专业媒体上发表过宾馆餐饮方面的专业论文或论著,或有参加过宾馆餐饮论坛、研讨会并担任主讲嘉宾的经历。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国饭店协会章程》施行。同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政策与法规制定的参与权; 2、行业调查结果、数据优先获取权,行业交流资料、最新业内技术及产品信息享有权; 3、业内管理及技术交流活动参与权;4、出席专委会委员大会、参加专委会论坛等活动; 5、优先优惠获得协会及专委会的服务; 6、退会权。

(二)义务 1、遵守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专委会决议;2、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及声誉;3、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其委托的工作; 4、及时准确的提供协会、专委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5、就维护企业行业利益的有关事项积极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入会程序: 1、填写并提交专委会委员申请表; 2、经专委会主任办公会审核批准,并报中国饭店协会会员部备案; 3、由专委会办公室颁发会员牌匾和证书。

第十六条 退会程序: 1、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交回委员证书; 2、连续两年不参加专委会委员大会,视为自动退会; 3、对严重违反委员会章程,损坏委员会名誉的委员,经委员大会讨论批准,予以取消委员资格; 4、对于取消委员资格的委员,收回委员证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按照中国饭店协会《关于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代协会收取的会费部分用于专委会的工作);2、捐赠和资助; 3、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饭店协会章程》和《中国饭店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代协会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实行自收自支。本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账户,单独开展活动所收经费,一律汇入中国饭店协会基本账户;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必须先签订协议(合同),并按其规定将所得部分汇入基本账户。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中国饭店协会审议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专委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中国饭店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饭店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由中国饭店协会报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并入中国饭店协会账目,用于相关事业的开发和拓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2007年5月17日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国饭店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饭店协会供应商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饭店协会饭店供应商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饭店业供应商专业委员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饭店用品与设备生产、分销及提供服务性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该会在中国饭店协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创新、合作和发展为主旨,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职责,面向饭店行业,反映会员愿望,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饭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商务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全国饭店业供应领域的行业管理、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展览展示、业务培训、国际合作、标准服务。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主要目标市场为饭店企业;(二)企业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三)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注册批准,在批准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无不良信誉。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理念,以与饭店业共同发展为经营宗旨,积极创新,不断促进饭店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承认并拥护委员会章程,有入会的意愿,并愿意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专委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入会即为中国饭店协会会员,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条例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对委员会负责,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二)决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三)领导委员会各部门开展工作;(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会费交纳办法;(六)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任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普通会员1500元、委员3000元、常务委员5000元);(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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