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孙志刚案(如何将案例及相关考点和考研备考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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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孙志刚案(如何将案例及相关考点和考研备考联系起来)

2024-07-07 0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所谓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实哲学上所追求的对人的终极价值——真、善、美在法治上只要有一价值成立其余就会同时展开。倘若在立法上解决了“良法”之治即解决了“善”的问题,那么在法的实施上必然要求“真法”之治,而不是有法无治。而善法与真法之治的实践结果,便给人以艺术的价值,即“美法”之治。法治当中的“良”“善”意指益于人的道德准则,在观念形态上它已转化为人人都能接受的正义。法律制度在设计和构建过程中被要求的分配正义、校正正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等都是它的内容。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良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法便是恶法。良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使人们在观念上有了“法上之法”与“法下之法”以及“合法之法”与“不法之法”之分。正义为法上之法,追之近之为合法之法,去之远之则为法下之法或不法之法,亦即恶法。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在一社会中,人们有无抵抗

恶法的意识,是衡量其法治观念强弱的标准之一。在现代社会业已被认识到由一组组基本价值范畴组合的价值体系中,为求得良法,应将正义、自由、公平、安全、生存确定为良法之恒定价值,在此基础上实现正义与利益的统合,自由与秩序的统合,公平与效率的统合,安全与和平的统合、生存与发展的统合。良法成为衡平价值关系而使价值冲突降至最低限度之法。这一价值尺度应成为立法的首选原则。将这一观念推之于社会,公众也就掌握了判别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法治随之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

经过二十多年的民主法制建设,中国业已基本上确立了一个囊括社会各方面的法律体系框架,在法治道路上也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同,然而我们的法律甚至包括宪法在内的制定法应有的权威却始终未能确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模糊法律界限的人情、腐蚀法律尊严的金钱……现实中仍有不少的事物高于法、大于法、外于法。立法过程中还未广泛采用调查、听证等公开化、民主化方式,特别是一些层次较低的地方性立法和部门立法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权力色彩、地方和部门利益气息过于浓厚,使得这些立法用普遍的法治原则乃至宪法和一些国家基本法律进行衡量,都很难称得上“法”,与法治理想中的“良法”之治相比,形势亦然严峻。

结合孙志刚案,曾经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就难以称上“良法”,是导致孙志刚之死一案的重大制度缺陷。2003年5月14日,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其中心有三点:一是收容遣送制度有违法治精神,应予废除。二是《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另外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收容遣送办法,增加错误收容赔偿机制;五位法学家也提请人大启动特别程序调查孙志刚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牛龙云在《瞭望》杂志上撰文指出,“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也许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如果说,你觉得这样的案例分析和考研相去甚远,那么,大家就耐心的看看下面的复试题目。

同样,在面试中,也不需要用到大部头的专著,更需要你的认真和重点热点!!

大家可以看看面试的过程中,老师喜欢什么样的考生?也可以看看老师问的问题,命题热点里是不是都包含了?

该会员回答的到的公式,也是考试通微信平台推送过的:法律适用中的“规则悖反”及其解决方法。

文中的相关论述是:“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针对“实定法与正义冲突之际”的解决公式(拉德布鲁赫公式RadbruchFormula)或许可以为此提供基本的判准。这一解决公式即为闻名遐迩的“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依据国家权力并正确制定的实证法规则具有优先的地位,即使该规则可能是不公正的,并且违背大众福利。但当规则违背正义达不可容忍的程度以至事实上成为‘非法的法律’时,它必须向正义作出让步。”在法律实践中,拉德布鲁赫公式中“正义的具体标准”、“不可容忍的程度”常常以一般社会理性与普通人的良知为标准付诸个案,即在具体个案中,如果适用某法律规则产生的结果有违一般的社会常识、普通人的理性与良知,即可认定规则的适用产生了极不公正的后果。这种判断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结果考量的性质。”

如果你看到了本文,在被老师问到的时候,你能联系起来么?这就叫出彩的面试!

如何理解法治是良法之治?这个题目也在考试通会员专属的命题热点中也有包含:(如果你是考试通会员,你可以自己去翻看一下那本命题热点。)

上面这个命题热点截图的价值是什么??面试中考察到了150分!宪法的地位,在16年的初试中考察了一道15分的分析题,就是考察的宪法的地位这一考点。也就是165分!

人治和法治的目的

以上这些截图,都是考试通会员专属的命题热点里的,而这些完完全全都是人大老师的观点,对于老师追问的问题,都可以应对自如!

有些人看到了,无法建立联系,等于白看;有些人,看都看不到,那就已经是落后了。在人大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不仅仅需要你的努力,更需要你的效率。这两点缺一不可!!!

很多人在复试中,就是因为备考的方向错误,总是只担心面试,忽视了笔试。导致了很多人单科受限。多么遗憾的事情!人大和调剂院校的区别是天地之别,或者落榜的难过,也只有考生自己去承受。考试通在初试结束后,就反复的强调:休息几天之后,一定要赶快投入到复试的准备中!!可是很多人就是不听!!一旦出了成绩进了复试,考生又会反复的问:我还来不来得及!!我们反复强调务必要了解复试哪些容易拉分,哪些不容易拉分!哪些需要重点关注,哪些不需要重点关注,可是很多人还是不听!!最后笔试受限了,多么遗憾!!如果选择了调剂,内心会永远不甘,如果选择了二战,成本又将多付出多少??所以,还是那句话:听人劝,吃饱饭!走大路的人,是不会去说你的!有些考生就是自以为是,前人的经验不汲取,万人的规律不遵从,硬是要跑到南墙根下碰得头破血流才会信。而我们不厌其烦的提醒,就是不愿意去碰南墙。

相关考点:

在今年的备考中,要尤其注意:十八大的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部分的热点主线遵从了现实的发展轨迹,即: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中国:

1、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必须要有法,而且必须是良法。涉及的法理学内容主要有:法的制定、法律渊源及法律体系等。

2、法治体系。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列出了法治体系的五个子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涉及的法理学内容主要有:法律规范、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律责任、法律监督以及法与党的政策,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等内容。

3、法治中国。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相互促进,都是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的。而建设法治中国则需要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等各种方式去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此部分涉及的法理学内容主要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治、法与现代化、法律意识等。

法治

法治是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一种追求良好社会治理秩序的方式。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是,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当代中国,法治应该是一个系统完整的概念,它既应该是一种治国之道,也应该内含着对良好法律制度的追求,它既应该在观念上体现宪法和法律至上权威、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以及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又应该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将这些价值理念付诸实施,转化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备注:从人治——法制——法治的线索中,可以思考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以及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治国家

(1)从思想史角度看,“法治国家”一词早专指“法治国”,意指构筑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国家。“法治国”思想更多的是指“行政主权”和“依法统治”。

(2)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国家”是指国家依靠正义之法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得以实现,良好的法秩序得以形成。

如何建立法治的信仰

法治信仰是建立在法治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的基础上的。法治信仰不是凭空建立的,它需要一定的物质保证,也需要一个过程。

一、规则之治。从形式意义上,法治指的是规则之治,法治信仰实际就是对规则的信赖,讲规则、按规则办事。

二、良法之治。在实质意义上,法治指的是良法之治。对法治的信仰以良法为基础。在实行良法之治的时候,“立法要符合实际”具有基础作用。把良法的标准确定为立法要符合实际,应该包含几种不同的意思:

(1)立法要科学,要反映事物的内在规律。

(2)立法要符合社情民意。

(3)立法要遵循立法程序、立法科学,这是立法符合实际的保证。

三、法律的平等与公正的实施。良法的制定,只是为法治奠定了基础,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实施。要做到良法之治,必须使法律平等、公正的实施。

(1)法律的平等实施。一是空间上的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时间上的同等对待,在不同时间的同等违法犯罪,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不能畸轻畸重。

(2)法律的公正实施

四、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学教育,缺了哪个环节都不能奏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所提出的法治建设的一系列方针,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包括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所传达的一个重要信息就是法治建设需要整体推进。

良法与善治的关系

第一、良法是指立法科学,反映事物的内在规律,符合社情民意,遵循立法程序的法律。善治是指不仅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了普遍的遵从,并且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进行了综合运用,进而达到了良好的治理状态。

第二、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没有良法的存在,就不会有善治的状态。

第三、善治是良法的目的。制定良法的目的就是要保善治,促善治。

第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

A和B关系类的答题思路:

第一、A的概念;B的概念;

第二、A对B有作用;

第三、B对A有作用;

第四、A和B应该有机结合,发挥更大的作用。

备注:只要涉及法治这一概念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这句名言就一定要添加进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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