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立法现状与问题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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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多是在出现问题、又无法利用传统法律加以规范之后,才加以立法回应,立法呈现被动性、应急性、滞后性[12]。因此,我国的网络立法数量虽然增长比较迅速,但大部分是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其中有关网络的部门规章达148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23部,立法层次普遍偏低,涵盖范围有限,网络基础性立法缺失。根据《立法法》第65条、80条的规定,国务院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但由于法律未能及时出台,很多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上位法支持,一些规章多自行设定规范,增加本部门的权力。这不但不符合依法治国原则,还导致出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降低了网络监管的效率,不利于促进网络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与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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