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支持创新的互联网众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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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支持创新的互联网众筹市场

2024-07-11 12: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互联网众筹是支持创新的重要平台

1、众筹具有天然的创新基因

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与传统的融资方法相比,通过互联网众筹集资更为灵活。投资人所得的回报往往主要是产品而非金钱。

现代意义上的众筹诞生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在过去几年的飞速发展和增长的确值得注意。作为个人和小微企业的一种全新的融资渠道和方法,未来应该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四类众筹中股权众筹成为主力军

在目前海外的众筹形式主要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债券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一般众筹。在国外,股权众筹的发展是最为快速的,而且它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投资品。据美国著名的股权众筹平台Angel List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股权众筹促成了1000多家创业企业成功融资。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即“JOBS法案”),使得股权众筹成为了美国初创企业种子轮或天使轮融资重要的一部分。

3、互联网赋予众筹全新特性

互联网为众筹提供了全新的支付结算渠道。在传统模式里,用户在进行借贷或者投资时,必须要去金融机构柜台办理相关业务,比较繁琐费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比如支付宝等)、二维码支付(比如微信扫码支付等)给众筹提供了新的支付结算渠道,资金需求方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完成资金的募集,而资金供给方也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投资、理财、资金监管等多种需求。

互联网大数据为众筹建立信用体系基础。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就在于通过大数据分析来筹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如果通过整合数据,比如物流、信息流数据,来控制信用风险的关键节点,以数据为基础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众筹融资就可以迅速抢占小微市场,补充银行信贷业务覆盖面的不足。

4、互联网众筹具备独特融资优势

能更多为中小微创业企业服务。从众筹与传统金融的区别来看,就资金需求方而言,传统的银行借贷通常要求较高,例如提供相应担保等,同时审批流程较长,小微企业,特别是创业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股权众筹主要通过股权融资为创业企业提供资金,不需要担保,资金的获取时间也相对较短。这是吸引众多企业转向众筹融资的关键。

能更便利的为投资人寻找项目。很多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平台向广大投资者展示,从而能够较为方便的获得资金支持。同时有投资意愿的投资人也能够更方便地获得项目情况,从而找到好的项目。

能更好的分散风险。一个需要大额资金的项目,原来要想成为投资人,线下的需要100万元或500万元的大资金,这个投资一旦不成功,风险是比较大的。现在通过众筹平台,你可以只投10万元或者更少就能成为投资人,降低了投资人的准入门槛,资金可以尽可能多地投更多的好项目。这样即使其中有一个或者几个发生投资失败,其他营利的项目也是可以弥补这部分投资损失的。就天使投资而言,投资项目不成功的概率是很高的,单个投资很容易就损失全部投资。天使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不是看单个投资项目,而是看投资项目的数量。投资的项目越多,你的综合收益率就会越高。就筹资人而言,在获得投资人投资的同时,也会得到投资人其他方面的资源,比如人脉、市场等,这些有可能会令筹资者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因此,筹资人在面临众多投资人的时候,可以有所选择,选择那些背后资源能够为你所用、助你发展的投资人。

能更广泛的覆盖服务的社会群体。世界银行在2013年的一份报告中充分肯定了众筹对弱势社会群体或者说草根阶层的支持。就产品类众筹来讲,众筹咖啡馆、餐馆、会所、运动场馆等可消费的服务场所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这类项目原本的共同发起行为是依靠线下完成的,参与者有限;现在依靠线上组织和扩散,扩大了参与者的数量,降低了参与者的门槛。而这种服务是没有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在国内产品类众筹的另一个发展领域是农业。必帮众筹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发现了农业和农民对众筹的渴望。无论是销售还是融资,对农户和小型农业都是瓶颈,而众筹具有的销售和融资的功能恰恰满足了他们的需求。另外,众筹带有一定营销性质。如《我在美国读高中》图书的众筹除了完成一部分预售之外,更主要的是一次营销推广行为,也是各方面合作的资源整合行为。依靠移动互联网的推广,项目发起人往往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发起项目,即使筹资不成功,市场的测试和广告宣传的效果也是非常明显的。

二、我国互联网众筹市场对创新支持的发展现状

1、发展十分迅猛,但行业的规模还很小

与国外相比,众筹融资在国内可以说尚处于萌芽状态,但发展也十分迅猛。目前尚无权威数据和统一口径来对众筹进行统计。根据融360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国内奖励类和股权类众筹平台总数已达116家,一年新增平台78家。其中股权类众筹平台增势最为迅猛,由1月份的5家增至年底的27家。而根据零壹财经的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国众筹平台数量已有122家(不含P2P借贷),绝大多数是产品众筹和股权众筹平台,其中至少18家倒闭或已无运营迹象,3家发生业务转型。2014年11月,15家主要商品众筹平台成功完成筹资的项目总数为347个,筹款金额共计5664.6万。根据零壹财经按照此前的数据与发展趋势估计,2014年全年我国所有产品众筹平台的成功筹资额将超过3亿元,股权众筹平台的成功筹资额有望达到3~5亿元。二者合计起来,将达到2014年之前累计筹资额的两倍左右。

上述数据无疑说明了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我国的众筹行业发展迅猛,速度远超100%;另一个则是行业的规模还很小,不足10亿元的年度筹资额尚不足以对创业领域和投资行业产生实质性影响。与此同时,国内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还不清晰,每个项目5~10%的手续费很难支撑平台顺畅运转,有的平台甚至取消了手续费,采用免费模式吸引人气、降低筹款人的负担,主要依赖外部资金进行运营。

2、传统金融服务不足,反致中国众筹市场更加丰富多样

众筹在中国所呈现的形态比其他国家更加丰富多样,原因无外是长期以来金融管制导致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和不均衡。一类众筹可能与销售合流,把预售做的更加合理并广为接受。一类众筹可能成为活动服务商,专注于事件的策划和营销。股权类的众筹道路将最为艰难曲折,具有走上按照专业细分领域或者企业不同阶段细分服务的可能性。从竞争的角度,众筹的市场足够大,机会足够多,各领风骚还是一家独大需要时间来判断。在这样一个创新的领域,其实需要更多的参与者才可能创造出众筹行业和众筹行业改变传统商业模式的壮观场面。天使汇从2011年开始做众筹,到现在做成了230个左右的项目,很多项目通过平台展示获得投资者青睐和融资。在中国,这些创新创业项目一般规模较小,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等一系列问题,众筹的发展将为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一条相对平坦的渠道,会是未来创新企业的重要选择,也将改变融资的生态链条。未来通过众筹可以支持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变。中国不缺乏技术上的创新,每年有很多高科技企业进驻海淀科技园。但真正能够做大做强的很少。缺乏创业资金是非常关键的制约因素。众筹的出现弥补了高科技、高附加值企业的资金供给不足。能够用金融创新带动产业结构优化,进而实现产业升级,这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从这个角度讲,众筹确实是解决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乱象的一剂良方。毕竟众筹在中国才刚刚起步,终将经历一个“大浪淘沙始见金”的过程,在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同时,慎用监管,众筹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依赖市场和制度的良性土壤。资金运用、金融监管,乃至税收等问题,都将会是影响国内众筹发展的重要因素。

3、股权类众筹发展速度加快,但仍存在巨大资金缺口

2014年全年国内典型的13家众筹平台(包括4家股权类众筹平台和9家奖励类众筹平台)共发生融资事件9,088起,募集总金额13.81亿元人民币。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3,091起,募集金额10.31亿元人民币;奖励类众筹事件5,997起,募集金额3.49亿元人民币。2014年该13家众筹平台预期募资规模37.84亿元人民币,其中奖励类众筹模式预期募资规模2.81亿元人民币,占拟募资规模的7.4%,股权类众筹预期募资规模35.03亿元人民币,占拟募资规模的92.6%。

可以看出,股权类众筹项目融资金额占所有众筹融资金额的74.7%,大大高于奖励众筹融资金额所占比重。但从预期募资金额上来看,股权众筹领域仍存在巨大资金缺口,其融资需求超35.00亿元人民币,但实际市场资金供给规模仅占资金需求的29.4%,这一组数据也侧面反映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有限等问题;而奖励类众筹投资对象是某个具体项目而不是新创立的公司,并不能像股权众筹模式一样真实的反应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生存现状。奖励类众筹数据显示,已募集到的金额远超拟募集的金额,是拟募资规模的1.24倍,奖励类众筹模式基本满足市场融资需求。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模式发展较快,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类企业融资的选择途径之一。在国内股权类众筹以原始会、天使汇为代表的平台快速发展,在其带领下股权类众筹仍要逐步摸索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更好地助力初创企业发展。

4、“众筹”概念泛化滥用,偏离创新创业本义

近期市场上出现的各种所谓金融创新,或多或少都与“众筹”相牵连,但其实质却与众筹的本义相距甚远。2014年4月,一家叫“信托100”的网站号称100元就可以买信托,预期收益率高达10%。其操作方式是将100万元起步的信托认购份额拆成100元/份的小份,使得普通个人也能参与投资原本只能由合格信托投资者投资的信托产品。这种打着“众筹”旗号的产品很快被信托行业和监管部门所抵制和查处。中国信托业协会发表声明,宣布“信托100”网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监会相关人士也表示,将对这一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另据报道,由中关村股权投资协会相关人士发起的号称国内首例众筹买房项目正在推进。该项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政府正在推广的中捷高新产业园区,组织者通过微信等社交工具召集若干买主,前往园区购房。虽然组织者宣称买主可参与户型设计,但从公开的信息以及我国集资建房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来看,这一行动理解成团购或招商引资更为恰当。美国在2013年出现了Realty Mogul和Realty Shares两家网站将众筹模式植入房地产领域,但操作方式是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投资房地产项目,其对项目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与其他行业的股权众筹基本一致。前述我国市场上的房地产项目与其相比在运作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别,不宜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众筹的本土化发展过程中,应当不离初衷,避免概念的泛化和滥用,以免误导投资者乃至将行业发展引入歧途。回归鼓励实体创业和促进金融创新的本义,才是众筹行业的基本出发点。

5、市场主体风险意识淡薄,野蛮生长伤害行业发展

目前,平台及项目融资方等参与主体对潜在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容易进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雷区。其业务模式也给“集资诈骗”行为留下了空间。原本是服务于创新创业的众筹往往变质为集资炒作甚至是诈骗的手段。美国的Kickstarter等众筹平台虽然运作相对规范,仍然出现了不少项目欺诈、融资者挪用资金或不能给予投资者约定的回报等情况。虽然我国由于众筹起步较晚,截止到目前还没有发生过众筹筹款方诈骗、挪用款项的事件,但对投资人利益保障方面的制度准备不足,则是无可回避的隐患。一旦发生由于平台运作不规范导致或者是主动恶意参与的诈骗事件,甚至是出现类似于网贷平台的倒闭、跑路情况,将不仅是对投资者权益的践踏,其他规范经营的众筹平台也可能会在名誉上被“殃及池鱼”,会对整个行业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

另一方面,投资者的盲目同样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众筹平台的用户大多将众筹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但是又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投资人更多关注点都放在收益率上,而不关心项目本身的好坏。他们没有形成判断项目投资价值的习惯,或者是缺乏这种能力,却往往追求短期的高回报。大众投资人的这种投机和短视心理,自身容易遭受损失,也正越来越成为包括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类网站在中国发展的瓶颈。归结起来,互联网只是一个工具,而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其本质还是金融,因此平台、融资方和投资者,应该都要有一定的风险认识,形成尊重法律、敬畏市场的文化。相反,漠视风险、野蛮生长,只会对整个行业和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美名造成巨大的伤害。

6、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不断健全,但距离完善仍有较大差距

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随后,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监管规则的出台将对行业产生促进作用,众多有实力的机构加入众筹行业,进一步扩大众筹市场,点燃众筹创业激情。此外,国内众筹行业的规范化、阳光化也会进一步提升;规范政策的提出,将为众筹行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我国众筹行业将迎来快速健康发展。

和海外众筹搞得风声水起相比,我国的众筹还处在一个基础起步阶段。一方面,社会对这一事物的认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众筹容易与涉嫌非法集资和《证券法》关于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监管制度缺失所引发的问题相关联。但是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兴网络融资方式,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补充,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形成,支持创新创业,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均有现实意义。所以在目前中国经济处在增速换挡期和结构化调整阵痛期这个时点,寻求小微企业融资新渠道也成为了监管层的一大兴趣点。

三、构建支持创新互联网众筹市场的政策建议

1、坚持服务中小微双创企业

从资金需求者来看,众筹的根本应该坚持服务中小微双创企业,的金融需求。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全球性难题,特别是初创的创新企业。即便在美国这样发达的金融体系中,也还存在金融支持的“空白区”。应该说,我国发展众筹的合理定位,仍然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草根金融部分,而非服务于房地产、工业项目等大型、中长期资金需求领域。当然,实践中的很多案例也证明,这种“线上VC”的项目和企业可能并非最拔尖的,或许是线下VC认为风险较高的,所以加强信息披露和防欺诈也是监管重点。

2、四板市场或可成为众筹试验场

对于公开募股,我国从来没有豁免审批的尝试。考虑到我国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不同,在我国众筹市场初期,如果完全放开,不加任何体系化约束,恐怕会陷入混乱境地,反而不利于众筹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文建议,在市场发展初期,可以借助四板市场作为众筹的试验田。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交易所,俗称四板市场,或可成为绝佳的潜在众筹市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不同,绝大多数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对挂牌企业几乎没任何硬性门槛要求,初创企业可以满足挂牌要求,且成本极低。但相比之下,区域性股权交易所都有当地金融局或金融办公室的监督,都有规范的设施体系和制度体系,运作相对规范。因此,从众筹路径上可以考虑,允许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公司)作为众筹平台,为初创企业进行小规模公开募股,并在募股后挂牌,实现基本的信息披露和二级市场流通。这样既能解决信息披露问题、发行人监管问题,又能实现二级市场挂牌交易,解决流通性问题。同时,可以赋予区域性股权交易所以“监管权”,独立批准发行,豁免证监会批准及证券法律制度关于信息披露的复杂要求,实现区域性股权交易所的自我监管。在放开众筹的同时,又不至于陷入混乱。待总结初期发展经验后逐步推开,开放多渠道的众筹路径。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相比美欧等发达国家,我国信用体系较为落后。这就导致很多在西方发达国家基于信用的众筹模式,在我国只能另辟蹊径,采用其他的模式进行。如P2P模式,在美国采用纯信用借款的模式,而在中国只能采用把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的模式。众筹的健康发展依赖于我国信用体系的成熟发展。因此,应加强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推动人行征信系统的公开,并加强与众筹平台的对接,提高众筹平台上的违约成本。鼓励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发展,降低众筹平台审查的难度和成本。鼓励众筹平台间的信用信息共享,降低行业整体的信用风险。

4、采用红线监管的手段

现有法律对红线的划分已经基本满足。例如非法集资、证券法、私募基金的红线等,红线内可以鼓励众筹平台进行创新,进行自我的优胜劣汰。等到众筹平台真得发展壮大之后,再进行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规范。建议不在初步发展阶段制定特别详细的指导性文件,这样可以尽可能多地发挥众筹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各种创新项目进行支持,从而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5、加强项目的透明性

股权众筹的主要目标是为小型的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渠道,面向对象是普通公众,主要通过线上开展融资。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于加强项目的透明性,这将有助于股权众筹市场的良性循环。事前披露的透明性即融资前众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历史等重要信息的透明性;事中融资的透明性即融资过程中投资情况、投资合同的透明性;事后回报的透明性即融资后的监督机制,如企业经营状况、盈利分配、股权转让价格等。而在以上三点中,融资后的监督机制值得关注。像贷后管理一样,需要防范融资人的不作为、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以及“跑路”风险。众筹市场由于单笔融资额度都不大,不能像股票市场那样有大量的公众媒体进行监督,因此如何规避委托代理问题,还需要在金融立法上加以协调,打造众筹的良好市场生态。陈斌:众筹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合格投资人的培养。中国目前有很多机构投资者,但是真正做好众筹是需要天使投资人的个人投资者的。在中国,拥有大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很多,他们一般把资金投向房地产市场、股市等投机市场。如果这些资金能够投资到众筹的这些创新创业项目中来,将非常有利于中国投资结构的转型升级。因此需要加大投资者教育,吸引更多个人投资者进到项目中来。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对于项目经营的干预更少一些,项目能够有更广阔的发展。

6、合格投资人的培养至关重要

众筹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合格投资人的培养。中国目前有很多机构投资者,但是真正做好众筹是需要天使投资人的个人投资者的。在中国,拥有大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很多,他们一般把资金投向房地产市场、股市等投机市场。如果这些资金能够投资到众筹的这些创新创业项目中来,将非常有利于中国投资结构的转型升级。因此需要加大投资者教育,吸引更多个人投资者进到项目中来。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对于项目经营的干预更少一些,项目能够有更广阔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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