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1000元?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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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1000元?法院:支持!

2024-07-12 05: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保证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律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消费者维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9月,原告刘某在被告甲的百货超市内购买一盒单价为5元的口香糖,在被告乙的商店内购买一包单价为3元的辣条,两样商品均已超保质期。维权未果后,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两被告,要求两被告分别退还购物款,依法赔偿原告1000元。

庭审中,两被告均提出,原告知假买假,以购买过期商品向商家索要赔偿金为职业,不应获得1000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处购买商品,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案涉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被告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应退还原告购物款。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告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作为消费者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关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嘉禾法院据此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刘某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乙某商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作为食品或药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除自身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外,还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就是最直接的监督。食品经营者理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应当认识到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禁止销售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切实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被告在工作上显然存在疏漏,管理不到位,应当为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供稿:行廊法庭 雷丰利

原标题:《买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1000元?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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