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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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12-18 14: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吉林、黑龙江调研,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相衔接,在认真总结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对国土空间规划作了原则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用国土空间规划全面取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的建议暂不对国土空间规划作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与目前实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制度的衔接,建议将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单独作为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完善易地开垦、轮作休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中增加规定,个别省、直辖市经批准易地开垦的耕地应当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二是在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增加“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的规定。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对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五项中的“成片开发建设”限定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增加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二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应当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建议充实完善这方面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二是,在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三是,在第十八条第六款中增加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六)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保障这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部署,与此次土地管理法的相关修改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草案未作修改。

8月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农民、试点地区以及基层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立法联系点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作出授权决定,积极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吸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时作出修改十分必要、十分及时。草案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立足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较好平衡了改革与稳定、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符合实际和改革方向,针对性、可行性较强,将为加强耕地保护,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制保障。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通过并落地实施。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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