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的政权、教权与封建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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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的政权、教权与封建制度(下)

2024-04-12 23: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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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世纪开始,西欧的封建制度在发展。从11世纪到13世纪,西欧出现了王权与教权共治的局面。

教皇权力受到限制,不能直接干预世俗政权的运作,但是教会拥有世俗土地和财产的管理权,并有权监督王权的运行。

12世纪中期之后,教皇和国王一样享有独立的主权和权力。国王和教会的权力逐渐相等。14世纪时,国王开始独立于教会之外,自行任命世俗官员。

西欧封建制度发展的第一个重要阶段是12世纪到13世纪,这个时期封建制度与农奴制度结合在一起,农奴向国家缴纳一定的地租作为服兵役的费用。

在这一阶段结束时,西欧出现了著名的诺曼人统治时期(诺曼底王朝)。而在西欧进入中世纪后期之后,欧洲开始了漫长的农奴制度向封建制的转型过程。

农奴制度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也是最早的一种形式。农奴在法律上被视为自由人,在经济上则成为农奴主的财产。

农奴受到领主的保护,在法律上享有自由,但是实际上却是为领主服兵役和提供劳役。

农奴通常需要缴纳一定的地租给领主,作为服兵役和劳役的费用。国王、诸侯或者贵族有时也会向农奴支付一定的劳役报酬。

贵族通过与国王或诸侯联姻来获得土地和财产,而一些贵族也会在封地内提供一些军事服务。

但封建制度并不是为所有人建立的,而是为那些拥有土地和财产的贵族和骑士所建立。

而贵族和骑士则通过向领主缴纳一定的实物(比如粮食、金属)或者金钱来获得封地和财产。这些封地和财产就是封建制度的基础。

封建制的确立

在农奴制度向封建制的转型过程中,封建主贵族在继承财产时,以“割让”(即把土地分给多个儿子)的形式,获得对土地的所有权,成为领主。

领主拥有对土地的封臣和附庸,对其实行有效统治。国王是领主,他与领主签订“封臣契约”(即一份条约),规定领主和封臣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封建主贵族和国王签订的“封臣契约”不是法律文件,而是由领主自己制定的契约,因此它也被称为“自约”。

在14世纪时,欧洲有四个比较强大的封建主贵族:法兰西国王、英格兰国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西班牙国王。

法兰西国王

他们都是国王和公爵的封臣,他们拥有土地、臣民和庄园。欧洲封建制度发展的第三个重要阶段是15世纪到17世纪之间,这个时期西欧出现了两种特殊现象:

一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拥有巨大的权力;二是在意大利北部形成了强大的领主(家族)势力。

西欧国家的政治体制

西欧国家的政治体制,就是指这些国家的君主或最高统治者的统治方式和方式。根据欧洲中世纪史学者的划分,西欧中世纪国家的政治体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以国王为首的君主专制主义(或称“君主专制”)。在西欧历史上,这种政治体制发生于公元9世纪至13世纪。

从11世纪开始,随着教权在欧洲的确立,以皇帝为首的君主专制主义逐步发展。到15世纪时,这种政治体制已经发展为君主制与贵族共和制共存的局面。

这种君主专制体制既是西欧国家君主权力膨胀的表现,又是西欧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现象。

从10世纪开始,随着西欧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以教会为代表的封建主贵族势力日益壮大,开始侵蚀世俗政权。

到13世纪时,教皇已经凌驾于世俗国王之上了。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就成为“罗马人”(或称“日耳曼人”)王权最强有力的挑战者。

当教皇与世俗国王发生矛盾时,国王可以通过召开宗教会议来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教皇与国王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主奴关系。

这种主奴关系直到15世纪时才得以消除,并在欧洲国家中保留下来。

这种政治体制产生于公元11世纪开始到14世纪这一阶段,是在教会的领导下逐渐形成的,并在15世纪时最终确立下来。

欧洲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西方历史上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在这里就不能一一展开了。我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把握这个问题。

第一,政治制度方面,中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王权与教权共治的体制。这一点和中国有很大不同。在中国,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皇帝的意志就是天意。

但是在欧洲,除了皇帝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统治者,他们虽然也要遵守法律,但他们可能更多地是依靠自己的权威来统治国家。

这一点也体现了西方政治制度与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在社会制度方面,中世纪的欧洲社会也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特征。

首先是行会制度。行会制度在西方发展了1000多年,它最初产生于欧洲的北方和中部地区,后来传播到地中海沿岸和南欧地区。

行会最早起源于行会性质的劳动组织。这个组织一开始是按照血缘关系来组织,后来变成按照职业来组织。

行会把所有同类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联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行业内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具有很强的排他性、组织性和纪律性。

因此行会是一种类似于国家或教会一样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威的社会组织形式。当然这个过程也是伴随着商业活动和分工而出现的一种特殊制度。

其次是商业制度。商业在中世纪欧洲发展得很快,并随着商业活动而产生了许多新现象和新事物。其中有一些是比较原始和落后的现象,如原始公社、原始家庭等。

还有一些则比较先进甚至超前,如城市、城市手工业、商业、金融业等领域的一些现象;还有一些比较现代和先进且影响深远的现象或制度也是从商业活动中产生出来的。

第三就是工业制度和城市制度。这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是一个体系,工业制度是关于工业组织与管理方法;城市制度则是关于城市空间布局与生活方式及其产生、发展与变迁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就是家庭制度。这也可以说是一个体系:家庭制度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组成;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婚姻而结成夫妻关系通过共同生活而结合成一个共同体。

家庭中还有各种亲属关系;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帮助、互相保护、互相负责等义务,等等。

但是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还有一些其他现象或特征也很值得注意:比如宗教在中世纪西欧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市民阶层逐渐形成并壮大;城市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最重要的空间和组织形式等。

总而言之,中世纪欧洲社会结构中存在着许多复杂、长期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这就需要人们去探索、去解决它。

这些问题和矛盾包括宗教与世俗、王权与教权、教会与国家、贵族与平民、王权与市民以及市民与市民之间等等,这些问题和矛盾构成了欧洲社会发展过程中错综复杂而又难以解决的基本特征。

这个基本特征也成为理解欧洲历史最重要的线索之一。

作者观点:

以上所述,是我们对西欧中世纪历史的总体印象。当然,我们也知道,欧洲中世纪历史的复杂程度与真实情况可能大不相同。

不过,从总体上看,它仍然是一部充满了斗争、妥协和妥协的历史。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有过许多暴力、血腥和野蛮的行为,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矛盾始终都存在。

而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也从来都不是“革命”和“造反”,而是通过斗争来实现的。

当然,在一些特殊时期,斗争也可能会变得更加激烈。但无论如何,在绝大多数时间内,社会矛盾都是通过各种妥协来实现的。

需要说明的是,中世纪西欧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教会和国王之间的妥协;另一种是通过封建贵族之间的妥协。

前者往往被称为“教会法”或“宗教法”,后者被称为“习惯法”。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在宗教法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后者则是由世俗法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大多数历史时期内,教会法都居于主导地位。

参考资料:[1] 胡玉堂.中世纪西欧的政权、教权与封建制度[J].历史研究,1981(05):148-163.[2] 王静雯.西欧中世纪教权与王权的关系[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2,25(03):55-56.[3] 童自觉.西欧中世纪的教权与君权[J].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3):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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