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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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协议

2024-01-28 08: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开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办法》(银发〔2020〕2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根据个人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用于办理人民币、外币资金收付结算的银行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准贷记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其中个人外币资金使用个人I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限定金额的存取现金及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非绑定账户资金限额转入业务。经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的,甲方应从同名的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

第三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四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要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指定渠道是指乙方柜面、智慧柜员机、E动终端、龙易行移动智能终端、电子渠道等。不同渠道提供的可办理业务类型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五条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Ⅲ类户时,甲方还需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方式,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具备人民币结算功能的Ⅰ类户。甲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具备人民币结算功能的Ⅰ类户的,甲方同意及时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尽快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在乙方采取短信等方式通知后,甲方未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不符合政策的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控制措施。甲方在乙方开立的Ⅱ类户、Ⅲ类户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个。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的Ⅲ类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其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甲方持伪造证件开立账户的;

5.甲方不填写个人信息或开户资料虚假,如联系地址为公共场所、电话号码已停机或为空号的;

6.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持非正常状态的借记卡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

7.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甲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资金结算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账户余额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币现金存取、外币兑换、资金结算等业务时,应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

第九条 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外汇资本账户开户服务,其中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是现汇账户,不支持办理现钞业务。乙方对甲方开立的具备人民币结算功能的I类账户实行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管理,当甲方发生首次外币资金交易时,乙方自动为甲方开通相应币种的结算服务;当甲方确认不再使用外币结算服务时,乙方应提供相应币种结清服务。

第十条 甲方须正确使用账户密码,不得将密码透露他人。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可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户使用。乙方为甲方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向甲方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甲方可将充值资金提回Ⅱ、Ⅲ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Ⅲ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的Ⅱ、Ⅲ类户除外。

第十二条 甲方同意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账户管理等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布或公告的《服务价目表》为准。当甲方人民币活期账户满足乙方服务价目表公示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条件时,乙方有权在每季度末自动扣收甲方人民币活期账户小额账户管理费;扣款时,如甲方人民币活期账户余额不足扣划,将按账户实际余额扣收,未扣足部分予以累计,直至甲方小额账户管理费缴清。

甲方可申请对其在乙方开立的一个账户(不含信用卡和贵宾账户)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甲方未申请的,乙方主动对其在乙方开立的唯一账户(不含信用卡和贵宾账户)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乙方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建行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甲方可通过柜面、智慧柜员机、龙易行移动智能终端办理Ⅰ、Ⅱ、Ⅲ类户登记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变更业务。

甲方可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的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甲方需按照乙方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乙方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第十四条 甲方办理Ⅱ、Ⅲ类户销户需向绑定账户转移Ⅱ、Ⅲ类户剩余资金时,如因绑定账户已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导致无法转账,甲方可按照乙方新开立账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第十五条 甲方尚未清偿其在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扣划的账户,当冻结、扣划尚未执行结束前,甲方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账户,在案件结束前、无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前,甲方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一年甲方未主动发起交易,且账户余额在等值人民币100元(含)以内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可将其状态转为“睡眠”;对连续三年甲方未主动发起交易,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后可将其销户。

第十八条 乙方发现甲方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可通知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账户撤销的,乙方有权采取措施控制账户交易。

第十九条 甲方承诺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如甲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甲方核实相关情况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二十条 甲方的身份基本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乙方进行更新。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相关银行账户中止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在收集和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第二十三条 乙方将依法承担甲方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客户的约定,超出客户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知悉,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甲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乙方将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二十五条 甲方知悉,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乙方有权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新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对甲方账户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对甲方开户之日起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有权向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应当配合。重新核实身份后,乙方可以恢复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账户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利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认定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实账户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交易可疑或无法联系上甲方的,乙方有权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向有权机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发现并确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或无法找到被冒用人或被冒用人申明非本人开户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由乙方进行专户管理。

第三十条 因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银行风险管理等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营业网点等进行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业务。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按照规定进行销户;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方在相应产品申请书上签字确认,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完成开户之日起生效。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甲方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加粗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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