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答,事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什么好处 热点解答,事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热点解答,事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4-01-18 03: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个人所得税

一直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印发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子女教育

赡养老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也让 “一老一小”相关家庭

再迎减税红利

那提高后的标准是多少?

老百姓如何享受减税红利?

官方解答来了!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一级行政执法员王丽琰告诉记者,专项附加扣除是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一个重要配套措施,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内容。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这三项专项附加扣除,自今年的1月1日起,每个婴幼儿、子女的扣除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则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纳税人可以进入个人所得税 app,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选择对应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填报享受。

“子女教育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标准,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被赡养人的范围是年满60岁以上的父母和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公婆和岳父母暂不属于被赡养人的范围。赡养老人的扣除标准自今年起为每月3000元,独生子女可以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王丽琰说。

很多纳税人关心

已按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

是否需要重新填报?

税务部门温馨提示↓

纳税人如果在2023年度已按照原标准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系统会自动按照新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需重新填报。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此外

纳税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时

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学历教育的扣除规定要求是国家承认的国内学历学位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国外教育机构暂不属于扣除范围,专业技能继续教育扣除的范围仅限于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且在取得的当年扣除,部分行业的规范培训、自主培训未能取得相关证书的不能扣除。

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银川市可以扣除的金额是每月1500元,如果纳税人或者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则是不可以享受此专项附加扣除的。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原标题:《热点解答,事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阅读原文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