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东北财经大学副教授待遇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2024-07-09 11: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2024.03.12 东北财大委发〔2023〕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岗位管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因研究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既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也不是荣誉称号。导师岗位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创新人才培养需要在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设置。

第三条 导师岗位实行“有上有下”的动态管理。推进导师岗位资格认定和招生资格审核相结合的选聘分离机制,导师遴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严格坚持质量标准,宁缺毋滥,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导师岗位实行规模调控。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

第五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开设学术专题讲座,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

第六条 定期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等工作,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指导工作,包括文献查阅、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撰写、预答辩及答辩等。

第七条 积极参与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研究生招生录取、教学培养、学位授予、评奖考核、就业指导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岗位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导师资格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师德师风,精湛的业务素质,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未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无违纪违规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身心健康。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应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助理研究员)。

在资格认定时,博导不超过55周岁,硕导不超过57周岁。

(四)研究能力强,科研成果突出,以东北财经大学为署名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规定要求的属于所申报专业一级学科领域的科研成果。

博导岗位科研要求:任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来的近五年,完成的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须同时满足博导资格认定的科研成果基本条件,详见《附表一》。

硕导岗位科研要求:近三年,完成的科研成果须满足硕导资格认定的科研成果基本条件,详见《附表二》。

(五)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指导能力强,熟练掌握一门(含)以上外国语,能够开设一门(含)以上导师岗位所需的高质量的研究生课程。

申请博导岗位还须满足以下培养要求:

1.讲授过一门(含)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或为研究生开设过专题讲座,态度认真,效果良好。

2.培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效果良好,未出现学术不端现象,在教育行政部门近五年来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未出现过问题论文。

3.参与博士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等活动,或作为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协助博导系统指导过博士学位论文。

第九条 博导资格认定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 申请人向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以下简称“《博导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人范围不局限于博士学位授权点归属单位,全校符合条件的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均可申报。

(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博导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重点须审核申请人的指导能力、学术修养及职业道德等,并将审核通过者的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

(三)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申请人情况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

(四)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博导资格进行评审认定,并将通过认定者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专家组认定的博导名单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名单,报学校批准公布。

第十条 硕导资格认定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 申请人向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以下简称“《硕导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人范围不局限于硕士学位授权点归属单位,全校符合条件的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均可申报。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硕导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人员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校学位办公室。

(三)校学位办公室将复核后的硕导申请人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名单,报学校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兼职博导岗位,兼职博导分为名誉兼职博导和普通兼职博导两类,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兼职博导应为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能履行博导岗位职责,为学校制定学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协助。

名誉兼职博导不具体参与博士生指导工作,普通兼职博导应参与博士生的全过程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兼职博导资格认定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我校博导岗位资格基本条件。

(二)确为我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以及博士生培养所需,能为研究生开设专业课程或学术讲座。

(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学科校内博导总数的1/4。

对于兼职博导数量已超过1/4的学科,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不再增加兼职博导。

第十四条 兼职博导资格认定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拟聘任学科提出聘任建议,同时须有两名相关学科的校内博导推荐,并填报《东北财经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经校学位办公室复核并报主管校长同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审定通过者经学校批准后,签署兼职博导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兼职博导资格续聘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学院对兼职博导聘期内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以及兼职博导个人意愿等情况,确定拟续聘兼职博导名单。

(二)研究生院对各学院拟续聘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若对拟续聘兼职博导履职能力等情况有异议时,研究生院可组织专家对兼职博导的任职资格进行再认定。

(三)经学校批准后,签署兼职博导续聘合同。

第十六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导师资格认定过程出现的异议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认定。

在资格认定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有学术不端行为,将永久取消其参选校内导师资格。

第四章  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博导招生资格实行审核聘期制,每期三年,期满须再次申请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八条 硕导招生资格实行考核备案制,原则上每三年考核一次,具体考核要求和考核方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制定并负责实施,考核结果定期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考核合格者方可参与指导硕士生。通过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的博导,无须参加同期硕导招生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 招生资格审核坚持立德树人、指导水平和科研能力评价为导向。遵循程序合理、流程规范、导师自愿申报原则。 

第二十条 博导申请招生资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完成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未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能为所指导的博士生提供“助研”岗位,且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 

(三)近期科研成果较突出。科研成果审核采取“计分制”,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教材以及科研项目。博导招生资格审核的科研成果计分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二十一条 博导招生资格审核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博导向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博导招生审核表》”),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博导招生审核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者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博导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学校批准公布。

(四)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博导招生资格审核过程出现的异议情况。研究生院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二条 博导符合招生资格审核基本条件且近三年科研成果总分不低于90分,视为审核合格,可获得基础名额招生资格;近三年科研成果总分不低于180分,视为审核优秀,可同时获得激励名额招生资格。

审核不合格者,暂停博士生招生资格,可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在招生资格聘期内,所指导博士生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含提名奖)或本人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导师(或优秀导师团队负责人)的博导,可申请直接获得下一聘期招生资格(优秀),免于审核。

第二十四条 新聘博导招生资格审核结果视为优秀,自动获得首个三年周期博士生招生资格。新聘博导应在学校审定的学科专业招收博士生,前五个招生年度内不得调整或增加招生专业,不得招收定向就业(在职)博士生。

第二十五条 名誉兼职博导不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普通兼职博导拟招收博士生的,所在学院须为其指定一名已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校内合作博导。

第二十六条 拟招收博士生的未满60周岁校内在岗博导均须进行招生资格审核。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博导可自愿参加招生资格审核,未参加审核者,考核结果默认为合格。

第五章  终止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博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招生资格:

(一)招生资格聘期内,主动申请暂停招生的;

(二)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抽检评议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者,每1人次暂停其招生资格1年。

第二十八条 博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招生资格:

(一)主动申请停止招生的;

(二)截至招生年度的8月31日前,年满63周岁的博导;

(三)其他不宜继续招收博士生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有违反师德师风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发生过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者;

(三)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者;

(四)经认定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者;

(五)本人主动退出导师岗位者;

(六)其他不符合导师资格行为者。

第六章  考核培训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导师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对导师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

第三十一条 导师考核实行年度性评价与周期性考核相结合,灵活采取导师自评、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等多样性的考核方式。年度性评价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周期性考核由校学位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导师培训培育机制,构建学校统筹组织、学院全面保障和导师积极参与的三级培训体系,实施新聘任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

新聘任导师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培训。

第三十三条 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因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等需要,对于常任轨教师的博导资格,可由所在单位参照学校要求自行制定遴选办法,遴选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公布执行。遴选办法未明确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导师原则上应在学校审定的学科专业招收和指导研究生。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确需增加学科专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要求。

(一)博导增加专业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获聘博导资格超过5年(不含)以上。

2.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研。

3.最近一次招生资格审核结果分值不低于360分(含)。

(二)博导增加专业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一级学科内

博导本人提交申请,同时须有所申请一级学科至少两名校内在岗博导的推荐意见,经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研究生院复核后,报学校审批。

若对调整情况有异议或学校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科研水平、指导能力和立德树人等进行评审再认定。

2.一级学科间

跨一级学科增加专业的博导,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申请相应专业的博导资格认定。

对于确因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跨一级学科增加专业的博导,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校研究同意,可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其新增专业的博导资格。

(三)硕导增加专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拟增加专业的硕导应科研能力强,至少指导过一届(含)以上的毕业生,就业情况较好。

硕导增加专业调整工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组织。拟开展专业调整工作的单位须制定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和调整结果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导师岗位资格认定、招生资格审核以及招生专业调整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和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

导师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请者不得参加涉及对本人的评审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及考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19〕16号)、《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19〕17号)、《东北财经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发〔2019〕79号)、《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校发〔2021〕76号)同时废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博导资格认定的科研成果基本条件.doc

附件2.硕导资格认定的科研成果基本条件.doc

附件3.博导招生资格审核的科研成果计分标准.docx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