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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01: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文聚焦世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这个基本范畴,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解析其内涵、特性,希望从哲学与科学两个角度辨析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客观性与评价标准的真理性,为世界遗产科学研究与价值评价提供客观性的前提与理论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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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化遗产作为“物”具有存在的客观性与价值的有用性

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历史留给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从存在形态上可分为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

本文所论的是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公约》,其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等地方[7]。

中文语境里过去称为古物或者古董、遗址或者遗迹的东西,现今常常被“文化遗产”概念所涵盖。从研究对象来看,考古与文化遗产面对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人文-自然综合体”[8],文化遗产与考古之间的研究关系以及人文-自然综合体的最终归宿可以用图1表示。

图1 文化遗产与考古及文化层-地层关系图

Fig.1 Relationships between cultural heritage,archaeology and culture layer

从地球的物质循环而言,从自然界取得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的人类活动及其遗存物最后都是回归到大自然,再次构成自然界的组成成分(比如岩石)。而在这个人类遗存回归到大自然的过程中,有一部分遗存被人们发现,且里面赋存着一些对今人有用的价值,遂构成文化遗产,就是今天研究与保护的物质对象。

古董、文物或者文化遗产,都是人类创造的“物”,具有“物”的客观特性。但是,作为世界文化遗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文物,应具有特定的内涵。可以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制定遴选世界遗产的6条标准(表1),来窥测“文化遗产”具有的特性。

表1 世界文化遗产的遴选标准

Tab.1 Selection criteria of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物质文化遗产或说一般意义上的文物首先是物——人类创造的物,应当具有某种使用价值或者作为一般的或珍贵的使用物,或者作为祭祀、纪念等特殊使用的物,均具有某种使用的特性,具有物的客观特性。从世界文化遗产6 条遴选标准看,这是基于文物这个“物”而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以突出普遍价值为核心取向的人为判断的认知。这些价值包含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包括规划、设计)等成分要素,笔者在此统称为价值的表征要素,而作为“物”则是用来见证、展示这些表征要素在过去是否是杰作、突出的创造或巨大的影响,或者代表杰出的范例等。这里的价值是被抽象出来的,是透“物”见“事”,是以人的观察与意识判断而做出的,不是一般的直接使用价值,而是具有间接的或者说表征的有用性。

2 文化遗产价值的形成依托与实在性表征特性

价值是用于描述主客体供给与满足程度关系的一个度量,是被人们广泛使用的一个词汇,哲学、科学、经济、社会、文化、艺术等诸领域乃至日常生活均频繁使用。然而,语境不同,往往其背后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讨论价值问题的时候,需要明确是在什么语境下使用价值概念,否则就容易产生误解[9]。

世界文化遗产因为具有价值,且是突出的普遍价值才被UNESCO 认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但是,这个价值是如何得来的?是人们任意赋予的?有无客观实在性?有的学者认为,遗产的价值并不是内在地蕴藏在遗产的物质形态里,而是人赋予的[10-11],遗产并非是预先存在的、等待人们去发现的物质遗存,而是一种建构的产物,是人们认识、观念的产物[12]。

的确,古代遗存的物质对象只有在进入人们的视野,被感知、被赋予价值后才成为文化遗产。例如皖南古村落西递与宏村存在了近千年,自1999年起才开始被认定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文化遗产的价值不具有客观性呢?

UNESCO 在《操作指南》中对于突出普遍价值概念一直给予的是描述与阐释,且变化不大[13],如在2005 年版《操作指南》中,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概念被阐释为“突出的普遍价值意味着文化和/或自然的意义,它们如此特殊,以至于超越了民族界限,对全人类的当代和后代都有共同的重要性。因此,对这些遗产的永久性保护,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国际社会具有最高的重要性”。在2015 年版《操作指南》中将突出普遍价值描述为“指罕见的、超越了国家界限的、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的文化或自然价值”。即便2021 年版《操作指南》的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机制程序层面,但仍缺乏遗产保护理论层面的探讨与创新,且在机制层面尚缺乏有效处理国家之间冲突与矛盾的能力[6]。

笔者认为,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方法将有助于辨析、厘清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形成与特性。

2.1 马克思关于商品劳动二重性中价值形成的科学分析方法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从资本主义社会司空见惯的商品开始,为了找到隐藏在商品背后的本质所在,用“撇开”“抽去”两个方法手段,抽象出在商品中凝结的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价值。按照科学研究的逻辑推理,得出商品价值量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剩余价值产生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矛盾运动的必然性的科学论断。

马克思指出,商品是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如果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价值——商品价值[14]。使用价值或者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那么,它的价值量是怎样计量的呢?是用他所包含的“形成价值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算。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算。

关于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关系,马克思进一步论述认为,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14]。人类劳动在这里也是这样。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简单平均劳动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产品的价值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因此,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从另一方面看,一切劳动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14]。

2.2 从劳动价值论看文化遗产价值的依托与表征的特性

文化遗产首先是人类劳动创造的,而且是人类劳动产品中的杰作。今天的世界文化遗产的“物”,有的可能就是过去的商品物,但是,在这里撇开它是否曾经是商品,仅仅聚焦它是劳动产品。

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价值形成不是隐藏在经济学的价值(或说交换价值)背后,应当是在创造这个物的具体劳动过程并润化在其中,因此,要从物的使用价值中去寻觅。

马克思在论述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关系时,从交换价值中的价值量或者说必要时间的劳动量的转换角度,认为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这个是为了方便计算价值量(交换价值)的方便进行的必要简化[14]。马克思绝不是不重视生产力中技术变化形成的影响。马传兵从马克思的文献研读角度出发,发现马克思对科学技术、人力资本、土地所有权等现代无形资本理论所包含的要素均有论述。马克思早在150年前就已经对无形资本的相关要素进行了探讨,并指出了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也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5]。

在这里,需要明确区别文化遗产具有“价值”与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中的“价值”两者含义的差异。认识并理解到这点既是重要的,又是不容易的,即便声称“理解价值观始终是正确保护遗产的核心”[16]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前主席Gustavo Araoz,也是对于价值在物质的、无形的以及无形的“躯壳”vessels 间徘徊不定。文化遗存这个“物”具有价值,是指这个遗存仍能满足当今人的某种(些)需要——物质的、精神的、心理的等需要,是客体对主体人的需要之满足能力(是否有价值)与满足程度(价值的大小),这个“价值”可以说是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或说利用)价值。一个文化遗存能不能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要依据其是不是人类劳动产品的杰作或者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杰出范例来做判断。这些“杰作”或者“杰出范例”的形成往往就是代表当时的科技、文化、艺术创作的最高的或者突出的或者代表性的水平。当然,这个“最高”“突出”“代表”是认识上的,是基于现有认识水平上的判断。而形成那个“物”有关最高(或突出)水平的科技、文化、艺术等创作往往就是“复杂劳动”,表征在“物”内的可概称为“智慧凝结”。基于马克思的“简单平均劳动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认识,则复杂劳动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也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的社会里则是一定的。因此,一个文化遗物若内含那个时代(较)高级的科技、文化、艺术等要素(即“表征要素”),则在创作这个“物”时更可能的就是那个时代的复杂劳动,这个是客观的存在。世界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中的“价值”指的是能满足人对“物”中“智慧凝结”的意识反应与认知判断。因此,笔者在这里把它称之为“表征价值”,是供人们按照一定的研究方法而去判断过往历史中人类的科技、精神、文化、艺术以及行为等表征要素是否突出的依据。今天,人们只是通过对这个客观存在的“智慧凝结”进行人类“需要”的价值判断而决定是否把它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罢了。如同一个人获得某个权威机构认定的(而不是自封的)令人羡慕的(也是名副其实的)头衔,但是这个人具有的本领却是认定前就己经存在的、是本已具足的,而不是这个机构授予时才有的——否则这个机构就是具有“魔力”了。

但是,这个“智慧凝结”,在世界文化遗产“物”表现为突出普遍价值时,往往让人产生错觉,以为突出普遍价值与“智慧凝结”是画等号的,实际则不然。将遗产价值分析为一种实体范畴是不恰当的[17]。以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来分析,这个“智慧凝结”是内化到使用价值中外在表现为是否“好用”“好看”“耐用”“质优”等;内化到交换价值中则外在表现为“价值量”,往往是高于一般货物的价格;内化到突出普遍价值即表征为人们现在称之为文化遗产是不是具备“杰作”“突出”“普遍”等判别的标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突出普遍价值被称为表征价值。

“智慧凝结”是也仅仅是脑力劳动的要素成分内化到物品中的实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在这里也仅仅是区分说明的需要——并没有纯粹的体力与脑力的区分,两者作为劳动的不同形式与方面分别形成使用价值与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这个“物”,因为研究、描述与刻画其是否为不同于“一般”而是“杰作”的需要,人们再把劳动相对细分为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生产产品的劳动是客观的,凝聚在物里面的具体的(体力与脑力)劳动与抽象的劳动也是客观的。后人,通过这个文化遗产的“物”得以剖析、解码过去的劳动与智慧创造,满足当今人们的某种精神、文化乃至技术的需要,这就是世界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本质特征与产生过程。至于剖析、解码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客观实在,那是研究的深入程度问题,是对真理接近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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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世界文化遗产价值评价标准的真理性问题

世界文化遗产价值依托具有客观实在性。但是,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活动乃至价值评判是否具有客观性与真理性呢?

社会信用环境欠佳,影响了小额农贷推广。受社会信用大环境的影响,一些农户信用观念淡薄,想方设法逃废银行的债务。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对维护金融债权、建立社会信用、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力度不够,导致银行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慎贷、恐贷”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

(1)文化遗产价值认识活动的客观性

对客观性这个范畴的规定,马克思主义哲学同其他哲学不同,不是从自在之物方面,而是从主客体关系、实践关系方面来理解的。马克思关于应当把事物、感性、现实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的经典论述,为我们提供了科学把握客观性范畴的出发点[18]。

遗产价值的认识是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基础[5]。如果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没有客观属性的话,那么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以及遴选就缺乏科学的准则,就是人人可以随意为之的行为,导致的往往是“强权”的法则。

有的学者认为,遗产的价值并不是内在地蕴藏在遗产的物质形态里,而是人赋予的[10-11],遗产并非是预先存在的、等待人们去发现的物质遗存,而是一种建构的产物,是人们认识、观念的产物[12]。遗产的价值因人而异,对同一遗产,不同群体往往有多样化的理解[11]。从这一方面看似是有道理的,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遗产的价值理解的确不一样。但是,如果把价值的判断放到更大的群体共识之中,放到全人类的认知角度,情况就不一样了。世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本身正是从理论上要求的是具有普遍的、共同的认知,而不是个体的、因人而异的认识与判断。

马克思主义是从人类社会的角度看待人类认识实践活动的客观性。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论时指出,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9]。

的确,古代遗存的物质对象只有在进入人们的视野被感知、被赋予价值后,才成为文化遗产。例如皖南古村落西递与宏村已经存在近千年,可是自1999 年起才开始被视为世界文化遗产。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不具有客观性呢?

诚如上述,文化遗产作为物是客观的事物,具有客观性。而这个物内含的一些属性,诸如古代青铜器不仅具有金属的延展性、硬度大、易传热等特性,而且内含古人加工的信息,例如某种的合金配比、特殊的冶炼技术与铸造技术等。所以说,古代的劳动产品蕴含着当时的生产与生活的信息是客观的,而对于遗产价值的判断认知,在形式上是属于认识范畴,但是在认识的对象或者内容上却是客观的。

基于马克思关于客观性范畴的规定,首先,人类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客观的社会历史的活动。其次,知识、认识的客观性在于它们和对象化了的客观实在(在某种程度上的)相符合[18]。文化遗产价值认识活动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的客观对象物内含的实在,因此,其具有客观实在性,不是后人主观的想象。

(2)文化遗产价值评价标准的客观真理性

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20]。由于真理是客观的,有其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客观内容,所以真理必然是一元的。真理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在内容上却是客观的,客观性乃是真理的根本属性。那种把真理或事实认为是客观存在,而价值则不过是人的主观情感、态度、兴趣等的表达,它们在意义范围内是非认知的,也不能从逻辑上理性地证明,这就既无客观性可言,更无普遍有效的评价标准。这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它抽象地理解了人和人之间的活动,只是把人看作一种纯粹的主观存在,把人的行为看作一种纯粹的精神活动,从而不能从实践的整体性范畴的高度来把握价值的本质,片面地理解了客观性[18]。

认识是随着时间维度不断深入的过程,认识的真理性表现为努力地符合客观实际。马克思指出,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19]。在世界遗产评价的实践中,既要深刻理解遴选标准的内涵,又要保持一份公正心,根据世界遗产遴选标准进行的提名世界文化遗产地价值评价符合“智慧凝结”的客观实际,保障被遴选出来的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真正符合标准,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的体现。所以说,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要努力地符合客观真理性,这是实践的问题,不是理论的问题。而在保护的实践中,也绝不能把世界遗产价值的认识与保护的实践割裂开,认为“价值”是人的意识的想象,是纯粹的主观需要;“保护”的实践就是针对物质的遗存,而不见内含在文化遗存中的人类“智慧凝结”的实在。

作为UNESCO 旗下旨在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的项目,世界遗产是一项“事务”,拥有一套操作性规则和工作术语。但截至目前,世界遗产并不是一个拥有完整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学科,而仅仅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和工作对象[21]。令人欣喜的是,遗产思辨研究(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CHS)正在国际遗产学界兴起,它提倡具有反思性、跨学科的遗产研究以及不同的遗产实践方式,关注遗产的产生过程、遗产发挥的作用、对各利益攸关方的影响以及不同群体与遗产的互动[5]。CHS 与其说是一个理论,不如说是一个分析框架,将遗产的价值视作一个过程,将以探求遗产保护方法为目标,扩展为寻求理解围绕遗产所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实践活动的研究。因此,以保护遗产物质载体为核心宗旨,以突出普遍价值为目标的世界遗产体系,必然成为了CHS 所批判的首要对象[21]。2019 年1 月,在突尼斯召开了反思申报程序改革专家会议[22],探讨申报程序改革的原则、预审机制、评估格式、评估流程、《预备名录》、决议过程等问题。在2021 年版《操作指南》中要求申报遗产通过价值特征论证其潜在突出普遍价值。“价值特征传递突出普遍价值,并使其能够被理解。价值特征是保护和管理行动的焦点……价值特征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包括与遗产地相关的、影响到其物质特征的过程”[6,23]。

虽然UNESCO 也在加大努力,通过修改《操作指南》来解决申报与保护管理中的问题,但作为根基核心概念的突出普遍价值及其特征属性如果不能正本清源、匡正厥失,仅靠修修补补是不能保障世界遗产“大厦”在未来的根基还是稳固的。另外,虽然在20 世纪90 年代中期,诸多迹象表明新的遗产范式的转变正在发生[24],但真正实现却需要时日与不懈的努力。这些都需要人们从“客观真理性”角度去把握世界遗产价值与评价标准,同时,需要人们的“共情与体察”[21]。

4 结论与建议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已经成为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之一。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公约》实施50年里,尤其是世界文化遗产事业面临着哲学思考、理论突破与践行途径的关键选择的时刻,要充分意识到人类作为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守护者的共同责任[2]。本文讨论的突出普遍价值具有客观性,评价标准具有真理性,并不意味着人们能用遗产评价的10 条标准就能轻易地实现“客观性”与“真理性”的判断。评价是主观的人为,认识是不断深刻甚至反复的过程。对于真理的认识在多大程度上的接近是实践问题,需要来自多学科的遗产研究专家们不断共同努力。本文得出如下初步结论与建议。

(1)文化遗产是人类劳动产品,具有物的属性,具有客观实在性,具有能够满足人类物质的或者精神之需求的有用性。

(2)世界文化遗产凝结了人类创造性的复杂劳动。复杂劳动的“智慧凝结”成为突出普遍价值(OUV)的客观性内容依托。

(3)世界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中的“价值”指的是能满足人对“物”中“智慧凝结”的意识反应与认知判断,其性质属于表征价值。

(4)从马克思主义真理实践性角度出发,世界文化遗产价值认识活动具有客观性,世界文化遗产价值评价标准具有真理性。

(5)世界遗产价值的认识与保护的实践是一体的、不能割裂,那种认为“价值”是纯粹的人的主观需要、“保护”的实践就是针对物质遗存的观点是错误的。两者均需要“见到”内涵在文化遗存内的人类“智慧凝结”的实在。

(6)世界文化遗产具有的客观实在性保证了其成为科学研究对象的必要条件。文化遗产科学研究的新范式亟待建立,来解决处于危机中的世界遗产研究、遴选与保护规则的执行等问题。

在当今世界面临诸多严峻挑战的关键时刻,世界文化遗产在当下发挥的作用无比重要。要坚定地共同维护《公约》中关于突出普遍价值的价值观,保护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及其原真性与完整性免受影响[2],依据遴选标准提名的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价符合客观实际,保障被遴选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真正符合标准,促进世界遗产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为后代维续一个开放、包容、能够自我调适、可持续、有韧性、清洁美丽的世界。

致谢:感谢匿名审稿专家以及编辑部老师给出的宝贵意见、建议与修改。感谢张朝枝教授、骆磊博士在成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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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于《旅游学刊》2023年第7期,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 || 宋志伟

责任校对 || 刘鲁

技术编辑 || 刀彦月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

封面图片 || 微信公众平台公共图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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