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里偷拍女生被当场抓获,有人建议偷拍入刑,专家这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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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里偷拍女生被当场抓获,有人建议偷拍入刑,专家这样看

2024-07-10 22: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地铁里偷拍女生被当场抓获!有人建议偷拍入刑,专家这样看 | 法治新闻眼 原创 关注热点的 上海法治报

最近,一段上海两民警默契配合抓获地铁“裙底偷拍者”的视频火了,网友们在谴责偷拍行为的同时,纷纷为民警的火眼金睛点赞。

近年来

偷拍隐私事件

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进入公众视野

在实践中多如何处罚?

当事人维权又面临哪些难点?

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律师

事件回顾

“我的警号是****现在对你进行传唤,你的鞋子里有密拍设备!”近日,上海轨交反扒民警江涛,在巡逻中发现一男子偷拍他人隐私,后与下班路过的浦东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民警谢骥越默契配合,将男子当场抓获,而男子也已被依法处行政拘留。

近年来,偷拍事件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进入公众视野,不久前也曾发生。近日,安徽淮南,一男子在医院尾随女子进入电梯,偷拍对方裙底被发现,侥幸逃脱后藏在医院内被民警抓获。9月17日,有网友爆出湖北工业大学开学典礼上,一名大一新生偷拍女生裙底,后该学校发布通告,该学生已同意自动退学。

除了用以满足个人私欲,偷拍女性裙底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此前衡阳一团伙偷拍后女性裙底后制作“小视频”。手表、拐棍、钥匙、鞋子、打火机等常用物件,装上高清微型摄像头后,都成为了他们的作案工具,牟利达60万,真是触目惊心!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一些发布所谓“街拍”视频的网站上,会员们缴纳会员费才可获得下载视频的链接,甚至会说暗语。

自以为游走在色情边缘,实际上已经涉嫌违法。

专家分析

满足偷窥欲望,侵害隐私权

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允锋告诉记者,偷拍行为通过获取他人隐私以满足自身的偷窥欲望,主要侵犯了旨在维护公民私人秘密与生活安宁的隐私权。

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3条第4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偷拍行为的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他表示,对于偷拍行为,除了上述民事责任之外,更为严厉的还有行政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桂芳芳律师表示,“偷拍女性裙底”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以及其他人身权益,在实践中,此类侵权行为多落入治安管理的法律规范中,多受行政处罚。

多受行政处罚,有政协委员建议入刑

记者梳理近几年“偷拍女性裙底”案件发现,偷拍者多受行政拘留处罚,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有网友认为,如此处罚是否“不痛不痒”?在去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花亚伟就曾提交提案呼吁,目前对于偷拍等行为的处罚略轻,对于偷窥偷拍行为的谴责,仅仅停留在伦理道德层面还不够,也应规范到法律的框架内。其他国家也有“偷拍监禁”的处罚。

对此,吴允锋认为,是否需要对偷拍行为入刑,要保持慎重。首先,国外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特点与我国具有一定差异性,很多在我国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少国家确实都作为犯罪予以规定,不过,他们即使将该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大多也都属于“轻罪”,处罚并不严重;而我国采取违法犯罪的二元区分立法机制,犯罪所对应的都是危害性较为严重的行为,对犯罪所匹配的刑罚后果相对也较为严苛。因此,单纯的偷拍视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达到需要入刑的程度。

其次,刑法作为保卫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保持谦抑的品格,刑法规范应当严格限定其处罚范围,在民事、行政手段可以对偷拍行为进行规制、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时,则不应将此类行为积极入罪。刑法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但不能在公共情绪的支配下过度扩张。

最后,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偷拍行为刑法亦有相应的规定应对,如对于偷拍视频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则可能构成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相关案例。而从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警方的情况通报来看,警察对诸多偷拍行为仅进行行政处罚,也是基于偷拍视频并未被外泄,没有查出更严重后果的情况。

桂芳芳律师认为,对于女性权益的维护,法律规范有其发展完善过程, “偷拍”是否入刑仍需摸索。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偷拍行为达到一定严重后果,且有其他情节存在,或可以考虑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强制猥亵罪等罪名。

维权遭阻碍,专家分析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偷拍的隐蔽性等其他原因,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不少问题。

吴允锋表示,首先是难以确定侵权人,一般来说偷拍行为多较为隐蔽,难以被发现,或是侵权人被发现后删除偷拍视频,导致相关证据灭失,违法成本低廉加之受害者的维权无力无疑会进一步助长类似不法行为。其次被侵权人的维权意识不足,维权的成本较高,受害人精力有限,不愿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存在维权可能会造成视频大量传播、影响其个人名誉的顾虑。最后则是观念上的问题。

“我们需要摈弃‘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受害者有错’等错误观念,整个社会形成旗帜鲜明的立场,鼓励被偷拍者去勇敢维权,如此才能真正的让人们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隐蔽的摄像头

桂芳芳律师指出,遭遇“偷拍裙底”的当事人可能会考虑到个人名誉、维权成本等各方面的要素,不愿去维权。同时,在收集公共场合偷拍的证据时也存有困难。当事人在遭遇侵害时,基于自身体力等因素的弱势地位,不敢反抗或留存证据,从而难以追责。“但是近些年我们也会发现,有很多热心群众,在有人被偷拍时主动采取行动制止,并且帮助留存证据。同时,伴随着技术进步,手机拍摄、监控调取等技术措施,都可用以存证。”她进一步指出,近年来,人们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的容忍度降低,“我可以清凉,你不可以流氓”,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对女性的尊重。

桂芳芳建议,针对偷拍行为,立法层面要更加细致、有针对性,偷拍者承担的责任要更明确,加大其违法成本。从偷拍者的心理动机层面,桂芳芳认为,也可从原生家庭教育、性教育等方面入手,这也是影响偷拍者此类不正当癖好的因素。她还建议,在社会观念层面,也要建立抵制偷拍的共识,让侵权行为无处遁逃。

整理 | 谢钱钱

综合自上海法治报、南方都市报、光明网、澎湃新闻、衡阳晚报

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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