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私募基金监管规定出炉,限定“十不得”,严禁代持、交叉持股,实行新老划断,来看六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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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私募基金监管规定出炉,限定“十不得”,严禁代持、交叉持股,实行新老划断,来看六大要点

2023-03-10 12: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或者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

  (二)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

  (三)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四)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自融行为;

  (五)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包括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收益等;

  (七)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八)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九)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十)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二))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要点六: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 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深圳东方港湾基金表示,《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是对现有私募基金法规的效力提升、重申及细化,也对部分指导政策予以正式明文化,进一步完善和夯实了私募基金监管体系。《若干规定》对私募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公开募集、规避合格投资者、缺失信息披露、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挪用基金资产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情形予以规范,并加大对违法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有助于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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