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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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二、办理途径和流程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 “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补发证明事项应当选择需要补发证明的类型。补发变更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同时变更的,均需注明;补发转让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如申请人未具体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补发最近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6.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应与商标注册证书一致。 7.一份申请补发一件证明。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申请。 8.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申请人承诺”栏: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承诺内容。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承诺内容。 四、缴纳规费 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纳商标规费,不予受理其补发申请。申请按类别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请见: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fbz/ 。 五、查收商标文件 (一)提交电子申请的,请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收。 (二)提交纸质申请直接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相应商标文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商标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23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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