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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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2024-07-10 05: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语】:住房公积金顾名思义肯定就是用于房屋的储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不仅仅限于购房,在租房、装修房屋、修建房屋等等情况下,其实只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都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使用的。

  住房公积金顾名思义肯定就是用于房屋的储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不仅仅限于购房,在租房、装修房屋、修建房屋等等情况下,其实只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都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使用的。

  另外,在购房的时候,如果购房者的资金不足而需要按揭贷款的话,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也是可以用自己的公积金来申请贷款,此时的房贷利率就要相对低一些。不过这个时候的贷款条件也是更为严格的。

  浙江省公积金提取政策

  1.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限自住);

  2)偿还房贷本息;

  3)租赁自住住房;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5)离、退休(退职);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8)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按揭买房行为的;

  9)职工辞职、下岗或单位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户满3年的;

  10)非本市(县)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出国(出境)定居;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提取材料

  2105年8月17日,浙江省公积金中心贯彻(浙政发〔2015〕18号)精神,简化公积金提取手续,现办理公积金提取除需填写并提交《浙江省省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公章)、

  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之外。按不同提取条件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鉴定报告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2)偿还自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3)租赁自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原件(地税部门开具)、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

  7)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买房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购房合同等支取材料。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

  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10)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11)职工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与死亡人关系证明及公证书等司法证明材料。

  注:委托他人提取的,还需提供代理人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委托亲属外的其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原、复印件。

  3.提取流程

  1)申请人前往省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2)向单位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印鉴;

  注:新政策下,除住房补贴提取外,个人申请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需要单位盖章。

  3)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设分中心申请提供公积金;。

  4)经审核后,条件符合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前往委托银行办理提取。公积金提取要多久时间到账

  公积金提取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到账。相关部门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通过后汇款到个人账户;公积金提现后的第4个工作日可以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查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是否到账,如未到账可以电话咨询。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148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家庭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除已获得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异地购房提取和异地还贷提取,取消原“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近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规定。

  二、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暂停执行“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五年”和“职工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的“五年”和“两年”的情形规定。

  三、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烟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在个人公积金账户记载其失信记录,实施失信信息监管,五年内不得核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申请;个人账户转移时,其失信信息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五、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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