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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具体看章程是怎么规定的。 但如果担保对象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由股东会决议。 并且,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损害赔偿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3.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减持限制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忠实勤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指,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勤勉义务指,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6.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四、特殊义务 有一项特殊义务,是专门针对控股股东的。 即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实际控制人无此义务。 本文作者:周永信,9C资本力创始人、股权律师,著有《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一书。 【按】 9C资本力,股东参谋,为投资人、控股股东、中小股东提供(资本+法律)复合顾问服务。 包括:9C分析、行业进退、股权设置、投融资、控制权攻防、资本竞争、并购赋能、产融成长、法律顾问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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