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通知》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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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通知》问题解答

2023-06-16 10: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深化破产工作协作机制,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关于推进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问题解答

  (一)住房公积金债权性质是什么?

  答: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广州公积金中心对债务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罚款,按照惩罚性债权处理。

  (二)管理人如何查询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债权情况?

  答:管理人应在接受法院指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破产企业住所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发出住房公积金查询函。破产企业曾变更住所地的,还应向原住所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发出住房公积金查询函。

  未发现债务人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和行政处罚的,当场反馈查询结果,若需邮寄,3个工作日内寄出。

  发现债务人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或行政处罚的,6个工作日寄出查询结果。

  (三)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有哪些?

  答:详见下图:

 序号

  经办网点

  地址

  1

  广铁分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贸中心8号馆一层

  2

  花都办事处

  花都区公益路21号信合大厦5楼

  3

  番禺办事处

  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7.39号

  4

  从化办事处

  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93-100号

  5

  增城办事处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91号纵横创展大厦首层102

  6

  越秀管理部

  越秀区豪贤路195号9楼

  7

  荔湾管理部

  荔湾区康王北路1024号(金禧大厦2层)

  8

  海珠管理部

  海珠区新港西路162号

  9

  天河管理部

  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2楼

  10

  白云管理部

  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正阳大厦2楼(齐富路内,山东大厦对面、国美电器旁)

  11

  黄埔管理部

  黄埔区黄埔东路302号黄埔花园北门裙楼二楼(浦发银行楼上)

  12

  萝岗管理部

  黄埔区开创大道北香雪二路2号4楼(香雪商务大厦4楼)

  13

  南沙管理部

  南沙区南府路1号中铁建环球中心一号楼二层

  (四)管理人应持哪些材料查询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债权情况?

  答:1.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债权查询函;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3.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4.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管理人组织机构证明(盖机构公章复印件)、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个人身份证明。

  (五)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债权情况包括哪些内容?

  答: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包括破产企业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已受理和立案的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及行政处罚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如何查询破产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

  答:管理人在查询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债权情况时,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一并反馈破产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如有余额的,管理人应在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破产企业住所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申请退款。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在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由管理人账户接管。

  (七)管理人如何申请接管破产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1.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管理人组织机构证明(盖机构公章复印件)、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个人身份证明;

  (4)《单位退款申请表》(中心网站下载,原件1份,加盖管理人公章);

  2.办理方式: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选择“单位业务”—“单位退款(退费)业务”)→经办人(受托人)提供要件材料→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受理并审核(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受理)。

  3.办理地点: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

  (八)破产企业清算程序终结后,是否需要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答:要。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书面告知破产企业住所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按以下指引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保留。

  1.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3)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管理人组织机构证明(盖机构公章复印件)、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个人身份证明;

  (4)破产终结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

  (5)《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中心网站下载,原件1份,加盖管理人公章);

  2.办理方式:

  前台办理:经办人通过中心网站、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选择“单位业务”—“单位账户注销”)→经办人(受托人)提供要件材料→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注销登记(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办理地点: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

  (九)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如何追缴住房公积金?

  答: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在收到管理人查询申请后,及时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布管理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告知职工若有拖欠其住房公积金的,及时与管理人联系核查。管理人向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申请复核,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予以配合。

  (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立案追缴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向管理人反馈已受理和立案的债务人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案件。管理人收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反馈材料后,根据职工与债务人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基数等情况,核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债权金额并单独对“住房公积金债权”进行公示。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住房公积金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公示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管理人向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申请复核,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予以配合。若有财产分配的,管理人将分配款汇入广州公积金中心指定账号,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做好补缴入账、通知职工办理个人应缴部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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