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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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2024-05-29 21: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极端维权涉及刑事犯罪。我们经常会看到消费者因为高额索赔等过度维权行为而从权益的受害者变为了侵害者,严重者甚至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2020年10月,胡一在所居住小区楼下超市购买牛奶,后发现过期变质,向超市维权被拒,之后在朋友圈、抖音上传播视频宣传超市行为,以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为谈判条件,超市迫于压力和胡一再次联系,胡一提出要10万赔偿款,后超市报警,最终公安以胡一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

以上说明消费者维权应不超过合理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尊重基本的事实真相,不能将事实歪曲,也不应将事实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否则将导致责任反转甚至构成刑事责任,三亚海胆事件消费者与商家都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在网络媒体的曝光下一时间让网民真假难辨,在此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任意放大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罔顾对方利益,将导致对对方造成侵权损害的结果。这时就需要有第三方全面客观查清全部事实。

二、政府作为与不作为会对消费者维权带来什么不同的后果?——有所为

“三亚海胆蒸蛋无海胆”事件最终能取得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是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当事人张先生在发文中也表示“店家负责人在三亚市领导的带领下千里迢迢来到我所在的城市上门道歉,(并带了两箱芒果)很甜”,由此可知当事人张先生与店家之间由于区域文化的认识不同导致的这场消费纠纷,在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中,取得双方满意的结果,同时对整个三亚的旅游业也未造成很深的伤害和不良影响。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三亚市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此次事件才得以圆满解决。

设想一下如若在此事件中政府相关部门没有积极出面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属于行政不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高兴地看到,在法治飞速发展的今天,不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包括政府,人们渐渐习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同时学会从法律的角度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从守法、懂法、到正确用法,每一步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里程碑,以小见大,让我们感受到中国法治美好春天正悄悄向我们走来!

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

沈静张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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