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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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及解读

2024-07-07 10: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老师:既然日常经营业绩比较平稳,那么为什么会突然超标呢?

学员:今年9月份对外销售了一笔大额的不动产,导致超过500万元标准。

老师:对于这种情形,处理的依据可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发布)第二条规定执行,具体是“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A纳税人只要将9月份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以及剔除这部分销售额之后并没有超过500万元的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就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后,向省局反馈结果,可以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继续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 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 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案例】

问:我们公司目前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但今年4月的开票额有点大,导致我们年销售额已超500万。请问我们销售额超500万后还能不能继续享受免税的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从逾期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综上所述,贵公司4月累计年销售额超500万,按规定应在7月15日(第二季度申报期)结束后的15日(7月30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也就是说,在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前,贵公司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期间依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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