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的纳税登记日期与成立日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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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的纳税登记日期与成立日期的区别

2023-12-24 07: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韦云律师回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quot;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quot;纳税人quot;),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quot;规定标准quot;)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quot;应税行为quot;)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quot;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quot;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quot;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quot;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quot;

2022/06/06 15: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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