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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4: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现将《天津市宁河区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区民政局        区委组织部        区委农办

                          2023年3月23日

天津市宁河区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

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和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天津市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实施方案》(津民发〔2023〕3号)要求,现结合宁河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增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村(社区)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社区)组织和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松绑减负为目标,以聚焦群众需求为原则,持续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宁河区基本实现村(社区)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在村(社区)层面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进一步把村(社区)组织和村干部、社区工作者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增强基层组织活力,积聚发展动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三、重点任务

(一)减轻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厘清村(社区)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村(社区)组织建设,实行村(居)民依法自治,明确村(社区)组织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事项。对列入《宁河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职工作事务清单》(附件1)的事项,由村(社区)组织具体承担、抓好落实,区级相关部门及街镇加强指导。未经市、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社区)组织承担。

2. 严控村(社区)组织协助办理事项。对列入《宁河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清单》(附件2)的事项,由村(社区)组织协助办理,主要负责协调联络、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诉求反映等辅助性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及街镇在协助办理的事项范围内,向村(社区)组织布置工作任务时,必须制作协助事项运行流程图,并做好跟进式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村(社区)组织协助规范有效。同时,应遵循“费随事转”原则,制定具体经费补助标准,为村(社区)组织在工作上创造条件、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和物资上给予充分保障。

3. 明确村(社区)组织履职负面事项。对列入《宁河区村(社区)组织履职负面事项清单》(附件3)的事项和要求,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村(社区)组织进行部署,不能将村(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各街镇可以结合实际,在区级清单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拓展,明确划出更多“红线”,把村级组织接不住的任务、担不起的责任坚决剔除出去,将基层减负工作落到实处。

4. 创新村(社区)组织工作方式。以兜底保障服务为基础,探索建立村(社区)组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街镇指导村(社区)组织办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公益服务和村(居)民群众个人事项,并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区财政局在调整相关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时,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社区)组织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社区)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区有关部门、街镇依法购买服务。对属于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性质的,坚持群众的事交给群众办,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动员懂专业、有精力、有热情的在职党员、热心村(居)民担任负责人和成员。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供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保障,切实解决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有名无实”问题。对村(居)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社区)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街镇协调解决。

5.完善村(社区)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居)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社区)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实行街镇统一对村(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除中央及国家有关部委、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项目外,不得针对村(社区)开展专项考核和评比创建。区委、区政府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社区)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街镇安排村(社区)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清理整合面向村(社区)组织的信息化工作平台、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社区)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社区)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社区)组织实绩等问题。

(二)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办公场所和牌子

6.精简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各级党政群机构梳理本部门本领域设在村(社区)组织的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社区)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社区)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社区)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可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社区)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区委、区政府统筹予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社区)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社区)组织。

7.规范村(社区)组织办公场所。按照城市社区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每个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标准,巩固提升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达标建设成果。村(社区)组织原则上全部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办公。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实行“小办公、大服务”“一室多用”“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村(居)民活动区域面积占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60%以上。街镇和区级职能部门要加强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日常管理使用,整合政治引领、公共服务、议事协商、矛盾调处、文明实践等功能,发挥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作用。

8.规范村(社区)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严格按照《宁河区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牌子清单》(附件4),规范村(社区)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外部除按照“一横四竖两标识”挂牌外,原则上不得悬挂其他标牌。“一横”:XX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村“四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四竖”: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居务监督委员会。“两标识”: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警务室。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挂牌,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集成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悬挂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功能区入口悬挂简明标牌(“一室多用”的可并列标识)。属于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提供的服务,以精简、管用为原则,悬挂本村(社区)高频次服务的相关职责或服务内容。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网格化管理组织架构图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内容。党政群机构委托村(社区)提供的各类服务,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进行宣传告知或对服务对象提供办事指南。依托村(居)务公开栏、信息化平台及时公示或发布有关信息,采取集中展陈形式展示村(社区)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

(三)改进和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9 .严格执行市级相关文件要求。推动落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规〔2020〕6号),改进和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出具,最大限度减少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属于村(社区)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社区)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对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社区)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不应由村(社区)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村(社区)组织应及时向街镇反映情况,街镇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全面自查(2023年3月)。各相关部门、各街镇在认真学习《意见》、市区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照《宁河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履职工作事务清单》《宁河区村(社区)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务清单》《宁河区村(社区)组织履职负面事项清单》《宁河区村(社区)组织工作机制牌子清单》等,准确填报自查工作台账(详见附件6),全面自查是否存在超出清单范围对村(社区)组织安排工作事务、设置工作机制牌子以及出具证明等情况,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于3月31日盖章报送至区民政局。

(二)组织实施(2023年4月至7月)。各相关部门、各街镇根据前期摸排自查情况,按照方案要求,对号入座,对不符合要求的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及时清理整改。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建议,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各项工作开展成效的主要评价指标,确保各类资源和村(社区)组织的主要精力优先投入到村(居)民群众需求最广泛、最迫切的方向和领域。

(三)检查评估(2023年8月至9月)。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组建联合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方式,对各相关部门、各街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将对自查不彻底、自纠不到位、指导不充分的单位进行联合通报。

(四)整改落实(2023年10月至11月)。各相关部门、各街镇对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将会同区委督查室,全程督办督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各相关部门、各街镇于2023年11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总体情况盖章报送区民政局。

(五)宣传推广(2023年12月)。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根据前期检查评估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各街镇上报的工作情况,对相关单位的优秀工作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适时推荐至市级层面。

(六)持续巩固(2024年以后)。各相关部门、各街镇要将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证明事项工作作为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基层减负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持续巩固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五、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各街镇要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始终,强化大局观念,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工作体系,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形成统筹推进、协同顺畅、高效落实的工作局面。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等相关部门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做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导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将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街镇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二)规范程序,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村(社区)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党政群机构对清单范围以外需要村(社区)协助的专项任务,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委托或交办村(社区)协助开展工作的部门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工作事项一律不得进入村(社区)。区民政局负责牵头适时修订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等清单。各级党政群机构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工作指导,提供相应保障,确保村(社区)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对精简撤销的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搞好政策措施衔接,防止工作断档脱节。

(三)双重监督,确保落实到位。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要建立村(社区)组织直接联系点,定期深入了解《意见》和市区方案落实情况和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做到摸实情、问实效,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常态化落实,每年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对超出指导清单范围委托或交办村(社区)组织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联合通报。区纪委监委机关要把为村级组织减负工作作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方面,全面跟进监督,对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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