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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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西周】

2024-04-17 15: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学记之中国法制史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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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西周法制

注意: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取代夏商的恭刑天罚,神明裁判,注意不是德主刑辅

1.宗法制度:

所谓“宗法”,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甲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一项核心内部。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族长由谁继承,也就是王位由谁继承,二者是一致的。

天子

诸侯

卿大夫

平民

奴隶【已经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了】

宗法制度的三个原则:

嫡长子继承,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家国一体,亲贵一体。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但不设大夫犯罪之目,并不等于不处罚大夫犯罪。此外,“刑不上大夫”是说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依据“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原则,遣家人代理出庭,而不直接受审。如审毕必须立即执行的,贵族处刑也有别于庶人,或秘密处决而不即市,或“使入财免其罪”。

综上可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非绝对和一成不变的。礼、刑的适用,最终取决于统治阶级意志和王朝长久统治的需要。它们自身只具有相对的含义。”先秦时期,上下有尊卑之意,亦有重轻之义,是以释义该为“礼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而后来的统治阶层扭曲为特权阶级可以免予刑罚。

3.义刑义杀,明德慎罚(均为西周的刑事指导思想)

义刑义杀”指导思想。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反映出西周统治者刑事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这更利于西周的社会稳定。

明德慎罚” 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这种思想的产生,既是对商亡教训的总结,也是西周治国经验的升华。

“义刑义杀”强调的法律适用,而“明德慎罚”则更多的强调犯罪的预防。

4.《九刑》:

《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为西周的九刑。西周,出现“九刑”,或认为是周公所作“刑书九篇”,或认为是墨、劓、宫、刖、杀、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5.《吕刑》:周穆王 赎刑最早出现在这里

《吕刑》是西周的法律,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吕刑》原本今已失传。

6. 周礼:

周礼就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周礼是范围广泛作用重大的根本法,其调整的范围大到整个上层建筑,以至“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无不在它的宗旨制约之下。周礼以维护宗法制度为核心的西周奴隶制政治制度为宗旨,不但体现了当时的阶级关系,也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内部不同等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周礼的作用:

(1)周礼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

(2)周礼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到了“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周礼的原则与精神:“亲亲”——别亲疏、序长幼,“尊尊”——别贵贱、序尊卑

也就是孝和忠 尊尊优于亲亲【儿子窝藏父亲的罪不告发没事,但是如果是谋反罪则不行】

(3)周礼将各种礼分为五大类,统称“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 礼、嘉礼。

“吉礼”即祭祀之礼,规定了天子以至庶民在祭祀仪式上的等级差别,“五礼莫重于祭”。

“凶礼”主要指丧葬之礼。丧礼规定死者亲属 依亲疏不等的义务等级,葬礼规定死者依身份不同的待遇等级。

“宾礼” 即宾客之礼,规定了外交事务、朝聘会同及贵族来往中的主宾等级。

“军礼”为军旅之礼,指与战争攻伐及军事训练相关的等级制度。

“嘉礼”指燕饮、婚冠、庆贺等喜庆之礼上之等级。

7.礼与刑的关系:

(1)礼和刑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礼侧重于事前预防,刑侧重于事后规范。一个侧重于道德感化,一个侧重于法律惩罚。

(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的原则为指导。

(3)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所以整民也”

8.三赦三宥:

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刺是解决疑罪的

9西周的"六礼":

六礼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10.七出三不出:

“七出”是对于古代男性或者公婆休妻的标准理由,“三不去”则正好相反,是不可休妻的理由。“七出”指的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公婆】、口舌、盗窃【藏私房钱】、妒忌、恶疾。此七条出自汉代《大戴礼记》。“三不去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1.西周的司法机关。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掌建邦之三典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12田里不鬻。

周初,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13.质剂&傅别:

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傅别(“听称责以傅别”),是一种债权契约/借贷契约,“傅”是书写,“别”是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凡是契约纠纷,在诸侯国内由士师处理,在中央由小宰处理。

郑玄注:“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

(破券立契、合券履约)

“官有政法,民从私契”

14.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反映。

15.三刺

“刺”即杀,“三刺”即规定在重大案件判决死刑之前,司法官须向三类人群充分征询意见,即“一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日讯万民”,再根据官、吏、民三类人群的意见最终决定判决结果。以民意决定判决的方式虽然尊重民意,但不一定科学,直至法律较为完善的唐代才被正式废止。以“法意”取代“民意”,是法治文明的进步。

16.西周法律思想:

(1)明德慎罚——提倡德教,审慎适用刑法

“天命靡常”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以德配天”

“敬天/德保民”

(2)礼刑并用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刑兹无赦”

(3)“刑罚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表明他们已由夏商时期的片面敬信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发展到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及灵活决定刑事政策。

17.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1)目的与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婚姻的原则相对夏商最大的变化之一是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原 则,也即法律限定名义上的正妻只能有一人,但实际上的配偶数量并不加以限制,所以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原则、居父母丧不婚、婚姻成立的条件和限制

(2)婚姻成立的条件与原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要“六礼”,离婚要“七出三不去”

(3)附远厚别 同姓不婚

(4)六礼属于五礼中的嘉礼

(5)六礼的具体含义

18.西周继承制度

任何继承制度都包括特定的继承标的与继承顺位。

嫡长子继承 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长兄如父,其他子的财产只能被嫡长子分配,女子没有继承权

(1)西周继承制度的标的,也就是继承实质,包括宗桃继承、爵封继承、财产继承三个方面

(2)继承的顺位也就是继承的形式是嫡长继承。西周的宗法制就是采用嫡长继承顺位的宗桃继承,分封制则是采用嫡长继承顺位的爵封继承,相应的,财产继承也采用嫡长继承顺位。

(3)宗桃继承的标的是宗族内血食祭祀的主祭权,一个宗族只有一个主祭人,称为大宗,也称宗子,其余均为小宗。大宗掌握着所有小宗的生杀大权,同时又是爵封与财产的唯一继承者。

(4)爵封继承指爵位与封地的继承,西周的爵位有公、侯、伯、子、男五 等爵,各封以方五十里至方一百里的土地,即二百五十至一千平方里。在分封制下,除非因罪被削夺爵封,或天子下令更改,一般均可由嫡长子 继承。

(5)宗族财产也由大宗继承,宗族内家庭虽分居,但主要财产共有,由大宗支配。正如《仪礼•丧服》所说:“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即各家庭的多余财产要交给大宗,贫困之家则 由大宗给予资助。这就是大宗“收族”的功能,也是后世大家庭制度.

19西周的罪名

毁则为贼 掩护贼为藏 窃贿为盗 盗器为奸 【注意夏商里贼是杀人】

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破坏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 劫夺窃盗

渎职方面的罪 五过之疵 注意这里是司法官的职务罪名

渎职方面区别夏商的三风十愆

20西周出现了类推 上下比罪

同罪异罚 :西周出现了八辟丽邦法 后世的八议制度【三国曹魏律正式确立】源于此

西周对刑事民事已经区分,前者是狱【相告以罪名】,后者是讼【财贷相告】,刑事诉讼费为钧金【三十斤铜】后者为一百只箭

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西周穆王时期制定的法律称为( d)

A.穆礼 B.周礼 C.九刑 D.吕刑

2. 西周“五礼”中的“吉礼”是指(a )

A.祭祀之礼 B.喜庆之礼 C.吉祥之礼 D.冠婚之礼

3. 西周法律中的“非眚”是指(b )

A.惯犯 B.故意犯罪 C.偶犯 D.过失犯罪

眚是指过失,非眚指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

4. 西周时期凡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所使用的契约称为(c )

A.质剂 B.傅别 C.质 D.剂

5. 西周的财产继承制采用(d )

A.长子继承制 B.诸子均分制 C.子女平分制 D.嫡长继承制

6. 西周婚姻程序中的“纳采”是指(b )

A.男家向女家送达彩礼

B.男家请媒人向女家提亲

C.男家接纳新娘为家族成员

D.男家在祖庙中征询祖先对该婚姻的意见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法律属于西周时期制定的是(bc )

A.禹刑B.吕刑C.九刑 D.汤刑

2. 以下属于西周继承制度标的(实质)的有(abd )

A.爵封继承

B.财产继承

C.嫡长继承

D.宗祧继承

3. 西周婚姻的原则相对夏、商最大的变化之一是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以下对西周“一夫一妻”制表述正确的有(acd )

A.法律限定名义上的正妻只能有一人 B.法律限定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配偶

C.实际的婚配数量并不加以限制 D.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4. 下列情况中属于西周以来丈夫可以单方面休弃妻子的理由有( abcd)

A.不事舅姑 B.口舌 C.妒忌 D.窃盗

5. 下列专有名词属于“五听”的有(bcd )A.言听 B.色听 C.气听 D.目听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下列属于西周刑罚的是(abcd )

A.赎刑 B.宫刑 C.扑刑 D.鞭刑

2. 下列属于西周破坏家庭伦理犯罪的罪名有( bc)

A.疑众罪 B.不孝罪 C.内乱罪 D.群饮罪

3. 西周以来规定妻子即使犯有“七出”,丈夫也不能休妻的情况有( acd)

A.前贫贱后富贵B.恶疾未愈 C.有所取无所归 D.与更三年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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