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韩式炸鸡“不熟”,索赔1000元,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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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韩式炸鸡“不熟”,索赔1000元,判了!

2024-07-14 00: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家住柳城县的梁某通过外卖平台

点了一份某餐饮公司的“韩式双拼炸鸡”

却发现炸鸡没有熟

后梁某以该炸鸡未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

将商家起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

要求商家返还餐费并支付1000元赔偿 !

案情简介

不熟的韩式炸鸡

网络配图(侵删)

梁某于2023年6月2日通过外卖平台购买某餐饮公司出品的韩式双拼炸鸡大份套餐一份,使用平台红包后支付了42.88元。后梁某以该炸鸡未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某餐饮公司退还餐费42.88元并赔偿1000元。

被告某餐饮公司辩称:

1.梁某在外卖平台下单购买其店铺的炸鸡属实,但梁某提供的图片上并没有被告店铺的包装盒或者相关标识,不能证明图片中的炸鸡是从被告店铺购买。

2.鸡肉有血丝是正常且普遍的现象,除了梁某也没有其他顾客投诉过这个问题,梁某提供的图片中只显示了一块炸鸡有血丝,不能证明所有炸鸡都出现这个情况,且仅凭该图片也不能认定就是被告店铺的炸鸡。

3.梁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吃了该炸鸡给身体造成了任何损害。被告只同意退还餐费42.88元给梁某,不同意赔偿1000元给梁某。

法院判决

对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梁某主张被告生产并销售的炸鸡未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虽然梁某在被告处购买炸鸡属实,但梁某仅提供一张炸鸡实物图片,未提供事发当时分别与被告、外卖平台客服沟通协商的记录以及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因食用案涉炸鸡所造成的具体损害,被告在本案中亦不认可图片中的炸鸡系由其生产和销售的,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仅凭梁某提供的一张炸鸡实物照片不足以证实图片中的炸鸡系被告生产并销售的,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由梁某承担。

最终,柳城法院判决: 被告某餐饮店返还餐费42.88元给原告梁某,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外卖不是当场交易,牵涉到商家生产和平台配送多个环节。消费者遭遇“问题外卖”,权益受损后,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治宣传

信息:覃贵和

原标题:《外卖韩式炸鸡“不熟”,索赔1000元,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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