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19〕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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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等下发的《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总社机关差旅费管理,经总社六届理事会第77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9年7月31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6]71号)、《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总社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以总社本级预算资金列支的国内差旅活动。
第二章 公务出差审批 第四条 总社机关公务出差实行事项和经费分开审批,同时对各部门基本支出中的差旅费按定员定额标准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五条 出差事项审批由差旅派出部门领导负责,各部门领导审核本单位差旅派出事项并在《总社机关差旅事项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公务出差确需对方单位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对方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出差事项审批应当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和预算总额控制由总社财务部门负责。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支出标准从严审核。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汽车) 部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别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签转费用和退票费用等特殊开支事项应当在《总社机关差旅事项审批单》中如实说明,经部门主要领导核准后,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购买机票时,应当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工作人员也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照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选择宾馆住宿。住宿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公务活动的,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购买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机票的,报销时须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出差人员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包干,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包干。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参加外部门的会议和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的费用执行总社会议、培训管理相关办法。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经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发生的差旅费用,按本办法报销。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总社外事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总社外事部门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外宾陪同人数、天数及各项经费开支。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需提供《总社机关差旅事项审批单》、《总社机关差旅费支出报销单》、城市间交通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单据。 第二十八条 可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严格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12]10号)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现金支付。 特殊情况无法用公务卡支付的,可向财务部门申请以支票汇款等转账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支出。 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总社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支出的内控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一条 总社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差旅费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控制,严格支出审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总社机关工作实际,适时完善总社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总社审计部门负责总社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假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总社财务部门将根据财政部关于差旅费标准适用的相关情况,及时修订总社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三十四条 总社工作人员因挂职、扶贫等产生的差旅费用,按规定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开支适用本办法,出差事项审批由总社人事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总社所属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细则,完善财务制度建设,规范经费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社财会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18]14号)同时废止。
相关下载: 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审批表报销单 住宿费伙食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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