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施工许可证》 ›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1997 年修正 )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已撤销 ) •
【公布日期】 1997.01.06 •
【文
号】民航总局令第 60 号
•
【施行日期】 1995.08.26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 的决定》(发布日期: 2005 年 6 月 28 日
实施日期: 2005 年 7 月 28 日)废止 (原因:该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管理规定,并且国家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应当废止。)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 1995 年 8 月 26 日民航总局令第 43 号发布
1997 年 1 月 6 日民航总局令第 60 号修订 CCAR - 167CA - R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飞行安 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 场民用部分,下同)工程项目的施工:
(一)场道工程(包括土方、基础、道面及道面刻槽、清胶等);
(二)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工程;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