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学生季子越与中外反法西斯言论的立法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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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学生季子越与中外反法西斯言论的立法司法实践

2023-05-25 11: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2年,俄罗斯通过立法,对宣传及公开使用纳粹标志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惩。俄罗斯清醒地看到了历史虚无主义的危害,2015年7月俄罗斯成立了“与以危害俄罗斯利益而篡改历史行为斗争委员会”,普京签署法案,把否定苏联二战胜利成果、歪曲战争性质、歪曲历史事实认定为违法行为。

欧盟《反种族主义和仇外框架决议》规定:公开纵容、否认或严重歪曲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定义的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以及依据纽伦堡审判,对危害和平、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行为处以刑事制裁。

二、国外惩治否认、鼓吹、美化法西斯言论及模仿法西斯行为的案例

1、罗贝尔·福里松案

在法国《盖索法》颁布前,巴黎大学教授罗贝尔·福里松(拥有英国、法国双重公民身份)一直在研究确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方法,尤其是通过煤气窒息致死的证据。

就在《盖索法》颁布后不久,他接受了《法国月刊》的采访,重申了其个人观点:“在纳粹集中营不存在灭绝犹太人的杀人毒气室。”在1990年9月这一采访发表之后,11个法国抵抗战士和“被放逐德国集中营者协会”对福里松和上述杂志的编辑帕特里斯·布瓦佐提起私人刑事诉讼。巴黎大审法院第17轻罪法庭于1991年4月18日通过判决,宣判福里松和布瓦佐犯有“对危害人类罪质疑罪”,并对他们课以近33万法郎的罚金。

2、大卫·欧文案

欧文上大学期间就因经常在学生刊物上发表右翼言论而声名狼藉。1963年,他出版的第一本著作——《德累斯顿的毁灭》,内容是大肆渲染和批评二战时期盟国对德国德累斯顿的轰炸。1977年,他出版了《希特勒的战争》。在该书中,他宣称希特勒没有下达灭绝欧洲犹太人的命令,他得出的“结论”是:大屠杀的命令是希姆莱背着希特勒下达的。欧文表示,他希望通过这本书洗清“历史加给希特勒的恶名和污点”。

由于这些错误言论,从1992年开始,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南非等国限制欧文入境。同年,德国政府明确宣布欧文的观点是荒谬的,他的言论在德国被禁止。2005年11月,欧文接受一个右翼团体的邀请,前往奥地利演讲。就在他驾车入境时,奥地利警方将其拘捕,依据相关法律,奥地利法院判处他犯“歪曲、严重贬低及否认屠杀犹太人罪”,处3年监禁。

3、厄恩斯特·祖德尔案

祖德尔是德国人,从19岁以后一直居住在加拿大,此人印刷了一批题为“为什么我们热爱希特勒”的小册子,其中充满“反犹太人”的言论和对于纳粹统治的美化歌颂。

2002年,德国向祖德尔发出了逮捕令,并要求美国和加拿大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2005年,加拿大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了祖德尔,并将其遣送回德国审判,德国以“否认大屠杀罪”对其判处5年徒刑。他的主要罪行是“否认德国纳粹对于犹太人的灭绝罪行,并宣称奥斯威辛集中营等是犹太人编造的故事”。

4、马塞尔·赛西案

马塞尔·赛西是德国某地区的极右翼国家民主党议员,同时还是乡镇艺术会代表。他的腰部有一大片的纹身,图案是纳粹集中营,并且在下方用哥特字母,也就是德国二战期间经常使用的一种字母写着“每个人都应该得到他应得的东西”。这句话出自《圣经》,但是当年被写在了布痕瓦尔德集中营的大门上,意思是这些人就应该被送到集中营里。他在游泳馆游泳时纹身被人从后面拍到,并且发到了网上,发帖人在下面留言:“这样一个家伙竟然在公共场所招摇过市”。德国警方马上就介入了调查,随后当地检察院以“煽动民族仇恨”对他提起诉讼,法院判处他6个月的缓刑。

5、西尔维娅·施托尔茨案

2007年,西尔维娅·施托尔茨在为犯罪嫌疑人恩斯特·聪德尔辩护时称,犹太人大屠杀是“世界历史上最大的谎言”。因这一言论,施托尔茨获刑3年半。2012年在一场演讲中她又否认对犹太人进行大屠杀,认为这一事实从未被一家法院证实。施托尔茨在法庭上自辩称,她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法院对此种说法不予认可,她被判犯煽动种族仇恨罪,获刑20个月监禁。

(上述案例内容取自唐诺先生《国外用法律维护历史共识和民族英雄的司法实践》一文,2016年10月17日察网,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编辑)

英美法系国家,对否认、美化、鼓吹、模仿法西斯行为的规制是通过案例来示范的。在英国、澳大利亚,都曾有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化装舞会上把自己打扮成希特勒或纳粹分子、军国主义者而被学校要求家长领回家,成年人打扮成类似形象参加万圣节活动或嘉年华,而被要求公开道歉的例子。

2017年8月6日两个在德国德国国会大厦外行“纳粹礼”的中国游客被德国巡警以“使用违宪组织标志罪”拘捕。根据法官命令,两名中国游客分别缴纳了500欧元后获得了保释。

三、我国对美化法西斯言论及行为惩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款含义是对于反华精日侮辱诽谤英烈的言论及行为,情节轻者依治安处罚法处理,情节重者,追究刑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精日等美化法西斯言论及行为,无论道德与法律都是零容忍。

2018年3月8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警情信息,上海人孟某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内录制视频宣称“南京杀三十万人太少”等极端言论,引发舆论谴责,南京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2019年7月国内曾集中通报了一批处理违法精日分子案例,其中包括:

大连警方逮捕一名反华“精日”分子卢某,因其在境内外网站上大肆散布“反华”、“辱华”漫画作品,持续发表煽动“反华”、“仇华”和抹黑国家形象的“精日”言论,被依法刑事拘留;

安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了上述案例中卢某同伙张某,从2018年1月开始,张某伙同卢某共同炮制系列“辱华”、“反华”、“仇华”漫画,由卢某负责在网络平台炒作,先后发布违法有害贴文140余篇,肆意散布分裂国家、宣扬民族仇恨的极端负面言论,恶意歪曲我国历史,侮辱诽谤中华民族和全体中国人民,煽动族群对立,伤害中华民族感情,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湖北襄阳警方行政拘留网民张某远在网络上发表反华精日言论;

湖北武汉警方拘留张某曦发表仇华辱华精日言论;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发布警方通报,新浪网民戴某翼因公开发表“南京大屠杀是假的”等反动“精日”言论,因涉嫌寻衅滋事警方将戴某翼刑事拘留;

湖北宜昌夷陵区公安局抓获反华“精日”分子李某龙,其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其他“精日”分子的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

安徽宿松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反华“精日”分子叶某扬等4人,涉嫌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为反华“精日”群体提供服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贩卖邪恶天理不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斜不压正正不容斜,以身试法后果自斟。

【吕景胜,察网专栏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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