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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2: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OPPO开发者服务协议

《OPPO开发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为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太”)与所有在OPPO开放平台上发布产品的开发者(以下简称“开发者”)就产品发布所签订的协议。

请开发者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欢太及其关联公司责任的条款,对开发者的权利限制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等,该类条款将以加粗或下划线的形式提示开发者注意。

请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除非开发者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开发者无权使用欢太提供的相关服务。开发者的登录或使用服务行为将视为对本协议(包括后续更新版本、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的接受,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1. 定义

1.1 开发者:指有效申请并经欢太审核同意后,在OPPO开放平台上发布产品的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2 OPPO开放平台:是一个开放性的内容发布平台,由欢太享有知识产权和合法经营权。除非特别标明,OPPO开放平台上的所有产品均为开发者上传提供,欢太作为独立第三方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参与产品的开发、运营、发布等,亦不对此向用户、权利人等相关方做出任何承诺与保证。

1.3 产品:指由开发者开发或享有相关权利及授权,在OPPO开放平台上传的,用以向用户提供各类服务或内容的应用程序软件、数字内容等,包括但不限于应用软件、游戏软件、工具类软件、在线服务类软件、主题、壁纸、字体、锁屏图片、视频内容、音乐内容、阅读内容、智能家居平台插件包等。特别指出,“产品”是基于协议定义的需要拟定的称呼,并非《产品质量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

1.4 用户:指所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开发者发布或更新至OPPO开放平台上的产品的使用者。

1.5 行为数据:指经过数据脱敏,不具体指向或识别用户、开发者身份的行为数据,包括用户或发展在OPPO开放平台上的行为数据以及用户使用开发者产品时的行为数据。

2. OPPO开发者帐号

2.1本协议一经开发者注册开发者帐号后即形成开发者与欢太间有法律约束力之文件,开发者应仔细查阅本协议,不得以未阅读本协议内容作任何形式的抗辩。开发者在OPPO开放平台注册帐号,提供、上传、下载、转载产品的行为将受到本协议内容之约束。如开发者不同意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开发者应不得在OPPO开放平台发布和传播任何产品。

2.2 如果开发者为自然人,应保证其已达法定年龄且具有完全之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开发者为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开发者应保证其实体是根据所在地之法律有效成立且存续。开发者声明并保证其加入OPPO开放平台的行为已经得到权利人的合法有效授权。如果开发者的产品包括任何开源软件,开发者应保证遵守所有适用的开源软件授权条款。

2.3 若开发者不再接受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权利和授权,须立即通知欢太并将您的产品移出本网站及所有适用的开放平台。

2.4 为确保您能够使用本服务,您应按照欢太要求提供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税务信息、增值税登记号及联系人信息等。您在创建开发者帐号以及使用本网站和开放平台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您应通过欢太的实名认证程序,依法及按照欢太要求提交提供产品所必须的真实、准确的资质材料或证明等。否则,欢太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若前述信息发生变化,您应当在变更后三(3)个工作日内修改相关注册信息。由于您的注册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导致欢太遭受的任何损失、责任或惩罚由开发者承担。

2.5 开发者应当妥善保管其平台帐号和密码,通过开发者帐号完成的行为均视为开发者本人完成。 开发者有权随时更改密码,若开发者发现或合理怀疑其帐号存在安全风险或被非法使用,开发者应当立即通知欢太。未经欢太书面同意,开发者帐号不得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不得作为财产分割或继承,本协议终止后,欢太有权收回或注销开发者帐号。

2.6 您有权建立团队帐号,邀请您的团队成员绑定OPPO帐号为子帐号,并授权子帐号协助您管理权限和使用OPPO开放平台提供的服务权限,但您需保证,您将以合同和其他约束性手段要求您的团队成员遵守您或您的帐号与OPPO开放平台签署的协议,您须就团队成员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您同意并将告知您团队成员,OPPO不直接与团队帐号成员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团队成员的任何操作将视作您本人的操作,您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

3. 知识产权及所有权

3.1 开发者在OPPO开放平台发布的产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开发者或产品相关权利人。产品如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开发者应在产品发布之前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3.2开发者保证其在OPPO开放平台上发布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中所含的图片、视频、音频、文字、商标等)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欢太建有侵权投诉机制,欢太一旦通过投诉渠道接收到针对开发者产品的有效的侵权投诉的,或者接收到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的通知时,有权不经通知立即对有关产品、信息等进行屏蔽、冻结或者移除处理;若后续经核实或开发者申诉认为(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定)不侵权或者投诉人书面撤回侵权投诉的,欢太将及时解除屏蔽、冻结或者恢复上架并恢复提供服务。欢太不承担因侵权投诉最终不成立或者行政、司法通知有误而可能对开发者造成的任何损失。第三方权利人依法有效投诉的同时要求欢太披露开发者身份信息以便通过法定渠道(法院等)进行维权的,欢太有权向其提供。

3.3 OPPO开放平台自身涉及的所有设计图样、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商标等信息和资料等知识产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均归欢太所有或由欢太经合法授权取得,未经欢太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同意,开发者不得将上述信息或资料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编或再发行,或者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

3.4 OPPO开放平台为提供平台服务而使用的任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中所含的任何图像、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帮助材料)的一切权利均属于欢太或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开发者不得擅自使用。

3.5 开发者所上传之产品所有权归开发者所有,开发者同意并授权欢太非排他、全球性、不可撤销性和免授权费、可转让、可分许可之授权进行使用、复制、修改、转载、翻译、出版、公开展演与公开传输其产品。另开发者授权欢太及其顾问、关联公司、供货商和承包商得基于市场营销之目的使用开发者的产品或品牌,但本条款并不授权开发者可使用欢太的品牌商标。

3.6 开发者同意并授权通过欢太相关平台取得开发者产品的用户享有非排他、全球性的长期使用开发者产品的权利;如果用户与开发者达成其他协议时,相关之规定应依开发者与用户所达成之协议为准,如有任何纠纷发生应依开发者与用户所达成之其他协议为准,概与欢太无关。开发者与欢太停止本协议项下的合作的,不影响其与用户已经达成的使用关系以及用户继续按照原有的状态和程度保有、使用其产品。

4.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4.1 开发者有权向欢太申请在OPPO开放平台上免费发布其产品。

4.2未经欢太书面同意或经OPPO开放平台功能所允许,开发者不得就其发布的产品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4.3开发者产品应当符合OPPO应用审核相关规范。开发者同意:其提供的产品先经欢太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在OPPO开放平台发布;产品发布后,欢太有权但无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对该产品进行核查。且上述核查过程中,欢太有完全的权利依据OPPO应用审核相关规范独立判断是否同意发布或终止发布该产品,包括在不通知开发者的情况下,不同意发布产品,或对已经发布的应用进行删除、屏蔽等必要处理措施。同时为了保障用户的使用体验,在开发者未及时对于产品的更新内容进行上传的情况下,欢太有权自行从其他渠道搜索产品的更新内容并在OPPO开放平台进行发布,此时视为开发者自行发布。

4.4 开发者保证其上传的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开发者对其上传的产品负全部责任:

1) 开发者所上传至OPPO开放平台的产品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如程序、简介、名称、图片等开发者的任何内容、行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涉及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也不得涉及任何反动、色情、迷信、赌博、诽谤他人、虚假宣传等违法信息;且不会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商业秘密。

2) 开发者进一步保证,尤其在发布有关医学医疗、金融、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时,须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法律要求且内容健康,来源合法、可靠、有事实依据。

4.5 开发者应保证其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1) 开发者在其产品设计上应当重视用户体验,尊重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应用服务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不误导、欺诈、混淆用户,尊重用户的隐私,不骚扰用户,不制造垃圾信息。

2) 在没有获得用户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开发者不得直接联系用户或强制向用户发布任何商业广告及骚扰信息;

3) 开发者在上传产品时,应如实提供其产品信息,包括名称、功能描述、卸载方法、开发者信息、安装及运行所须权限列表等,并且若为用户提供帐号服务的,须提供相应的帐号注销机制

4) 开发者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

5) 不得存在任何不明收费,若存在涉及收费的服务,应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应真实准确,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应保存收费信息数据至法律规定的要求;

6) 在未通知用户和欢太的提前下,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用户提供任何应用或任何服务的。

7) 对已发布的产品进行及时的更新维护,保证产品的稳定运行,并负责其产品的客户服务、产品运营和技术维护。

4.6 开发者保证,其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存在下列情形:

1) 删除、隐匿、改变OPPO开放平台/欢太显示或其中包含的任何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所有权声明;

2) 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OPPO开放平台/欢太提供服务的任何部分、功能的正常运行,或是同其构成竞争行为;

3) 避开、尝试避开OPPO开放平台/欢太任何内容保护机制或者技术;

4) 存在盗取、破坏用户数据及系统等恶意插件、技术、内容;

4.7 开发者保证对于通过OPPO开放平台获得的信息或其他欢太非对外公开的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欢太同意,不得泄露,且开发者应采用不低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程度来保护此等信息不被泄露。

4.8 开发者仅拥有依照本协议约定合法使用OPPO开放平台API和SDK的权利,并根据开发指导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包括不限于:签名校验,Https请求,代码混淆、加壳等,如果由于开发者的安全措施不足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开发者自行承担责任,造成欢太和最终用户损失的,应予赔偿,与OPPO开放平台开放的API和SDK相关的版权、专利权等相关全部权利归欢太所有,未经欢太书面许可,开发者不得违约或违法使用;开发者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转让、转授权欢太的代码、API及开发工具等。

4.9 开发者同意,基于友好合作关系,在任何情形下开发者应维护欢太及OPPO开放平台的良好形象,不做任何负面、不实的评论、言论。

4.10 开发者违反本条款义务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 若开发者违反上述义务,欢太均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时采取删除相关产品、信息内容、冻结开发者帐号、终止产品在OPPO开放平台的接入及后续的推广。对于欢太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的前述各种措施,开发者同意无异议,若因此造成开发者或用户损失的,由开发者独立自行承担,且欢太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 给欢太及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欢太及其关联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若因开发者违反本协议承诺给欢太及其关联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开发者应当授权欢太及其关联公司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开澄清。

3) 同时,开发者有义务及时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11开发者保证,禁止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手机ROOT等破坏手机系统稳定性或给用户带来潜在威胁。

4.12 开发者同意,鉴于双方合作,您的应用与其他应用在OPPO开放平台的下载或详情页不得建立跳转关系,若您建立了跳转关系,您应当获得欢太的同意。否则,欢太有权就您的前述行为采取合理的措施。

4.13 开发者同意,鉴于双方合作,您的应用在OPPO开放平台的下载或详情页与其他网站或应用不得建立跳转关系,若您建立了跳转关系,您应当获得欢太的同意。否则,欢太有权就您的前述行为采取合理的措施。

5. 欢太的权利与义务

5.1 欢太有权审查开发者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有权针对市场的需求、产品的质量、合法性和安全性对产品进行审核,欢太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发布该产品。

5.2欢太负责OPPO开放平台的平台建设与维护,并为OPPO开放平台上发布的产品提供必要的市场宣传和推广。

5.3 欢太有权就开发者在OPPO开放平台发布的产品进行复制、传播和推广,授权用户下载和使用,但应保留产品原有的著作权标识或信息;欢太有权根据其需要对已发布产品的位置进行调整或删除产品。

5.4 欢太可将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第三方,如果开发者不同意欢太的该转让,开发者有权停止使用本协议下服务。如果开发者继续使用本网站服务和开放平台,则视您对此予以接受。

5.5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欢太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程度和普通人的知识水平做出独立判断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产品等信息,终止或暂停向开发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随时终止本协议:

1) 涉嫌侵害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违反OPPO应用审核相关规范及OPPO开放平台其他规定;

3) 内容包含色情、低俗、具有不良影响的内容;

4) 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5) 内容包含病毒或被认定为恶意软件、间谍软件;

6) 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如网络故障导致产品无法上线;

7) 欢太独立判断产品已无发布、运营之必要;

8) 存在其他不良影响或风险。

如果开发者产品的内容是因有瑕疵或为恶意软件而不能自愿性移除时,欢太有权向开发者收取因移除有瑕疵的或恶意软件的所有费用。

5.6 欢太保留随时变更或终止OPPO开放平台服务的权利,并无须因此而向开发者承担任何责任。欢太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件传送等方式向开发者和用户发出通知,该等通知在发送时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5.7 欢太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出于下述目的,开发者应立即向欢太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

1) 保护或维护欢太或者其员工、代理和承包商和关联公司的合法权利或财产;

2) 保障用户或公众的安全(包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3) 防止欺诈行为或实现风险管理目的;

4)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5.8开发者同意并理解:欢太仅向开发者提供发布其产品的相关平台技术支持服务,是一个中立的平台服务提供者,产品由开发者自主开发、独立运营,欢太不参与开发者产品的运营活动,开发者应依法进行产品的运营活动,因用户使用产品产生的任何问题、责任等,由开发者单独向用户负责并承担责任,与欢太无关。欢太为维护开放平台秩序及保障用户权益有权但无义务向开发者提供纠纷解决意见和建议。

5.9开发者同意并理解,在OPPO开放平台上发布的产品同时由系统在步步高公司小天才平板端同步发布,该等发布均视为开发者完成,就产品的使用和权利义务关系遵守本协议相同之约定。

5.10开发者同意并理解,基于正当、合理、必要性的理由,欢太有权知悉开发者产品及其用户的注册数据、交易数据及其他运营数据,如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有权要求开发者改正,或者直接作出删除、屏蔽等处理。

6. 数据使用、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

6.1 开发者同意,其产品应采取最小权限原则,调用仅为实现本业务需求的功能,除上述功能组外,不得调用其他任何功能。

6.2 为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开发者应设有隐私政策或以其他方式明示告知用户拟收集的个人信息和使用方式、目的及必要性等,并获得用户同意(针对个人信息)或者明示同意(针对个人敏感信息)之后予以采集和处理,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明示同意是指,用户通过书面声明或主动做出肯定性动作,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特定处理做出明确授权的行为。

6.3 若开发者产品涉及调用敏感接口(包括但不限于拨打电话、短信、彩信、WLAN、蜂窝网络连接、NFC、通讯录、通话记录、位置、录音录像等)、信息通知与推送、广告营销等功能时,均应有明显提示,并经过用户的主动同意和确认。欢太有权采取技术手段保留用户对上述业务和功能主动同意和确认的记录,以便法律规定要求时必要调取。

6.4 开发者对收集的数据予以分开存储,并在独立的计算机集群中进行处理。除非获得用户(若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和欢太的书面同意,开发者不得将收集的数据与开发者其他来源数据进行任何形式的汇聚和/或综合分析。

6.5 开发者应仅基于实现产品服务之目的而使用采集的数据,未经欢太和用户(若涉及到用户个人信息)书面/明示同意,开发者不得将收集的数据用于其他任何使用目的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6.6开发者同意,对采集数据及数据的使用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数据的采集、使用、分享符合《网安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的要求。

6.7开发者同意,在终止产品服务后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予以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6.8开发者同意,对于发现或用户投诉开发者存在非法收集数据的情形,欢太有权立即下架开发者的产品、断开链接,并开发者应及时响应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对造成欢太及用户的损失,开发者应予以赔偿损失。

6.9开发者承诺:其产品不含有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或功能,不存在窃取用户个人信息、远程控制用户终端、恶意扣费、恶意传播、破坏用户终端系统、欺诈诱骗、流氓行为等恶意行为;不会利用系统漏洞,实现提升应用权限、执行恶意代码、获取用户数据等恶意行为。

7. 免责

7.1开发者理解并同意,欢太审核开发者及其产品的行为并不免除开发者对上传内容的合法、不侵权等的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欢太对其审核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开发者的资质、其产品承担任何保证或法律责任开发者对其上传的产品、内容负全部责任。

7.2开发者理解并同意,欢太及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商、合作伙伴和授权方,在下述情况里,对开发者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或惩罚性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丢失的损失以及其他无形损失:(1)使用或无法使用本服务;(2)对本服务的变更、任何临时或永久性的对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停止,包含但不限于欢太业务调整原因或自然因素之不可抗力、政府命令等导致;(3)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更改您的传输或数据;(4)删除、毁坏或未能存储和/或发送或接收您通过本服务的传输或数据;(5)服务中任何第三方的声明或行为;(6)任何其他与本服务有关的事宜。

8. 限制赔偿责任及救济措施

8.1 欢太对开发者的最大的、全部的责任,和开发者在本协议下使用本服务而造成的任何损坏、伤害、财产损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的唯一救济措施是基于弥补开发者遭受的实际损失,且对开发者的赔偿不超过开发者因使用本服务而对欢太支付的所有款项的总额。

9. 违约责任

9.1在开发者违反本协议约定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欢太还有权随时冻结开发者帐号、暂停或终止向开发者提供部分或全部开放平台服务。如开发者后续再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并登录OPPO开放平台的,欢太有权直接单方面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下服务。

9.2 此外,给欢太造成损失的,开发者应当赔偿欢太及其关联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且欢太有权扣留在欢太所得的收益及开发者帐号名下的财产权益以弥补损失。如因开发者违反本协议承诺给欢太及其关联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开发者应当授权欢太及其关联公司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开澄清。

9.3 若欢太发现开发者的任何行为存在涉嫌侵犯用户以及欢太的合法权益或构成威胁,欢太均有权采取冻结开发者帐号、扣留在开放平台的收益、暂停或终止向开发者提供部分或全部开放平台服务、要求开发者消除影响。

10. 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

10.1 本协议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及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开发者与欢太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欢太住所地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2 双方并非因本协议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例如开发者与用户、开发者与第三方权利人等发生的争议,不应当依照本协议将欢太列为诉争对象,此时,欢太有权依照本条款向法院主张主体不适格抗辩,开发者对此抗辩不持异议。

11. 协议更新

11.1开发者了解并同意,由于开放平台业务的极速变化,本协议无法涵盖当前或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为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新增规则等形式不断完善本协议内容,以便更加明确开发者与欢太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协议将包括后续修订的版本、欢太已经制定的或未来可能制定和发布的应用审核相关规范、侵权投诉规则、帐号和app冻结管理规则、OPPO开放平台相关运营规范及其他与应用发布、推广相关的协议,此相关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开发者可在相关服务页面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条款。

11.2 本协议条款及/或相关协议更新后,如果开发者继续使用OPPO开发者帐号或其产品仍在OPPO开放平台上线的,即视为开发者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修改后的协议对开发者具有约束力。如果开发者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应当停止使用OPPO开发者帐号并通知OPPO开放平台下架其上线的产品。

(正文完)

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

最近更新日期:  2021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一:廉洁协议

为保障甲方(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开发者)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合作环境,使双方业务合作中充分体现廉洁、诚信合作的精神,抵制商业贿赂和任何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促进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关于本协议中的部分文字定义,除依其文义需另作解释外,均指以下含义:

1. 关联方:是指一方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或与一方共同控制同一家法律实体或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或与一方受同一家法律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律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方的母公司、子公司,与一方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一方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或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所持有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选举被控制或被共同控制下法律实体的董事或核心管理人员,或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或其他权益;“重大影响”是指对法律实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2. 工作人员:是指任何一方的雇员、顾问、谈判代表、代理人或任何一方指定的其他人员。

3. 亲属:包括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姻亲。

二、基本原则

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 严格遵守有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关于公平交易、廉洁自律、反腐败与反贿赂的相关规定,坚持廉洁、诚信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

2. 积极主动建立健全内部廉洁与合规制度和规定,设立廉洁检查或合规监督部门,及廉洁与合规监督举报电话及联络人,负责开展廉洁与合规检查工作,受理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洁与合规教育,增强相关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营造公司廉洁诚信与合规文化。

三、具体要求 (一)乙方承诺

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及其关联方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贿赂,包括但不限于:

(1) 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2) 为甲方工作人员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费用或报销票据。

(3)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组织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以旅游为目的在风景区召开的会议等。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的除外。

(4) 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从事与双方业务合作合同(以下简称“业务合同”)相关的业务。

(5) 其他有合理理由和依据被视为腐败与贿赂的行为,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腐败与贿赂的禁止性行为。

2. 乙方、乙方关联方或乙方人员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共同成立公司或其它非法人组织,或允许甲方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参股、投资乙方或乙方关联方。

3. 无论业务开展前或业务开展期间,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以下统称“利益冲突关系 ”)时应及时主动向甲方申报和如实披露:

(1) 甲方工作人员离职后五年内成为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的直接投资者或参股股东。

(2) 甲方工作人员离职后五年内在乙方或乙方关联方担任管理岗位,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合作项目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 甲方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配偶及直系亲属与乙方或乙方关联方进行经济上的合作与往来。

(4) 乙方关联方为甲方或甲方关联方的供应商。

4. 甲方工作人员主动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索取和要求本条第(一)项第1款第(1)至第(5)项所指的内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拒绝,并有义务向甲方举报或投诉。若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以及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对甲方工作人员的索贿行为不拒绝、不举报,并满足甲方工作人员要求的,则该等行为均视同乙方的贿赂行为,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 乙方保证不为自己或他人利益或出于其他目的,利诱或唆使甲方工作人员做出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违背职务要求、职业道德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甲方工作人员贿赂其他相关方,或拉拢甲方工作人员参与贿赂行为。

6. 如根据相关协议约定乙方可以进行分包,则乙方应督促并保证分包方遵守本协议约定,如因分包商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7. 乙方应保持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账簿和记录的准确、完整, 乙方应确保甲方及其代表有权检查、审核、验证、摘录和复制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账簿和记录等信息或数据,乙方应在上述过程中合理地提供协助。

(二)甲方承诺

1. 甲方应要求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 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个人回扣等好处费。

2) 接受乙方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3) 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4) 未经甲方工作人员直接主管批准,参加乙方组织的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以旅游为目的在风景区召开的会议等。

5)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乙方或乙方关联方进行经济上的合作与往来,为其或他人谋取私利。

6) 其他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 甲方应监督其工作人员在与乙方的业务交往过程中,遵守甲方相关制度和职业操守规定,甲方工作人员发现乙方有本条第(一)项第1款第(1)至第(5)项规定行为的,应予以拒绝,对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甲方举报并上缴相关财物。

四、举报途径与奖励 (一)甲方举报途径

1. 乙方应积极支持甲方及关联方的廉洁诚信建设,如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知悉甲方工作人员有本协议所述的索贿行为或实施其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的,应立即通过以下渠道向甲方举报或投诉。

(1) 通过电子邮件举报:[email protected]

(2) 通过电话举报:18926899110

(3) 通过信件举报: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收件人:业务审计部监察组

邮编:523860

2. 举报者提供的信息经甲方查实,甲方根据其相关制度向举报者给予奖励,奖励最高可达人民币贰佰万(¥2,000,000.00)元;对甲方管理上的缺陷或其他非贪腐行为提出具体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甲方亦将酌情给予人民币壹仟(¥1,000.00)至壹万(¥10,000.00)元的奖励。

3. 甲方及关联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该乙方继续合作。

4. 甲方及关联方对所有举报者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并保护其不受打击或报复。

五、违约责任

1. 鉴于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会破坏甲方及其关联方廉洁的内部环境和企业形象,给甲方及其关联方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并可能给甲方带来各种不利法律后果。因此,乙方或其工作人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单方中止或终止与乙方及乙方关联方的相关业务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及其关联方均不得于三(3)年内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开展业务合作;

(2) 将乙方信息列入“阳光诚信联盟”和“企业反舞弊联盟”黑名单系统;

(3) 涉嫌犯罪的,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有权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要求乙方向甲方或甲方关联方返还因行贿甲方工作人员而取得的任何不正当利益,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贿赂行为被发现时当年业务合同金额的20%(最高人民币贰仟万2000万元)作为违约金。

(5) 要求乙方向甲方返还因未主动申报利益冲突关系而取得的任何不正当利益,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自应申报而未申报之日起至未主动申报行为被发现之日止已发生的业务合同金额(含期间已实际支付及尚未支付的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6)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更换合作伙伴而造成的成本增加、政府部门罚款、为减少或避免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

2. 对于以上违约金或损失,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有权优先从对乙方任意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六、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按其解释,而不适用其他冲突法规范。

2. 双方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及其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事宜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就上述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其他

1. 双方业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追究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2. 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的,本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未签订业务合同的,本协议独立有效。

3. 如本协议与双方签署的业务合同、反商业贿赂声明的相关内容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4. 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生效并长期有效(双方另行签署新廉洁协议的,则本协议有效期至双方另行签署的廉洁协议生效之日止),与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履行时限无关。

5. 本协议对本协议签署后及签署前乙方未主动披露的贿赂行为具有约束力,本协议对乙方的继承方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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