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宣贯材料.docx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gb23254—2009 GB7258宣贯材料.docx

GB7258宣贯材料.docx

#GB7258宣贯材料.docx|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GB7258宣贯材料.docx

《GB7258宣贯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B7258宣贯材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GB7258宣贯材料.docx

GB7258宣贯材料

 

GB7258宣贯材料

 

2017年11月

GB7258标准的范围

 

GB7258

 

机动车制造

注册登记检验

机动车维修

质量监督

 

新车型认证

 

一致性检查出厂检查

安全技术检验在用产品年检

 

运行安全管理

事故车检验机动车报废

进口商检

GB7258标准修订原因

 

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还存在客货混装等违规情况,安全

技术要求仍偏低,公交车的防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不足

货车的交通事故问题仍比较突出,重中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配置偏低,半挂汽车列车的主挂车制动不匹配

新能源汽车、旅居车辆等新兴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缺失

与其他国家标准相协调,如:

车辆外廓尺寸(GB1589)

 

术语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的“全挂拖斗车”仅指牵引杆挂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不包括中置轴挂车列车。

中置轴挂车列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

对于国产货车和挂车,只有车辆名称上能体现危险货物运输的车型(如:

运油车),或《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注明“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车型才允许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

整车标志、VIN

 

4.1条是对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规定。

与GB7258—2012相比做了如下修改:

为了防止在用机动车替换原车商标/厂标而导致群众错误辨识车型

明确规定车身前部外表面装置的商标/厂标应与车辆品牌相适应;

对机动车产品标牌,特别是应标示的内容根据车辆产品的实际状

况和管理需求适当进行了调整;

进一步规范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严格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的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增加了部分重型货车、挂车还应在其

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

35

 

商标和厂标

整车标志

 

“车身前部”是指“车身长度二分之一以前的部位”,并非指车

身正前方;

“永久保持”的意思是指“商标或厂标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

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

“商标”是指“车辆制造厂家的商标或车辆产品品牌的商标”;

“厂标”则是指“车辆制造厂家的代表标志”

改装车—《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

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36

整车标志

 

产品标牌内容

车辆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

整车标志、VIN

 

1、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2、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除乘用车、旅居车外的其他载客汽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采用内燃机驱动时,产品标牌应当标明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产品标牌应标明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为便于机动车制造厂家安排生产,本标准发布后,机动车制造厂

家即可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标牌上的项目。

 

整车标志---VIN

 

整车标志---VIN

 

主要目的是:

从制造源头上加大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

货车/挂车等重点车辆造假难度,在注册登记检验、定期安全技术

检验等环节时,限制不法分子使用“标准车厢”、“值班车厢”等

手段蒙混过关。

 

4.3轴荷和质量参数

 

《公告》管理的汽车和挂车产品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为±3%,

按照GB21861—2014第6.3.3条规定,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

整备质量误差为:

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

±500kg

54

4.7图形和文字标志

4.7.6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

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4.7.7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

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放大号字高450mm左右

 

 

4.15产品使用说明书

 

与GB7258-2012相比变化的内容:

——整车产品标牌、按4.1.3和4.1.8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车型存在不同打刻位置时应全部予以说明;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还应有图示说明

——空气悬挂(如装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

——按GB1589规定不计入车辆外廓尺寸的部件的名称、位置。

7.2行车制动

7.2.6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2020年1月1日)

由于盘式制动器在热衰退等方面性能的优点,为更好地保证机动车制动性能,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车辆制动失效、制动不良情形普遍,有必要通过强制装备盘式制动器来提升其制动安全性。

7.2.7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

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

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

客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半挂车,以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该条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现有库存车(含挂车和改装车)及在生车如果年底前不能完成销售并上传合格证,那么就可能因为没有安装自动间隙调整装置而无法上户。

7.2.10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GB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应小于等于0.6s,且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汽车从踩下制动踏板到主挂间气压控制管

路接头延长管路末端的响应时间(B)还应小于等于0.4s;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按照GB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应小于等于0.4s。

A、B、C的数值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

其中牵引车(具有牵引功能的汽车)应标明A、B的数值,挂车应标明C的数值,以期为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正确匹配汽车列车的主车和挂车提供支撑,提升汽车列车制动协调性。

同时,相应删除了“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不大于0.2s”的要求。

7.2.13防抱制动装置中的任何电器故障不应使行车制动器的制动促动时间和制动释放时间延长。

在需要电源进行操纵防抱制动装置的挂车上,电源应由专用电源线路供给。

7.2.15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储气筒(有压力表等压力显示装置的除外)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2019年1月1日)

以便为下一步参照欧盟做法、通过测试气压制动车辆的制动管路升压时间判断主挂车制动协调性提供支撑。

7.7.1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75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小于等于10kPa。

本标准主要区别是提高了测试管路密封性时的气压要求,由GB7258—2012规定的600kPa增加到750kPa,以适应当前大中型客货车辆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不断提高的实际状况。

7.8储气筒

7.8.5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7.9自动报警装置

7.9.3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7.9.4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8.1灯具基本要求

8.1.2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

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闪烁。

允许为外部照明和信号灯具安装护网、防护罩等装置,但保证配光性能仍符合要求。

安装有护网、防护罩等装置,其《公告》等技术文件上应有对应的照片或说明。

8.1.3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

8.4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8.4.5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B23254的规定,其中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厢式货车(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厢式挂车(不含侧帘式半挂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设置应符合GB23254的规定。

明确了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侧帘式半挂车及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厢式货车、厢式专项作业车和厢式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

可以为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

其中,侧帘式货车/挂车是指符合本标准第11.3.9条规定的货车/挂车。

11.3.9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应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置,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

国家标准《货车和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2009)规定了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贮存,适用于货车和挂车,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GB23254—2009也以附录的形式对部分典型车型的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做了规定,但与GB7258—2012的附录B有所不同。

本次修订删除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

9.4空气悬架

 

2020.1.1起对新生产车实施

设计和制造源头上限制此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并提升此类车辆的行驶平顺性。

依据GB1589-2016标准中定义了空气悬架:

“由空气弹簧提供的减振效果占整体减振效果的75%或以上的悬架系统。

”。

目前汽标委正组织行业对空气悬挂在复合悬架中的所占的减振效果(弹簧效果)进行研究,制定标准方法,以满足国家标准的需要。

 

对于限载装置此次并未提出要求,通过强制要求部分车辆强制装

备空气悬架的方式为尽快探索安装限载装置提供技术支持,汽标委

将着手制订车辆轴荷监测(限载装置)的相关标准,为道路超载治

理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8.6

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10.5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以上两条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所有不符合要求的改装车应全部上牌

11.3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明确了货厢(货箱)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

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如平板挂车在平板上有用于固定集

装箱等的锁具、栏板货车在栏板上有方便加高栏板的铰链等)的要

求,以期有效预防和减少货车超限超载运输情形。

允许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后部采用延伸结构,以更好地保证商品车的装载。

11.3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目前仓栅式载货车辆的顶棚杆不固定、间距过大的情形较为普遍,

应加强一致性监管和执法环节针对性地加强管理。

目前市场上有平板式载货车辆带有液压倾卸功能(平板自卸半挂

车),有的还有固定集装箱用的锁具等装置,从事货物运输且超限

超载现象突出,目前这种情况不允许列入《公告》,标准也将在以

后制修订中加以明确。

97

11.3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11.3.10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

11.10.1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装有防飞溅系统,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防飞溅系统(GB34659-2017)

 

 

 

12.9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

12.9.1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GB11567的规定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9.3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挂车(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GB11567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GB11567.1—2001与GB11567.2—2001已整合为GB1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现已发布,实施日期为2018年1月1日。

GB11567-2017变化及新增内容

6.13侧面防护装置在车辆侧面允许被设计成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

此时,应具有可靠的方法以保证其安装后处于正常工作位置上而不会被随意移动,当调整其安装位置时需要施加的力不超过400N。

6.4.4对于中置轴挂车:

前缘应位于第一轴中心横截面前面区域,但不能超过车身的前端,以确保挂车正常的机动性。

9.1 在车辆空载状态下,车辆在其全部宽度范围内的后下部防护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500mm。

9.4 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两端不应弯向车辆后方且不应有尖锐的外侧边缘。

横向构件的外侧端应倒圆,其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于N2、O3类车辆不小于100mm,对于N3、O4类车辆不小于120mm。

11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1.1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产品、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年后开始执行。

11.2 对于在生产的产品、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2年后开始执行。

12.11货车的特殊要求

 

12.11.4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应安装防止其中尾板承载

平台自动下落或自动打开的机械锁紧装置。

12.11.5安装有悬臂式、垂直升降式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起重

尾板背部应设置有警示旗,且警示旗应能摆动,警示旗上的反光标

识应朝向车辆外侧。

12.15其他要求

12.15.2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和

1个符合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

放置;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还

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现有改装车需在2018年1月1日前上牌

 

实施日期和过渡期要求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实施,对此之前已出厂的机动车涉及结构和装置变化的按老标准实施。

对新生产车的相关要求,对机动车按出厂日期实施。

•对国产机动车是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合格证发证日期。

对新定型车的相关要求:

•对国产机动车按新《公告》发布(生效)日期实施

本标准可以提前实施。

 

近期发布的相关标准

近期发布的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1

GB1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2018.1.1新定型:

2019.1.1新生产:

2020.1.1

4

GB34659—2017《汽车及挂车防飞溅系统性能要求和测量方法》

2018.1.1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