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了!支付境外不动产租金是否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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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清了!支付境外不动产租金是否扣缴税款?

2024-06-23 14: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从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由于支付所得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此项所得似乎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以中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规定为例,《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六条“不动产所得”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三款规定,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一条规定,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国税发[2010]75号文件附件《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于第六条“不动产所得”具体解释为:一、根据第一款规定,对于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有征税权。三、第三款说明本条所称的“不动产所得”,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使用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包括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该不动产取得的所得。而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产生的所得,应适用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此外,有一些所得的取得尽管与不动产有关,但不属于此款“不动产所得”的范围。比如,来源于房地产抵押的利息收入属于本协定第十一条利息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出租位于境外的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所得,税收协定并没有赋予我国征税权。因此,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位于境外的不动产租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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