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邮寄送达裁判规则5则(附最新典型案例及最高法邮寄送达规定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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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邮寄送达裁判规则5则(附最新典型案例及最高法邮寄送达规定司法解释全文)

2024-07-14 00: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当事人虽未签署地址确认书,但法院经邮寄送达其签收的,该地址视为该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案例:邢福楹、傅小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92号

裁判观点:邢福楹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一审法院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退回单据,以及二审法院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的证据,称其住在海南省海口市,而不是海南省三亚市河西路86号606室,主张原审法院未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上诉状副本,剥夺其辩论权利。经审理查明,邢福楹一审提交了载有其手写内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审法院向该身份证记载地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邮寄回执均显示已经签收。一审法院邮寄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邮件退回。一审法院将开庭传票留置送达至邢福楹住所,并将留置送达照片,以及短信记录附卷。邢福楹未参加一审开庭审理。该案因邢福楹、力旺林业公司均未到庭,缺席审理。一审法院先后邮寄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均被退回,一审法院改由公告方式送达。二审法院向邢福楹、力旺林业公司公告送达了二审开庭传票、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送达制度不仅以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为核心,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实现其知情权,而且还承担了推动诉讼进程的重要功能,文书一经送达,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以邢福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住所为送达地址,先后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开庭传票,邢福楹也部分签收,一审法院从而将该地址明确为送达地址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继续通过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上诉状副本并无不当。在诉讼期间内,邢福楹未将送达地址变动及时告知受案法院,导致一审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并且,一审法院在邮寄送达退回之后,还以公告送达方式再次送达一审判决书、上诉状副本,已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尽到较大的保护,因此,邢福楹主张一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不能成立。

二、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案例: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

裁判观点:对于一审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一审法院按照南充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南充农商行,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且一审法院与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南充农商行联系人、时任南充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电话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以妥投回执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并无不妥。南充农商行对法院直接或通过舒兰农商行向唐某提供单号致使其截取快递并隐瞒诉讼的怀疑,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对南充农商行关于一审法院未合法有效送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邮寄送达应保存该邮寄材料的原始单据及签收材料,未/不足以证明有效邮寄送达即公告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上海鸿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37号

裁判观点:泰邦控股公司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对其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中,泰邦控股公司到庭后提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裁判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虽然泰邦控股公司没有提起上诉,但其作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二审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问题,直接关乎其法定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本案首先应当审查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即是否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一审裁判文书。

(一)关于一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送达

通过查阅本案一审卷宗,未发现任何向泰邦控股公司送达上述文件的材料。经本院向一审法院求证,该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并附《机关发文簿》记录页(复印件),其上虽然载明于2016年12月21日向泰邦控股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由于一审法院未保存该邮寄材料的原始单据及签收材料。故无法得知其邮寄地址是否正确、邮寄材料的种类、该邮件是否签收及由何人签收。故上述《情况说明》及其所附《机关发文簿》不足以证明一审法院曾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案涉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材料。

(二)关于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

由于一审法院载明的邮寄地址不完整,导致邮件被退回。以此相对照,二审送达时,根据与一审送达时的同一地址,完整填写楼层信息后,该邮件就顺利送达泰邦控股公司,说明只要认真填写完整当事人的地址,邮件是可以送达的。故泰邦控股公司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不存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书不属于有效送达。

综上,一审法院未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即缺席判决,且未依法向其送达一审判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四、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无果后即公告送达,程序合法

案例:柯程鹏、王艺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013号

裁判观点:原审法院通过邮寄送法、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法传唤后,五位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判决,并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一审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柯程鹏、王艺静、唐先吉、王棋平、杨春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五、向被告邮寄开庭传票未妥投后通过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刘荣、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599号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向贺兰回商银行起诉状中载明的刘荣的地址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该地址与刘荣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因邮件未能妥投,在未寻找到刘荣下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并在作出判决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一审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刘荣依法上诉,经二审法院询问,刘荣陈述了其对贺兰回商银行诉请的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其诉讼权利未受到影响。刘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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