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吸毒被抓,3岁女儿竟饿死在家,涉案民警被判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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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吸毒被抓,3岁女儿竟饿死在家,涉案民警被判玩忽职守

2024-06-29 12: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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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母亲因为偷窃被警方逮捕,在讯问中警方发现其为吸毒人员,将其关押至戒毒所中。

母亲多次向警察关心独自在家的女儿是否得到安顿,但却因为一些警员的疏忽,致使小女孩饿死在家中,17天后尸体才被发现。

吸毒贪乐,意外怀孕

这位母亲叫李桂芬,因为曾经的一段不幸的婚姻,让李桂芬的人生从此有了岔路。李桂芬的前夫杀了人,之后被警方逮捕入狱,最终判处了死刑。

由于李桂芬的经济状况很一般,于是法院把她的儿子判给了前婆婆抚养。

本就因为失去了丈夫这个家庭支柱而伤心,这下儿子也被判走了,原本平和的家庭就此分裂,现实让李桂芬十分崩溃。

之后李桂芬的生活就变成整日混迹、无所事事,这样的行为接触到的人、交到的朋友自然也是这种类型的,没过多久李桂芬就从朋友那里学会了吸毒。

吸毒让李桂芬短暂地逃离这个悲痛的世界,享受到一时的、虚假的快乐,对毒品的依赖也日益增长。

吸毒会让性欲望增加,因为一次意外李桂芬怀孕了,她不知道孩子的父亲是哪个,但可能由于对儿子的思念,致使李桂芬选择把这个孩子生了下来。

虽然李桂芬在怀孕之前就一直在吸毒,但李思怡也算是不幸中的幸运,健康地出生了。

因为持续地吸毒导致李桂芬的大脑衰弱,思绪变慢,日常生活基本都是浑浑噩噩的,既没有什么正经工作也没有稳定的收入,加之工作前的一些积蓄早就被她挥霍完了。

但为了自己和女儿能够生活下去,以及给自己吸毒提供购买资金,李桂芬经常会把女儿扔在家里,独自和同伙外出一起偷窃东西。

女孩母亲偷窃买毒,不慎被抓

2003年的6月4日,如往常一样,李桂芬又缺钱了。于是她将女儿反锁在屋里,又用绳子对门把手进行了加固,防止女儿跑出去。

随后李桂芬离开自己所住的清白江区的某个小区,和朋友前往东边没多远的金堂县进行偷窃,但这次她没有那么“幸运”了。

李桂芬来到超市后四处转悠,寻找下手目标和机会,但可能由于长期的吸毒导致李桂芬的大脑和身体机能损伤,反应速度减缓,不再如以前那样“矫健”,才偷了一点东西就被店员发现了。

李桂芬向店员求情,说:“我实在是没钱了,但是家里还有个女儿要养,我们母女俩活着不容易,能不能放过我们,求求你了啊。”

但店员好像是认出她是个惯犯了,没有放过她,而是选择了报警。没过多久,警察就到了现场将店员、李桂芬和赃物一起带去了警局,进行调查询问和记录。

在审讯中,经验老练的民警发现了李桂芬的不对劲,李桂芬走路歪歪斜斜的,还会感觉身上很冷,可正值夏天,炎炎的夏日,连空调的凉气都挡不住外边的热气往衣服里钻。

并且李桂芬面容消瘦,与其之前所拍的照片相比,面部呈现出一种吸毒导致的“毁容”的样子,脾气也很暴躁,说话有些颠颠倒倒。

但不像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的那种遮掩说话方式,就是大脑反应不过来导致语言系统没有什么逻辑的那种。

这些表现综合起来,让民警觉得李桂芬吸了毒,便决定带她去验尿,测测有没有吸毒,可此时毒瘾发作的李桂芬十分地抗拒。

也是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于是一直在与民警拉扯,首先是不服从去厕所,然后找借口说排不出来。

但民警最终还是检验到了李桂芬的尿液,检验结果印证了民警黄小兵的猜想,李桂芬吸了毒。

黄小兵向副局长王新汇报了这件事,得到了他的夸奖,毕竟吸毒人员不常有,这次被黄小兵发现了一名,之后说不定还能揪出别的吸毒人员和贩毒人员,一下子解决掉一大堆。

之后,民警便要将李桂芬带往戒毒所,这下子让李桂芬更加慌张了,本以为只是会教育几句,现在却要被带去戒毒所强制隔离。

三岁女儿独留在家,民警玩忽职守

李桂芬便激动地告诉王小兵:“我不能去那里,我女儿一个人在家呢,她还等着我回去!”但这样的要求民警怎么可能会同意呢。

于是告诉李桂芬会把这个事情写到报告里,由领导决定怎么安排。

王小兵确实在之后的报告中注明了李桂芬的三岁女儿独自在家的信息,但不知道是王新的疏忽还是敷衍,导致这个情况并没有得到回复,而是直接同意了李桂芬转去戒毒所。

在民警将李桂芬转移至戒毒所的路上,李桂芬一直大吵大闹,并且用头撞玻璃,想要通过这种方式让民警同意自己给姐姐通电话。

民警无奈,只得给李桂芬机会,李桂芬拨通了姐姐的电话,但不知道其姐姐是没看到电话还是不想接这个毒鬼妹妹的电话,直到忙音结束,电话也没有接通。

但民警不会再给李桂芬第二次通电话的机会了,李桂芬便苦苦哀求黄小兵,说自己女儿还小,没有人照顾她她根本活不下去,一定要想办法安顿好自己的女儿。

黄小兵没有拒绝,之后把这件事通知给了李桂芬户籍地的民警,接到他的电话的是实习民警穆羽,黄小兵向穆羽嘱咐了这件事。

但由于实习民警没有出警的权利,穆羽把这件事记录到了值勤记录板上,当时警队里大部分人都出外勤了,没有人注意到,之后穆羽也去忙自己的事情了。

第二天穆羽看了一下黑板,发现这条记录被擦掉了,便以为是已经有人解决了,就没有再管,而黄小兵自从交接完也没有再过问这件事。

李桂芬已经去隔离了17天,这17天中其三岁的女儿李思怡一直独自在家,话都说不清的年纪,又怎么可能养活得了自己,更何况李桂芬外出偷东西就是因为已经家徒四壁没有东西吃了。

孩子饿死家中,邻居报警

于是李思怡就这样在孤独与饥饿中失去了生命,当时正值夏天,高温加剧了尸体腐烂的速度,臭味透过窗缝门缝钻了出去,附近的许多邻居都闻到了这股味道。

首先忍受不了这股味道的邻居敲了李桂芬家的房门,但敲了许久也没有人回应,并且平时经常能见到的李思怡这些日子也没有见过,于是邻居越想越不对劲,选择了报警。

当警察打开房门,尸体腐烂的臭味直冲鼻尖,整个房间都是苍蝇,警察的到来使苍蝇四处躲藏更衬得整个房间黑压压一片,李思怡的身体已经失去了原本的可爱样貌,腐烂不堪甚至第一眼不能辨认出来是她。

邻居们后来告诉民警,大概是6月4日的晚上,李桂芬家传出了很久的哭声,但由于李桂芬平时就精神不正常,所以他们也没有太在意。

李思怡独自在家的这几天是如何度过的,在场的人无一人敢想象,尤其是看到李思怡尸体现场的民警。

法庭宣判,民警判刑

2003年10月30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新都区检察院向原金堂县城郊派出所副所长王新、民警黄小兵涉嫌玩忽职守提起了公诉。

由于这个案子社会关注度极高,所以参与旁听的人员挤满了庭审现场,本来只能容纳20名旁听人员的旁听席最后挤满了四十多个人,坐不下的就站在一旁。

上午九点开始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两点半,随着审判的进行,旁听的人也越来越多,一开始法警还会进行秩序的维护,但随着人流量的增加,争辩越来越激烈,法警也顾不上了。

即使开了这么久,每个人也依然专心致志地,哪怕体力消耗殆尽,也坚持看庭审。这场审判中,被告人王新一直在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而王小兵却始终沉默不言。

其中,王新坚称自己是在李桂芬在去往戒毒所的路上时才知道她的三岁女儿独自在家,当李桂芬要求民警打电话,王新便让随行的副所长卢晓辉打电话。

电话没接通后自己亲自通过114查询了团结村的派出所的电话,把事情安排妥当了,李桂芬也十分感动。

但有证人看到李桂芬用头撞击车窗,因此王新的诡辩并不成立,当面对法官对于一些实际问题的提问时,他要不是选择诡辩,要不就是沉默。但不存在的事实终将会被实际证据所揭露。

对于吸毒人员,警方都应向其家属寄送《限期强制戒毒通知书》,可黄小兵在通知书中自己填上了:经查本人无家属。

当公诉人质问黄小兵为什么没有给家属送,黄小兵说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甚至说“经查”是当时在给李桂芬做笔录时的调查。

王小兵在最后陈述中说:“从进来第一天我就后悔和自责。”最后,他是哭着离开法庭的。

以案释法

1、黄小兵未送达《强制戒毒通知书》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黄小兵在已知李桂芬的姓名、家庭信息、住址等身份信息,甚至李桂芬强调家中还有一个三岁孩子独自在家的情况下。

仍然选择李桂芬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之前不向其家属送达通知书,并且未经调查就在报告中写上李桂芬没有家属,以此来为自己懒得递送通知书找借口。

这个行为也是导致李思怡惨死家中的因素之一,若是黄小兵按照流程来办,说不定就会有李桂芬的家属去照顾李思怡,李思怡也不至于如此无辜地死去。

2、王新、黄小兵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罪呢?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职务上的过失,比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本案中就是因为王新和黄小兵的疏忽大意,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该罪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因为黄小兵不递送强制戒毒通知书,致使李桂芬家属没有人知道应该去照顾李思怡。以及王新对报告的审核不严谨,致使李桂芬的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两人的行为都属于不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一条生命离世,造成重大损失,故两人涉嫌玩忽职守。

3、应当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呢?

本案的悲剧发生也不是仅王新、黄小兵两人负担责任,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卢晓辉、王华麟,及团结村派出所相关涉案人员都要对本案负责。

警察的权力很大也很小,但若是用来敲诈勒索、玩忽职守,对群众的危害也是极大的。就如同本案中多名警察玩忽职守,导致一个年轻的生命逝去,多么悲痛。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警察队伍的管理,流程的规定不是为了限制,而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办案,减少差错、纰漏的出现。

队伍中出现了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告知其他的人不能这样,设置相关的监督机制,这样才不会让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关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关注,大家评论区讨论吧!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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