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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标志 (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国认实〔2015〕50号附件4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资质认定标志应符合本要求规定的尺寸比例,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 资质认定标志的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上部适当位置。 应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国认实〔2015〕50号附件4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条文释义》第十二条(六)【条文释义】 2.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2)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 可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国认实〔2015〕49号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国认实〔2018〕12号 (三)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 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 ——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国认实〔2015〕50号附件4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注重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的管理,建立并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概念 (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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