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境内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核查要求 – Business Chin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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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境内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核查要求 – Business China Law

2023-03-23 15: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境内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

说明: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于本指引未涉及,但对境外发行上市的相关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律师也应当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

3、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结论性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大致符合”等模棱两可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4、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承诺应是经二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5、对于境内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备案或按照《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案的,律师应当出具境外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对照核查要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于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全流通”备案的,仅需对照专项法律意见核查要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于中国证监会在备案过程就备案材料提出补充性意见的,律师应就有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境内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直接境外发行上市适用)

一、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方式和出资情况;(二)股本及演变情况;(三)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与股东

(一)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二)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基本情况;(四)特殊股东权利安排或者涉及股份的特殊约定情况;(五)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冻结、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业务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情况;(二)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情况;(三)重大资产收购和交易情况;(四)重大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五)对外投资情况;(六)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主要财产情况。

四、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二)公司治理结构;(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职资格情况。

五、发行人的规范运作情况

(一)对外担保情况;(二)税务合规情况;(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的合规情况;(四)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六、总体结论性意见

境内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适用)

一、发行人情况

(一)设立及注册的基本情况;(二)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基本情况;(四)特殊股东权利安排或者涉及股份的特殊约定情况;(五)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冻结、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发行人取得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情况

发行人取得境内企业资产、权益的方式,履行内部决策和监管程序情况。

三、发行人境内运营实体情况(各主要运营实体逐家说明)

1. 设立及历史沿革。(1)设立的程序、方式和出资情况;(2)股本及演变情况;(3)有效存续情况;(4)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2. 业务情况。(1)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业务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情况;(2)重大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情况;(3)对外投资情况;(4)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主要财产情况。

3. 公司治理情况。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和任职资格情况。

4. 规范运作情况。(1)税务合规情况;(2)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的合规情况;(3)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四、总体结论性意见

承诺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

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境外发行上市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境内企业申请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备案报告进行了审慎审阅,确认备案报告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备案报告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无异议,确认备案报告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在执业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内律师事务所签章

负责人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股权结构与控制架构核查要求

一、关于股份代持和新增股东

1. 发行人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对股份代持形成原因、演变情况、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等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 发行人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对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提交备案申请后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比照前述要求核查。影响控制权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1. 发行人首发备案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持有;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 2020 年 3 月 1 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核查相关人员的入股原因及背景、入股价格、作价依据、资金来源,如入股价格与员工相同或相近,应当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并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离职后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核查相关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是否为公司员工,目前是否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持有权益等。相关人员以发行人顾问身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核查相关人员是否与公司签署顾问合同,合同中是否明确顾问的具体职责、期限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式等,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 发行人存在首发备案前制定、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对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激励对象基本情况、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是否设置预留权益进行充分核查,并就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等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股东人数

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按照《证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按以下原则把握: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已经接受境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四、关于协议控制架构

发行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安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就以下方面进行核查说明:(1)境外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情况,例如派出董事等;(2)是否存在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采用协议或合约安排控制业务、牌照、资质等的情形;(3)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安排控制的境内运营主体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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