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及相关术语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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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及相关术语的翻译

2023-12-07 23: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做好任何领域的翻译,都必须对该领域有一定了解,熟悉相关概念及概念之间的联系。本文将以美国司法统计局(Th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制作的刑事司法制度流程图(见下页)(BJS, 2014)为基础,结合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系统介绍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及相关术语,为读者提供框架性知识和翻译参考,并为今后中外制度的对比打下基础。

  Entry into the system  意思是指犯罪嫌疑人(criminal suspect)进入刑事司法体系。该阶段相当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investigation stage)。在有些国家和地区,采取检警一体化(an integrated operation model)的模式,即检察机关(公诉机关)监督/指挥警察开展侦查活动(如德国和台湾地区);有些国家采用检警分立模式(如美国、中国)(a separated operation model),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能相对独立。  在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限于批准警察的逮捕申请(“批捕”)和审查起诉期间对案卷的审查(review):审查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可以退回警察机关补充侦查(return the case to the police for more investigation)。  在美国,拘留证(arrest warrant)是由法院签发的;拘留之后两三天,要到法院(initial appearance),由法官决定先放回去(保释),还是继续关押(remand,还押)。在中国,拘留证由公安机关直接签发;拘留之后三天(最多30天),公安机关要请检察院决定是先放回去,还是继续关押(法律上叫“逮捕”)。在美国,法院从拘留就开始介入;在中国,法院直到审判阶段才介入。  顺便提及,美国警察实施拘留之后,便进入公诉阶段;但在中国,审查起诉阶段需要侦查终结后才开始。  Prosecution and pretrial services  起诉和审前服务。公安机关(警察)经过初步调查,认为确有犯罪发生,也抓到了嫌疑人,就会请公诉部门决定是否指控(charge);如决定指控,就带嫌疑人见法官(initial appearance),让法官决定继续侦查期间是否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继续关押(remand/detention),否则要保释(bail)。如获得保释,嫌疑人要遵守保释条件(bail conditions),如宵禁(curfew)、参加戒毒(drug rehabilitation program)、心理辅导(counseling)、定期向审前服务部门汇报情况等,保证审判时按时到庭(appear in court)。很多州接下来还有个preliminary hearing (初步听证)的程序,控辩双方各传证人,法官决定是否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相信发生了犯罪。如果认为无合理根据便驳回起诉(dismiss the case)。在交给法院审理前,有些州还有一个大陪审团审查证据的程序,看如果起诉的话,证据是否充分(sufficient)。  这个阶段大致相当于中国的审查起诉阶段。中国取保候审/保释的情况很少,审前服务不发达,所以没有专门的审前服务机构。[4] 在审查起诉阶段,美国的法院广泛介入,中国的法院不介入。可以说,中国的三个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公检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但在美国,法院的干预无处不在。这与以司法控制行政部门滥权的制约思想密不可分。  Adjudication  通常翻译为“审判”“裁判”,但此处应作狭义解释,即只包括定罪与否的裁判,不包括量刑,因为流程图中还有一个环节叫Sentencing and sanctions(量刑和制裁)。在中国,定罪(conviction)和量刑(sentencing)合并进行(统称审判阶段):在同一次审理(hearing)中,控辩双方(th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既出示有无犯罪(incriminating and exonerating evidence)的证据,也出示犯罪轻重(mitigating and aggravating evidence)的证据,法官最最后宣判(pronouncing sentence)时(可能不是当天宣判),既确定有罪无罪(guilty or not guilty)、也确定处罚(punishment/penalty/sanction)。  在美国,审判阶段仅决定是否有罪(可以是被告人认罪,或经独任法官/single judge或陪审团/jury认定有罪),量刑在另外一次听证(量刑听证/sentencing hearing)中确定。中国采用审(trial)、判(sentencing)合一的方式有个弊端:辩护人可能做无罪辩护,但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时如果辩护人改口说我的当事人罪轻(时刻考虑客户利益最大化),便会出现自相矛盾(刚说无罪、现在又说罪轻,到底有无犯罪?)。如果审、判分离,量刑听证的时候,再换个律师,面子上会好一点。当然,律师也可以说:即使按控方说的,我的当事人有罪,罪也没那么严重。目前,中国一些法院进行审判分离改革(separation of trial and sentencing)试点。  Sentencing and sanctions  量刑和制裁。在被告人认罪或经法官或陪审团认定有罪之后,隔一段时间会在举行一次听证,叫量刑听证,决定处罚方式。处罚的种类有死刑(capital punishment/death sentence)、终生监禁(life imprisonment)、监禁(imprisonment)、社会考察(probation,字典上译为“缓刑”,不够准确)、罚金(fine)、返还财物(restitution)等。量刑听证的时候,法官会听取考察部门(probation officer)的量刑前报告(pre-sentencing report),了解被告人成长的历史、犯罪的背景等,作为量刑参考。有的司法辖区(jurisdictions)有量刑指南(sentencing guidelines),里面有详细的计算公式,规定什么情况加几个月、减几个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很小;有的司法辖区给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  在中国,刑罚的种类和美国差不多,有些叫法不同,如有期徒刑(fixed term imprisonment),相当于美国的imprisonment;无期徒刑(non-fixed term imprisonment),相当于美国的life imprisonment (with parole),即可以获得假释(parole)的终生监禁。因为中国的无期徒刑不是关一辈子,最多20年就出来了。  中国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比如,有些犯罪的法定刑期是2-10年有期徒刑,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差别很大,法官要根据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来确定具体刑期。所谓法定从轻情节(statutory mitigating circumstances),就是法律具体规定的一些情况下,必须从轻处罚;所谓酌定从轻情节(discretionary mitigating circumstances),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下,法官可以酌情决定是否从轻。从轻和减轻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如3-5年),就低不就高;后者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外,继续降低,如法律规定3-5年,实际判2年甚至缓刑。  笔者随经多次查找,还是没有发现“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罚的完美英文对应。如属于一般性交流,无区分必要,则“从轻”和“减轻”处罚都可以译为leniency, mitigated/reduced punishment;“从重”和“加重”处罚都可用aggravated punishment /aggravation。必要时,加上within (outside) the sentencing range的说明。  Corrections  矫正,是量刑后的执行(enforcement)阶段。对于判“实刑”[的人来说,就意味着坐牢(serve their sentence in jail/prison)。关押的地方可能是jail(看守所),也可能是prison(监狱)。刑期减去审前羁押时间(叫作刑期折抵)后不到1年的罪犯,关押在看守所(中美都一样);否则关押到监狱。监狱分为不同安全级别(security level)。从maximum security到minimum security,通常为五级。级别不同,看管的严密程度不同。在监狱表现好,就会获得减刑(goodtime),服够一定时间后,可以提前释放(parole/假释,有条件释放)。被假释的犯人,接受考察人员(probation officer)的监管。服刑人员还可能通过别的方式(pardoning、commutation/remission、reprieves)获得宽大(clemency)[7] 。对于判“缓刑”(probation/社会考察)的人来说,要接受考察人员(probation officer)的监管,提供社区服务(作为处罚)或遵守一定的条件。   词语详解  Crime:犯罪。各国规定的犯罪门槛不一样。美国法律把犯罪分为三类:infractions(微罪)、 misdemeanors(轻罪)和felonies(重罪)(NOLO Law for all, 2014)。 infraction指交通违章(如超速驾驶)之类的轻微犯罪行为,处罚方式为罚款。这类犯罪在中国不属于犯罪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中国有犯罪记录的人大大少于美国。misdemeanor是指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felony是指可能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按照美国的划分方法,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所有犯罪,基本都属于felonies。中国刑法中的轻微犯罪,一般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犯罪,比如轻伤害、数额较大的盗窃诈骗等。所以,汉语讲到“轻微犯罪行为”,不能翻译为misdemeanor,只能说less serious crimes。严重犯罪行为,最好说serious crimes,不说felonies。  Reported and observed crimes:前者指普通人(受害者、目击者等)向警察报告的犯罪,后者是指警察自行发现的犯罪。  Investigation:调查或侦查。在中国,警察查明事实的活动用 “侦查”或“调查”描述。“侦查”使用的技术手段比较多,是对未知问题的查明,而“调查”可能是问题已明,只是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撑。翻译为英语无法区分。都是investigation。  Unsolved or not arrested。没有破案或没抓到人。这些案子无法进入司法系统。  Arrest:拘留、拘捕、抓人。相当于中国的“刑事拘留”;注意不要翻译为“逮捕”。“逮捕”在中国法律中有特别的含义。翻译为“逮捕”,中国的法律工作者会产生严重误解。如果被抓的人是青少年,转交给警察的青少年犯罪科处置,进入青少年司法系统(与成年人的系统程序有所不同)。  Released without prosecution:经过进一步调查,如果警察发现被抓的人没有犯罪,就会释放。释放没有国家赔偿(state compensation)。中国的逮捕,如果后来发现错了,释放后要给国家赔偿。  Charges filed:如果警察认为需要处罚,会向公诉人提出指控(charges),公诉人据此决定是否起诉。这就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者,予以释放。中国的检察院在这个阶段也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中国,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statutory non-prosecution,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者);酌定不起诉(discretionary non-prosecution,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non-prosecution for lack of evidence,适用于检察院发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的案件)。根据新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决定附条件不起诉(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Initial appearance:初次到庭。在美国,嫌疑人被拘留后两三天之内就要面见法官(initial appearance),法官当面告诉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决定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如法院认为有必要羁押,就继续羁押,否则取保候审(保释)。决定是否继续羁押或恢复羁押(因保释后违反条件)的听证(bail or detention hearing),也可能在稍后的阶段进行,各州的做法不尽一致。按美国的做法,保释是原则,继续羁押是例外。中国也有取保候审(保释)制度,但羁押(“逮捕”)是原则,保释是例外。这个阶段公诉人可撤回指控(drop the charge),法院可以驳回指控(dismiss the charge)。对于轻罪认罪案件,这个阶段就可能处理掉;如果是重罪,又是贫困被告,请不起律师,法院会给指派一位律师(public defender,公设辩护人)。  Preliminary hearing:初步听证。在这个听证中,法官主要决定是否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相信嫌疑人在该司法辖区犯罪了。注意:认定的标准是“合理根据”,不是“排除合理怀疑”,所以,不是认定犯罪;认定犯罪需要以后陪审团或法官来做。如无合理根据,公诉人撤诉或法官驳回起诉。嫌疑人也可以选择放弃初步听证,直接进入大陪审团(grand jury)起诉程序。  Grand jury:大陪审团。大陪审团是一个法院的常设机构,由普通百姓组成,任期可达3年。大陪审团独立于法院运作,法官不主持其活动。它的职能包括控诉和调查(accusatory and investigatory functions)。调查职能包括查阅相关证据文件、听取证人证言;控诉职能确定是否有充足的证据(sufficient evidence)提起公诉。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它会发出一个indictment(起诉书)。注意:大陪审团不定罪;审判阶段临时针对个案组成的小陪审团(petit jury)决定有罪无罪。有些州不用大陪审团,直接由公诉人签发公诉书,这个公诉书叫information,区别于大陪审团使用的indictment。中国的公诉书可以借用indictment一词(information一词意思实在太偏)。  Arraignment:认罪程序。有的词典上翻译为“传讯”,但“传讯”在中国是指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过来问话,是公安部门做的事情。美国的认罪程序包括三项内容:1、法院将被告人传唤到庭;2、向其宣读起诉书的内容;3、由被告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作出答辩。在美国,被告人一般可以作有罪答辩、无罪答辩、或不愿争论的答辩〔plea of nolo contendere〕。如果被告人做了有罪答辩(guilty plea)(即认罪),就不需要举行听审/庭审(trial)了,会直接进入量刑阶段(sentencing)。如果做无罪答辩,则会进入听审程序;听审可以使用陪审团。如果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听审的宪法权利,则由一个法官(美国通常不用合议庭/a judicial panel)听审。进入听审(trial)的案件很少,大概只占全部起诉案件的5%。其余的95%,在听审之前都通过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或译“认罪协商”)达成认罪,直接进入量刑。辩诉交易,就是公诉人和辩护人协商,以被告人认罪换取公诉人以较轻或较少的罪名起诉。这样公诉人不用担心听审时陪审团认定无罪;被告人也不用担心听审时陪审团按照起诉的罪名定了很重的罪。法官要确认认罪出于自愿、没有受到胁迫(coercion)。  Acquitted:无罪释放。经过法官或陪审团审理,如被认定无罪,便会释放。有罪者,进入量刑程序。量刑程序没有陪审团。量刑后,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appeal)。一般有两次法定的上诉机会(appeal as a matter of right),上诉法院必须受理;再往上走,一般是到了最高法院,上诉就不一定被受理。只有遇到重要法律问题(宪法问题)需要解决时,法院才会受理。这时法院会发一个writ of certiorari(调卷令),对案件进行复查。注意:上诉可以针对定罪进行,也可以针对量刑进行。但上级法院不会对下级法院的事实认定重新复查;只复查法律适用是否错误,是书面审查。在中国,每次上诉都是一次重新审理(de novo trial),需重新出示证据、进行辩论,与美国很不相同。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two-instances system),与美国相同;两审完结之后,再上诉,就叫申诉。申诉经常翻译为petition,但petition也可以用来翻译“上访”。如果某个情境下“申诉”和“上访”同时出现,英文也需要区分。有些国家把两审之外的上诉称为extraordinary appeal,我们不妨拿来使用。  Intermediate sanctions:中间性制裁。量刑可能是社会考察(probation)、有期徒刑或介于两者之间的处罚(Intermediate sanctions)。  Probation:考察。考察过程中违反监管条件的,可以撤销考察(revocation),重新关到监狱。关在监狱里的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特赦(pardon)、宽大(clemency);被判死刑的,不会立即执行,但最终可能被执行死刑。犯人也可能被假释;假释后不遵守条件者,可能被重新收监(revocation/撤销假释)。  Misdemeanor:轻罪。轻罪的处理程序相对简化,尤其是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下的或单处罚金的,没有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Diversion by law enforcement, prosecutor, or court:公检法分流。为了减轻公检法的负担、改善处置成效、避免给违法者留下污点,警察、公诉部门和法院都开办一些分流项目,对违法者进行帮教,避免走正式的司法程序。如果分流不成功(unsuccessful diversion),还会重新纳入正式司法途径处置。  Juvenile offenders:青少年违法者。美国有专门的青少年司法系统(法院),程序与成人司法系统有所区别,侧重于对青少年的帮助教育。青少年司法使用的词汇与成人有所不同。如犯罪不用crime,用juvenile delinquency(青少年违法);“量刑”不使用sentencing,而是用“处置”disposition;关押青少年犯的地方不叫监狱,叫作residential facility(寄宿设施)。当然,名称的不同,反映对青少年犯罪的不同态度和处置方式。  青少年的案件来自不同地方。除了警察转过来的(police referrals/转处),还包括其他地方(学校、社会服务机构、邻居等)转过来的(non-police referrals)。intake hearing是指少年法院决定受理与否的听证。它可以放弃管辖权,把案件交给成人刑事法院处理(waive jurisdiction to criminal court)。也可以决定处置、释放或分流到非正式处置程序(informal processing)。Aftercare是指从寄宿性安置场所放出来之后,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后续观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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