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宜宾市危废处置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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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宜宾市危废处置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5-29 05: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川环审批〔2023〕48号

宜宾康源危废处置有限公司:

《宜宾市危废处置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宜宾市高县月江镇福胜村四川宜宾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内建设宜宾市危废处置项目(二期)(项目代码:2201-511525-04-01-331041)。项目处理对象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中的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20(含铍废物)、HW21(含铬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24(含砷废物)、HW25(含硒废物)、HW26(含镉废物)、HW27(含锑废物)、HW28(含碲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0(含铊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0(含醚废物)、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7(含钡废物)、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等43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按类别及特性,分别采用焚烧、物化、安全填埋等方式处置。对外接收危险废物处理量为5万吨/年,其中焚烧处置能力为3万吨/年,物化处置能力为0.2万吨/年,填埋处置能力为1.8万吨/年。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预处理车间、焚烧车间、物化车间、安全填埋场(刚性)、危险废物暂存库、焚烧废液储罐区等主体和贮运工程,以及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车间、洗车场等环保及公辅工程。项目总投资约109830.18万元。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宜宾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所在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政策及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避免二次污染。严格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投运前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运输采用密封严密的专用收集容器及专运车,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种类、成分、数量、暂存周期及储存量,加强进厂危险废物识别、分类、检测、配伍等过程的管理,协调厂内各装置的运行,确保进厂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服务期满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中封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封场,并进行监控。上阳沟引流工程未投运前,项目不得投产。

(二)严格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优化废气处理工艺和参数,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相容性分类别进行焚烧,严禁不相容废物进入焚烧炉。严格控制焚烧系统二燃室燃烧温度、停留时间等,加强烟气处理系统运行管理。两条焚烧生产线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干法脱酸脱硫+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两级湿法脱酸+湿式电除雾除尘+烟气加热+SCR脱硝”工艺处理,净化烟气达《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后分别由7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焚烧车间危险废物料坑、上料区产生的废气在正常工况下经负压收集后引至焚烧系统焚烧处置,在焚烧炉检修和停炉期间则采用“碱洗+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甲乙类危险废物暂存库、分析化验室产生的废气采用“碱洗+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其余在丙类危险废物暂存间、焚烧车间卸料大厅、预处理车间、物化车间及污水处理车间产生的废气采用“碱洗+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处理后废气分别由对应的排气筒达标排放。熟石灰料仓、活性炭料仓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焚烧废液储罐区呼吸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报告书通过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并综合考虑环境风险等因素,确定在项目厂界外设置300米的防护距离,控制和减缓对周围环境和人群造成的不利影响,此范围内现有居民居住。你公司应积极配合高县人民政府完成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有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并严格执行承诺,在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前项目不得投产。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你公司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三)严格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废水分类收集系统,合理优化废水处理工艺参数及回用方案,强化协同管理,确保各类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在废水处理站对应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油渣、废浓缩液、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废布袋、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送厂区焚烧系统焚烧处置,蒸发盐渣、废无机污泥、脱酸塔污泥、焚烧炉炉渣及飞灰等危险废物送刚性填埋场安全填埋处置。

(五)严格落实并优化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项目预处理车间、焚烧车间(除软水站、循环水站、空压站外)、物化车间、安全填埋场、废液罐区、危险废物暂存库、洗车场、分析化验室、机修车间、废液泵区、三效蒸发装置区、污水处理车间、污水处理综合池、污水管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为重点防渗区,应按照相关规范作好分区防渗措施。强化地下水污染监控措施,做好地下水水质的长期跟踪监测工作,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防止地下水污染。

(六)严格落实并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源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控制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七)严格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全厂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并配备易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应急处置设施,并加强和完善监控制度,确保环境风险事故的及时发现和处置。焚烧废液储罐区、氨水储罐、物化车间废液储罐区分别设置围堰,厂区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泄漏物不进入地表水体。按要求严格制定并及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政府、园区、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联控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避免因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项目建成运行后,应加强污染源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监测,及时优化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及环境管理等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管理要求,企业承诺焚烧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报告书预测本项目废气主要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氮氧化物43.20吨/年、二氧化硫18.00吨/年、颗粒物3.60吨/年。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需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宜宾市高县人民政府,四川高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宾市高县生态环境局,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第二监察专员办公室,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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