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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 保证航空运输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 (以下简称国内经 营人) 、 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 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 (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 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 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 ( 以下简称民航局 ) 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 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 以下简称 民航地区管理局 ) 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 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 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 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 安全、 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 质。
(二) 《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 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Doc9284 号 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 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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