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 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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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 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湖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交财〔2016〕28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交通运输局(委)、物价局,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省高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要求,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实行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收费标准予以下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实行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的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总体降低10%左右。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1.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2.湖北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5月27日 附1: 湖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类别 车 型 及 规 格 高速公路(元/车公里) 大型桥梁(元/车次) 客车 货车 汉宜、京珠、武黄、黄黄、孝襄、襄十、樊魏、岱黄、荆宜、随岳中、随岳北、翻坝、汉鄂,鄂东大桥与武黄连接线 武荆、襄荆、青郑、汉英 汉洪、武英、麻武、汉孝、杭瑞、大广北、大广南、黄鄂、黄鄂团风段、武深嘉通南段、通界、岳宜石首至松滋段、武汉绕城东北段、九江二桥北接线、麻阳麻武穴段,鄂东大桥与黄黄、大广北、大广南连接线 武麻、随岳南、和左、大随、咸通、黄咸,保宜宜昌段、麻竹随州西段、麻竹襄阳东段、岳宜宜昌段、潜石潜江至江陵段、武汉城市圈环线咸宁西段、武汉城市圈环线仙桃段、宜张当枝段 荆东、汉蔡、沪蓉西、宜巴、十漫、十白、恩来、恩黔、十房、谷竹、郧十、建恩、东卷、保宜襄阳段、宜张宜五段、利万湖北段、麻竹宜保段,襄荆至荆州大桥连接线 军山大桥 阳逻大桥 荆州大桥 宜昌大桥 东荆河大桥 鄂东大桥 荆岳大桥 黄冈大桥 第1类 ≤7座 ≤2t 0.4 0.5 0.55 0.64 0.76 10 15 第2类 8座~19座 2t~5t(含5t) 0.6 0.75 0.825 0.96 1.14 20 25 第3类 20座~39座 5t~10t(含10t) 0.8 1 1.1 1.28 1.52 30 35 第4类 ≥40座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1 1.25 1.375 1.6 1.9 40 45 第5类
>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1.2 1.5 1.65 1.92 2.28 50 55 备注:1、车型分类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执行。 2、通行费收费金额计费不足5元按5元收费。收费金额尾数<2.5元取为0;收费金额尾数≥2.5元、<7.5元取为5元;收费金额尾数≥7.5元取为10 元。 3、货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进行分类,特种货车参照同类型货车进行分类。 4、客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特种客车参照同类型客车进行分类。 5、通行荆州长江大桥、宜昌长江大桥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按5元/次计收。 附2: 湖北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 项 目 汉宜、京珠、武黄、黄黄、孝襄、襄十、樊魏、荆宜、武荆、翻坝、随岳中、随岳北、岱黄、青郑、汉英、汉鄂,襄荆鄂东大桥与武黄连接线 汉洪、和左、汉孝、麻武、武英、黄鄂、黄鄂团风段、大广北、大广南、杭瑞、岳宜石首至松滋段、岳宜宜昌段、武汉绕城东北段、九江二桥北接线、武深嘉通南段、通界、麻阳麻武穴段武麻、随岳南、大随、咸通、黄咸、保宜宜昌段、麻竹随州西段、麻竹襄阳东段、武汉城市圈环线咸宁西段、武汉城市圈环线仙桃段、潜石潜江至江陵段、宜张当枝段,鄂东大桥与黄黄、大广北、大广南连接线 荆东、汉蔡、沪蓉西、宜巴、十漫、十白、恩来、恩黔、十房、谷竹、郧十、建恩、东卷、保宜襄阳段、宜张宜五段、利万湖北段、麻竹宜保段,襄荆至荆州大桥连接线 军山大桥 阳逻大桥 荆州大桥 宜昌大桥 东荆河大桥 鄂东大桥 荆岳大桥 黄冈大桥 基本费率 0.08元/吨公里 0.10元/吨公里 0.12元/吨公里 4元/吨车次 正常装载车辆 正常装载部分≤20吨 按基本费率计费 20吨<正常装载部分≤40吨 20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20吨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50%计费。 正常装载部分>40吨 20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20-40吨(含40吨)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50%计费;4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费。 超限装载车辆 超限率≤30% 正常装载部分同正常装载车辆计费;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 30%100% 正常装载部分同正常装载车辆计费;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100%(含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6倍线性递增确定费率计费;其他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费。 备注:1、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收费金额尾数<2.5元取为0;收费金额尾数≥2.5元、<7.5元取为5元;收费金额尾数≥7.5元取为10元。 3、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当计重设备因故不能使用时,对货车执行车型分类收费标准。 4、计重收费中超限认定标准遵循《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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