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说法】高考时撕毁试卷、答题卡会不会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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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通报高考生答题卡被毁# 7月9日,平顶山招生办证实,7月8日11时25分,高考文综/理综科目考试临近结束,平顶山一中考点一女生突然情绪失控,先后将其座位右侧、后侧考生的答题卡撕碎。考场两位监考教师及时制止,并稳定了考场秩序,按程序启用备用答题卡,按规定补足两位考生被耽误的考试时间,两位考生将损毁卡的内容誊写在新答题卡上。目前,该办已将该生违规情况上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将依规对该考生进行处理。 ![]() 二十年前,人们形容高考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虽然高等院校扩招让这句话名不副实,但随着近年高校梯级分布趋势凸显,“211”“985”的风头正在被“双一流”取代,去一线城市进名校愈发竞争激烈。对于考生个人而言,高考是实现鲤跃龙门阶层跃升的入口,多少人由此改变人生轨迹,一线生机,无限可能。 高考既考知识,也考心态,答题卡被撕的两名考生何其不幸要蒙受无妄之灾,很难说两位考生受到惊吓会不会影响下午的发挥。因为题目不会做,心态崩溃,自觉考不上就拉别人垫背,损人不利己的人是自私的,其行为卑劣且违法。 ![]() 1、视为作弊,成绩作废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第九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2、取消资格,未来禁考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一)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3、扰乱秩序,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扰乱、妨害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二)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三)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扰乱考场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该生考试时不满18周岁,初次违犯则不予执行处罚。 4、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被撕答题卡的两名考生如因行为人而落榜,受到损失的,可以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责任赔偿。 ![]() 网友情绪化地表达愤怒,此种观点不正确也不现实。 1、罪刑法定,勿做“云法官” 对损毁他人试卷、答题卡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唯一的评判标准只有《刑法》,网民争当“云法官”说了不算。 《刑法》涉及考试作弊的第二百八十四条,其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帮助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替考明确为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单纯作弊以及类推解释的作弊不属于本条罪名。 2、不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 高考答题卡非可流通商品,不具有经济价值,不能评价为“财物”,自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同理,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够不着。 行为人只造成一个考场中的局部混乱,且结果上看也已经及时补救,算不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以寻衅滋事罪也不可用。 3、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见同类刑事案件判决书 每个人的高考都是最美好的回忆,以梦为笔,汗水化墨,书写无悔青春答卷。人生无比重要的转折点不该成为污点,希望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 ![]() 原标题:《【胡律师说法】高考时撕毁试卷、答题卡会不会被判刑?》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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