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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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中大行金融服务外包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183724963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8号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邢建峰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经营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8号,并设有网站,网站首页网址为www.zhongdahang.com,备案号为京ICP备15064799号-1。当事人在自设网站“支持银行”版块发布有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内容。根据中国银行《投诉书》,中国银行并非当事人的支持银行。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公证书、中国银行《投诉书》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3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前)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因当事人系初次违反上述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市场主体义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点,积极进行整改; 3、自觉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做到合规经营。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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