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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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报

2024-07-13 08: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本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工作,根据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65号)》要求,现就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市的企业,经商务部资质备案,从事二手汽车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一)企业注册地为上海市,实缴注册资金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

(二)能够有效组织出口车源,有能力在出口市场建立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

(三)具备提供二手车出口配套售后服务的能力,建立二手车出口全流程跟踪管理档案,包括车源、出口模式、进口国、销售对象、零部件供应链等;

(四)具备进出口经营资质,具有整车进出口经验及新车整车出口资质的优先;

(五)具有二手车经营、检测、评估等相关能力和经营经验的优先。

三、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申请书,包括申请企业的概况、经营情况、业务分布、售后服务网络、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方案(含二手车车源整合、境外销售、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境外响应机制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承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无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当年度二手车出口预估量、未达标自愿退出两年内不再申请等;

(五)企业相应业务经销网络、售后服务网络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应按A4纸张规格打印,并加盖骑缝章后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每本申请材料制作目录,并编辑页码,一式5份,连同申请材料扫描件于2019年6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905室,联系人:夏勇征,咨询电话:23110607)。

五、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甄选合适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并报商务部备案。

六、二手车出口企业是二手车质量追溯责任主体。出口企业出口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相关标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出口。严禁不合格或被盗抢、拼装车辆出口。

七、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企业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企业出口情况对企业名单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八、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要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资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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