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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办发〔2019〕51号:关于印发哈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12-16 17:08:43| 来源: 网络整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1日

哈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依据自治区《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7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新残字〔2018〕16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着力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康复救助服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哈密市户籍(或其父母在哈密领取居住证,连续稳定居住并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定点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接受康复救助的适应指征,家长(监护人)有康复意愿且积极配合。

申请康复救助当年12月31日前未满限定年龄的残疾儿童,可依本办法申请康复救助。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标准

第五条 康复救助内容

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贴,由各区县负责初步筛查;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并给予矫形器装配补贴;为符合条件视力残疾儿童实施手术,包括对白内障、斜视、青光眼、眼睑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提供补贴。

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配发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双耳助听器及助听辅助器具;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第六条 康复救助标准

基本康复训练。聋儿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2万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32万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2万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2万元。盲及低视力儿童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05万元。

手术。人工耳蜗手术:对0—6岁重度听力障碍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每人补贴人工耳蜗产品购置费不低于7万元;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符合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开展术后康复训练并视个体情况适配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低于1.72万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申请赴自治区做手术;

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视力残疾儿童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每人每年补贴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不低于1.2万元。

辅助器具适配。聋儿验配助听器:每名聋儿每年补贴不低于0.72万元。其它基本型辅助器具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15万元。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06万元,膝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0.12万元。大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5万元,小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3万元。

第四章 救助流程

第七条 由区县残联和卫健委联合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残疾儿童及时转介残联。各区县残联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人数和康复需求,并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八条 康复救助流程

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持残疾儿童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定点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审核确定。由区县残联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受助对象及受助项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给予救助。

实施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持《申请表》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自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必要时可到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残疾儿童原则上一年内只能享受一种残疾类别的康复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其它类别的康复救助。

人工耳蜗手术由国家确定的定点机构组织实施。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由卫健委确定手术机构,康复训练机构由残联、民政、卫健委、教育等部门共同确定。儿童助听器验配机构由残联、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假肢和矫形器适配服务邀请自治区残疾人辅具中心实施。各定点康复机构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康复机构负责为受助儿童办理注册登记,填写《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签订康复协议(康复协议复印件报区县残联备案)。受助儿童超龄或自动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需报区县残联及时给予注销。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应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康复咨询、功能评估、康复转介等方面服务,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个月。

残疾儿童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有相关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服务。如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无相应的定点康复机构,可申请异地康复救助。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县残联审核后,会同区县财政部门直接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或异地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县残联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由区县残联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 受助残疾儿童进入定点康复机构后,康复机构要对受助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建立康复档案(含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实施康复训练,救助工作完成后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实施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使用范围为:救助对象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教材购置、训练用品、辅助器具、耳模制作、助听器调试、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家长培训、家庭指导、儿童食宿及聘请康复教师的费用等项开支。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并会同同级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统计本地本年度救助资金发放情况,便于做好下年度救助资金预算。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

第十三条 定点康复机构是指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具备一定条件和经过程序认定的各级政府开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和民办的儿童康复机构等。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便、公开择优的原则,市级定点康复机构及区县定点康复机构分别由市、区县残联会同本级卫健委、教育、民政等部门确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脑瘫和孤独症儿童等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及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由市、区县残联会同本级卫健委、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共同确定。医疗康复机构由各级卫健委、残联等部门按照医疗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共同确定。

市残联负责统一公布全市各级各类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报自治区残联备案,每1至2年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重新评定确认。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哈密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我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专业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参照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按照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等提供康复服务;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医疗、伤亡事故。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残联、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残联: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信息录入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实施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卫健委:负责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随报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康复转介,加强对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

财政局: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保障,与定点康复机构的经费结算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政局: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信息比对。负责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指导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负责将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资助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教育局:负责配合残联做好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普通小学提供保障。

医疗保障局: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逐步扩大纳入基本保障的康复项目范围和提高待遇支付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办理登记的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的信息比对等工作。

各区县残联要于每年11月1日填写《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统计汇总表》并报市残联,市残联统计汇总后报自治区残联。

第十七条 各级康复机构要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服务能力,确保康复效果。

第十八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促进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哈密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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