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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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03: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9民诉前调20640号    

古展辉:

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小明五金装饰商行与被申请人古展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9民诉前调2064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709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2709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25日为1107.75元);以上暂合计为:28201.7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4年01月26日10时1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龙华区人民法院本部九楼第三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刘小丹

电话: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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