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禁止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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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禁止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2023-12-15 16: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地处长江入海口的上海,地理位置特殊。即是“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交汇点,又位于我国水运南北大通道和东西大动脉的中心。作为世界级综合枢纽港,上海港已连续12年位列世界集装箱第一大港,成为中国大陆集装箱航线最多、航班最密、覆盖面最广的港口。

与此同时,上海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也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如果有人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油污污水,会受什么处罚?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该如何应对船舶污染防治?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长三角苏皖沪两省一市协同项目,这也继上月《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表决通过后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目前,安徽省人大目前也正加快立法。为聚力守护好一江碧水,长三角协同立法又向前迈进一步。

禁止常态下内河通航水域鸣笛

 “本次船舶污染防治立法,既是贯彻‘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也是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本市船舶污染防治水平的重要举措。”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此次立法强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夜间码头作业的噪音让周边居民饱受困扰,这些声音是否有标准可循?此次立法关注到噪声污染,《条例》明确,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单位、个人从事船舶修造、拆解、 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为加大长江上海段和黄浦江、苏州河等特定水域的船舶污染防治力度,《条例》还明确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但危及航行安全和按照避碰规则等应当使用声响装置的除外;同时还前瞻性地规定,本市可以划定绿色航运示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船舶生活垃圾每五天移送一次

内河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出路”在哪里?据市交通委副主任蒋宏飞透露,自2018年起,上海陆续在上海港内河水域、黄浦江下游水域对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实行免费接收。实施至今,共服务船舶约40万艘次,接收污染物约8万立方米。

此次立法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按照《条例》,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有合理理由的除外。记者注意到,这一条款与《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保持一致,确保两地船民已有的生活习惯不在区域流动中改变。

“这一公共政策‘入法’后,将能进一步固化成熟经验,长期实施。”蒋宏飞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各区域船舶污染物的送交需求,逐步增加或优化固定接收点和流动接收线路。

禁止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

黄浦江、苏州河是上海的母亲河,水域或海域一旦污染,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本高。审议中,不少委员建议对主观的污染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其不敢、不愿排放污染物。

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加大对本市“母亲河”的保护力度,明确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如果违反规定,向禁止排放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将按照条例规定对违规排放船舶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管,提升现场检查频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蒋宏飞说。

推进长三角跨区域合作

船舶污染具有流动性,执法队伍则按属地管理、区域划分,如何能管住一条条“流动的船舶”?

“作为长三角苏皖沪两省一市协同项目,经过反复协商,苏沪两地法规在条例框架结构、关键制度设计都保持了一致。”阎锐说,为加强长三角联动,两地法规都设置长三角区域合作专章,主要规范三个方面内容:机制上,明确本市与长三角相关省、市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上,明确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监管上,明确建立执法联勤联动、应急协作和信用联合惩戒等机制。比如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借由各地平台数据的打通,将进一步夯实“一地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氛围。

“《条例》出台后,将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底气更足,”上海海事局副局长谢开运说,今年,上海市海事局与江苏省海事局签订了《沪苏海事监管服务保障一体化合作协议》,进一步推进船舶污染物跨区域转移、船舶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合作。特别是通过上下游联动方式,针对威胁内河水域运输安全的治理“老大难”重拳出击,包括禁止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单壳船在特定水域停泊和作业等。

谢开运表示,下一步还将在船舶污染物监管方面加强协作,合力实施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电子联单管理,实现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寻、过程可控。同时,在《条例》的赋权下探索划定特定水域为上海市绿色航运示范区,打造船舶污染防治的“上海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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