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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15: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欧梓雄、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镇贵清偿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已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共计366438元在上述利息中予以扣减)。二、被告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之汇贸易有限公司、王国新、冯志云、黄飞连、董世豪、欧晓宝、欧梓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之汇贸易有限公司、王国新、冯志云、黄飞连、董世豪、欧晓宝、欧梓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欧梓雄、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8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镇贵负担2665元,被告欧梓雄、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广宁县悦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安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之汇贸易有限公司、王国新、冯志云、黄飞连、董世豪、欧晓宝、欧梓宗共同负担149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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