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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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07-12 13: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田翊、顾卿、符蓉: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晚披露更正公告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部分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及“关联方资金拆借”披露存在错误,并遗漏披露“期末重要的债权投资”、“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你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错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田翊作为公司董事长,顾卿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符蓉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田翊、顾卿、符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立披露错误内部追责问责机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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