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鼎记》中,韦小宝抄了鳌拜的家,捞得油水无数,事实上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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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记》中,韦小宝抄了鳌拜的家,捞得油水无数,事实上可能吗

2024-04-25 11: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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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张一山版《鹿鼎记》的人都觉得,鳌拜家大门上"鳌府"二字着实辣眼睛,毕竟人家是瓜尔佳氏。可如果告诉你在清朝抄家大有文章,韦小宝想要"发家"绝对不容易,你是不是就更吃惊了?但这是一个事实:大清律法明文规定:隐瞒入官财产者,直接问罪。

大清例律明文规定,隐瞒入官财产的罪名非常严重,韦小宝只是运气好

韦小宝人生第一桶金来自抄鳌拜之家不假,但他属于运气爆棚的个例,因为他当时年纪小,而且是康熙眼里的红人,才能够无惊无险地获得那样一大票银子。如果说康熙对他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完全没毛病。

抄家,在大清朝(事实上在各朝各代)是一件大事情,它在不同时代被称为抄产、籍产、籍没……,摊上这种罪名的人,那都是人死家亡的后果。自然,朝廷要办理这个人,要处置这件事,就变得非常慎重且关注。

打开大清律法,抄家之罪都是由皇帝宣旨,然后奉派大臣或者地方官对其罪臣之家进行物品估赃。这里面的物品除了金银珠宝等贵重之外,连同家里的人、物、牲口、田地、农庄等一应物件全纳入其中。

奉旨查抄的大臣要对这些财产进行详细无遗的记录,从而方便以后向上奏报。而且,这些记录会形成档案,然后被记录入《上谕档》《内务府奏销档》《军机处硃批奏折·内政职官类》以及《法律类》等等材料之中。

由此可见,一个奉旨去查抄罪人之家的大臣,其责任重大,他若心有存私,皇帝怎么可能想不到其后果的严重呢?也因为这样,所以《大清律例》中才明确这样的罪名:凡隐瞒入官财产者……主谋要被捉拿问罪,同情隐瞒的里长、知情的官吏一并治罪。而这罪责可就各有不同了,比如按谋叛、谋反、奸党等"十恶"之罪处置,或者是查抄财产、人口,以及家属连坐等。

看看,这样大力度,又繁琐的职务责任面前,韦小宝如何能那样轻描淡写,只是在皇帝面前与大家讲了一嘴,然后就将鳌拜这样一个大罪人,加之一个大家庭给摆平了呢?可见,在大清朝去抄人家的家可不是轻松活,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诛连"。

而且,到了雍正时期,他更加注重抄家这样的大事:我不能亲自去打开罪臣的财库,但也不能被别有用心之人欺瞒。所以,雍正在派人去抄谁的家之前,都是会提前下好"指标",要求查出多少钱来的:追出数十万金后养尔山东百姓。

不仅如此,雍正还非常"开诚布公"地对官员说:"尔等细想,若可日后必不败露,则任为之。若少不放心,还是丝毫不隐,尽情实吐露好。"所谓若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万一哪天你东窗事发,小心我让你好过。在这样的重压之下,抄家的人可不那么轻松呢。

所以,韦小宝生在康熙朝,又作为康熙的红人,那只能算他运气好了。

大清朝抄家,真的不容易,绝对的斗智又斗勇

事实上,大清朝的抄家工作责任是慢慢"丰满"起来的。在康熙时期它还没那么严重,皇帝家有粮,而且派出信任的官员,抄多少回来就是多少,反正都是意外之财。所以,抄家这件事没那么困难。相反到了后期,特别是在雍正朝,抄家就成了一项国库收入的大头,因此被看得特别重。

这样一来,那些负责抄家的官员就加重了担子,总怕万一做不好,触动了皇帝的利益,那后果可是担不起的。据说雍正对于查抄罪臣之家格外有"瘾",他这样认为:一任贪官悠游自得,国法安在耶。所以,让那贪官的子孙做个穷人"方符朕意"。

可见,那些专门负责抄家的大臣们也不好过,当皇帝的眼睛盯紧了你的时候,你一行一动都有可能引火上身。雍正就这样说过:"尔等若稍瞻徇,或令预闻,以备隐匿弥缝尔等向日姑容之过。"有这样的上级,哪个负责抄家的大臣还敢大意?

当然,抄家也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犯罪之人也会隐瞒家产什么的,你如果办事不力,很可能被欺骗。这对于皇帝来说就成了渎职,那后果可以想象,轻了罢官,重了入牢。所以,想要做好"查抄员"的工作,他们必须与皇帝,与罪臣斗智斗勇,让抄家过程完美又能从中"获利"。

雍正年间,山东巡抚塞楞额便是被抄家的贪官一枚,他当时只收了2000两门包银,结果被雍正知道了,直接给判了个绞监候。这下塞楞额吓死了,连忙"坦白从宽",将自己任内收的钱都交了出来。雍正一看,就不开心了:"我每年都给大家发养廉银子,结果塞楞额收了养廉银子还要收红包,这就太可恨了"。

结果就是谁也不准给塞楞额讲情,直接判处绞监候。怎么样?白白多交了钱,命也没保住。这一方面是雍正治贪有方,一面是不是又涉及抄查者的无方了:你们怎么查的?他在任上除了门包银,竟然还有其他贪赃!假如韦小宝来抄这个案子,会不会连自己也搭进去呢?

反正,雍正时对于抄家是最有研究与心得的,不管是被抄者还是查抄者,谁若敢从中贪一点,后果严重:凡侵私钱粮一千两以上者,照监守自盗律处斩;贪污军饷者一律处斩,不准援赦。面对这样的重罚,想来再从中获利就不那么简单了。

其实我们看电视的都明白一个道理,但凡触及抄家的案件,那都是涉及重大罪状的案件。而大清朝便以律、例、则例、事例、章程、成案等法规来定义整个体系,其中权势大臣、违法官员、反抗朝廷、文字狱、亏空钱粮的这类案件才会被抄家。而且抄家还会被区分为严惩、减等、从宽三种情况。

像鳌拜这种重大的抄家案件,那就是政治案件的牵涉,它因为性质复杂,所以韦小宝从中贪点钱反而成了小事,所以才会落个大满贯。假如是其他经济案件的抄家,可能就没这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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