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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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6-19 01: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鲁政办〔2015〕48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4日   

 

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

管理 办 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的管理,根据《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鲁政办[2014]106号),制定本办法:

一、门诊慢性病申报和审核

下列21种病,可依据三个月内县级或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或检查报告单,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干扰素治疗期的病毒性丙型肝炎、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突发性睡病。

二、门诊慢性病的审批、治疗和补偿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以季度为单位将经过初审的慢性病相关资料报送县门诊慢性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每季度初审报送资料人数不得超过本乡镇当年参合人数的1‰。在一个治疗时期内同一参合农民申请慢性病的种类不得超过三种。

(二)被确定为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必须到批准的医疗机构就诊,回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补偿。补偿比70%,年度封顶线6000元。门诊慢性病每30天报补一次。在治疗过程中,原则上以10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补偿时提供慢性病手册和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

三、慢性病鉴定及管理

(一)县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委员会(人员见附表)负责慢性病患者的鉴定及其相关工作。

(二)经鉴定符合慢性病标准的,发给《慢性病手册》,并依治疗需要确定就诊医院。

(三)对享受门诊慢性病政策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审核鉴定一次。不再符合慢性病条件者,随时退出门诊慢性病管理。

(四)经批准的慢性病患者,必须在本户家庭帐户资金用完后方可启动门诊慢性病补偿。门诊慢性病与门诊统筹、大病住院不能同时享受。

(五)下列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超审批时限及超剂量产生的费用;与批准慢性病诊疗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六)慢性病患者就诊时必须带户口本、身份证,由医生根据病情合理调配药物,不得自行选择药物,不得无理要求医生使用高端贵重药品,不得搭开、虚开、倒卖药品。

(七)门诊慢性病用药原则上以口服药为主。除胰岛素外,其他针剂原则上不予补偿。中西药制剂原则上不得联合应用(中成药除外)。

(八)经批准确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就诊过程中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经治医师应予以拒绝执行。不论何种理由,在门诊慢性病诊疗中出现的违规费用全部由医疗单位和经治医生承担。

(九)对于弄虚作假,搭开、虚开、倒卖药品或转借他人使用门诊慢性病手册骗取农合资金的,追回已补助费用,并中止其慢性病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门诊慢性病医生不遵循因病施治原则,乱开、滥开贵重高档药物,或有弄虚作假,搭开、虚开、倒卖药品的,以及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取消其为新农合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因特殊原因或经鉴定需在县级及其他医疗单位治疗者,由户口所在地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备案,并报经县农合办批准后,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补偿时仍回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进行补偿。异地就诊回原地补偿病例,只计诊疗人次,不计一般诊疗费。

(十二)每季度县新农合办公室组织慢性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一次,平时不进行个人鉴定。

(十三)经鉴定批准的门诊慢性病患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享受慢性病资格:突击使用家庭账户的;为提前补偿分户分卡的;达到治疗期限的;经治疗后其所患慢性病好转、康复的;违反慢性病管理规定的;本人死亡的。

四、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管理办法由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鲁山县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2.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

3.慢性病目录及鉴定检查项目

 

 

                                   2015年5月14日

 

 

 

 

 

 

 

附件1

鲁山县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一、鲁山县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委员会

主任:杨昕昕

副主任:刘云超   丁大捞  张香菊

二、心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肾病鉴定组

组长:丁大捞

副组长:杨玉佩

成员:王建伟  魏春风  赵国伟  霍小琴  李  超 

张春光  许白生  闫传亮  杨永峰  罗春旺

负责鉴定病种:高血压 、冠心病(非隐匿型)、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肾病综合症、慢性阻塞肺气肿、肺心病、癫痫、重症肌无力、发作性睡病。

三、糖尿病及其他疾病鉴定组

组长:刘云超

副组长:李中原

成员:张信昌  王乃哲  赵春生  李利峰  邬春晓 

余花鲜  张富强  李俊涛  傅海涛  貟占伟

王振坤

负责鉴定病种: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恶性肿瘤、再障、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丙肝、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

四、鉴定召集联络组

组  长:周留长

副组长:雷潇潇  刘会州

成  员:李东梅  李  真  周  涛  刘新转  李红利 

附件2

鲁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

病种鉴定标准

 

一、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病

鉴定标准:

(一)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诊断水平:收缩压≥18.7kpa(140mmHg)和(或)舒张压≥121kpa(90mmHg);

(二)至少有一项器官损害表现;

1.有高血压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的客观证据(彩超、心电图、BNP);

2.脑:有后遗症的脑卒中;

3.眼底:有视网膜渗出、出血伴或不伴视乳头水肿的客观证据(眼底照相);

4.有动脉瘤、主动脉夹层的客观证据(彩超、CT、MRI);

5.肾:肾功能衰竭>3个月,GFR<60ml/min。

第(一)项为必备条件,第(二)项中至少具备其中两项。

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鉴定标准:

(一)有急性冠脉综合症、稳定性心绞痛病史。

(二)现仍有心绞痛发作的典型临床症状表现和体征。

(三)有支持诊断的客观诊断依据(心电图、心脏彩超、冠脉造影)。

三、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鉴定标准:

(一)有急性脑血管意外史: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二)CT或 MRI检查可见相应病灶;脑血管造影显示梗塞灶或血肿部位;腰椎穿刺:检验脑脊液中有无血液,鉴别是哪一种出血。

(三)三偏症;对侧偏瘫0-3级、同向性偏盲或单瘫0-3级,或交叉性运动障碍0-3级或四肢瘫,或共济失调、行走不稳。偏瘫,肌力4级以下。具备其中之一或多项者;

(四)失语;

(五)球麻痹(吞咽困难、饮水呛咳、构音障碍);

(六)智能障碍甚至意识障碍。

第(一)、(二)条为必备条件,(三)-(六)条至少具备其一项。

四、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鉴定标准:

(一)有明确的糖尿病病史资料(血糖、糖化血红蛋白)。

(二)大血管病变:1.动脉狭窄75%以上;2.合并冠心病;3.合并脑卒中;4.经心电图或X片或超声心电图检查异常,并达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达到三级者。

(三)肾脏并发症:糖尿病肾病Ⅳ期(临床肾病)以上: 1.尿微量白蛋白排出量>100mg/L;2.尿常规蛋白+及以上;3.血清肌肝>177ummol/L。

(四)眼底并发症: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Ⅳ期(增值性视网膜病变)以上(眼底照相证明)。

(五)神经并发症: 1.有周围神经、自主神经病变表现的病历证明;2.经临床及肌电图检查证明肌张力减低或神经传导障碍者。

(六)糖尿病足:有足部溃疡、坏疽的。

确认符合糖尿病慢性病须有两项,第(一)项为必备条件,(二)至(六)项至少具备1项。

五、肾病综合症

(一)大量蛋白尿(>3.5g/24小时尿);明显低蛋白血症(白蛋白<30g/L)此两项为诊断必需;

(二)伴有明显水肿,高血脂症;血清胆固醇>6.5mmol/L。

(三)凡享受门诊血液透析、腹透以及肾移植术后长期服用抗排斥药物的患者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鉴定标准:有明确的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病史资料。

(一)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病史。

(二)经常咳嗽、咯痰,早期劳动时有气短,随病情进展及加重,可出现疲乏、劳动力丧失。

(三)典型者有桶状胸,呼吸运动减弱,语癫、语音减弱,肺反响增强,肺浊音界下移,心浊音界缩小,呼吸音减弱,呼气延长。

(四)胸部X线检查有肺野透光度增强,肺周围血管减少、变细,膈肌下降、变平,活动度减弱,心影垂直、狭长或有肺大泡。

(五)肺功能检查示残气容积/肺总量>35%,第一秒用力呼吸量/用力肺活量<60%,最大通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80%。

七、肺源性心脏病

鉴定标准:

(一)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他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疾病史;

(二)有慢性咳嗽、咳痰、气喘症状及肺气肿体征和右心功能不全的相关体征;

(三)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根据:

1. 体征:剑突下出现收缩期搏动、肺动脉瓣区第二音亢进,三尖瓣区心音较心尖部明显增强或出现收缩期杂音。

2. 胸部x线表现:①右肺下动脉干扩张,横径 ≥15mm,右肺下动脉横径与气管横径比值≥1.07,动态观察较原右肺下动脉干增宽2mm以上。②肺动脉段中段凸出或其高度≥3mm。③中心肺动脉扩张和外围分支纤细,两者形成鲜明对比,呈“残根状”。④肺动脉圆锥部显著凸出(右前斜位45°)或锥高≥7mm。⑤右心室增大(结合不同体位判断)。

具有上述①一④项中的一项为可疑,两项以上或具有第⑤项者可诊断。

3. 心电图诊断标准(具有以下两项条件即可诊断)

①额面平均电轴≥90°

②VIR/S≥1

③重度顺钟向转位V5R/S≤1

④āvR/S或R/Q≥1

⑤VI-3QS Qr、qR(需除外心肌梗塞)

⑥肺型P波。

必须同时具有病史、症状、体征及X线、心电图改变才能鉴定为门诊慢性病。

八、肝硬化失代偿期

鉴定标准:有明确的肝硬化病史资料。

一般需有二年以内完整肝炎病历及诊断证明,并同时伴有以下至少两种症状及其以上者:1.全身症状差,消瘦乏力,严重衰弱,腹水、明显浮肿;2.肝功能检查,蛋白倒置;3.食管吞钡X检查,呈虫蚀样或蚯蚓状充盈缺损,胃底静脉曲张见菊花样充盈缺损;4.其他肝硬化的并发症,如门脉高压、上消化道出血、肝肾综合征。

近期治疗指征:近半年内间隔一月以上两次化验有明显异常指征(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以上:1.ALT>正常两倍;2.BIL>34.2μmol/L;3.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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