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作品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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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作品侵权了吗?

2024-07-09 22: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说起鬼畜相信大家都应该不陌生啦!特别是在b站,例如伊丽莎白鼠,狮子,小可儿等鬼畜大佬的名字可谓是如雷贯耳。而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两个有关鬼畜的话题,第一鬼畜视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如果是作品,应该被归类为哪一类作品。第二,制作鬼畜作品是否会侵犯他人的作品,是否会侵害其他作者的合法权利。

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一般来说,鬼畜可以用以下几个关键词来概括:解构颠覆经典,搞笑或是讽刺,朗朗上口,再创作,洗脑,魔性。鬼畜的这一亚文化在A/B站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深受年轻人的喜爱,并由此衍生出多种类型。按照B站鬼畜区的分类,鬼畜作品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鬼畜调教”、“音MAD”以及“人力VOCALOID”。

这三者的区别在于。

鬼畜调教,可以将目前拥有梗的人进行视频编辑,使这个视频更加洗脑,鬼畜调教可以没有调调,但一定要在一定的节奏里将其恶搞,使其更加洗脑,充满魔性,也就是说鬼畜调教更加注重节奏感,通过画面声音的反复或者拼接,使其内容产生搞笑的感觉。例如AV65442595中,up主在声音和画面上截取了明明在《中餐厅》中的话以及卢姥爷的直播录播画面,并且把两者的拼接,使其产生对话,爆发出搞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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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MAD更偏向于音乐,具有演奏性质,第一种,是有调乐器演奏(一定要有调调),可以是任何有调的任何东西的声音,第二个是鼓点打奏,这个没有调调,但必须有节奏,要和音乐本身的鼓点匹配好。而在AV66808042中,up主就主要是将漫画中的人物发音进行有节奏感的反复,配合上较大背景声的电子乐,达到一种演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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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人力VOCALOID指将现有人物或者角色的人声音频素材进行人工剪贴,利用调音软件实现像VOCALOID中一样唱歌的效果,这种艺术形式就叫做人力VOCALOID。人力VOCALOID不仅要和鬼畜一样有独具一格的词,还需要有流行的音乐伴奏。而VOCALOID本身是指日本乐器制造商雅马哈公司开发的电子音乐制作语音合成软件。在软件中输入音调和歌词,就可以合成出原为人类声音的歌声。也就是说VOCALO本身抓取得音源对象不是专门为歌唱或者演奏发出的乐声,而是平常的声音,在抓取后进行软件调音,配上流行音乐伴奏,使其达到类似歌手演唱的效果。如最近大火的《芒种》系列就是。

充了钱都是朋友

但不管鬼畜具体如何分类,概括来说的话,制作鬼畜首先是要将影视作品或者不构成影视作品的录像制品截取出自己所需要的画面以及基础音源。一般来说鬼畜大佬都会有自己的音源库,而音源库就是从各种有梗的视频中抓取的,根据自己的制作鬼畜视频的需要将音源进姓改编,即改变音源的频率和响度,最后将音频进行拼接,画面也是同理,截取——改编——拼接。正是对原作品声音画面的改编以及重新拼接才使得鬼畜产生了与原影视作品或者录像完全不同的内容表达。

那么,我们现在来回答第一个问题,鬼畜视频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呢?如果构成作品具体应当分类为哪一类作品?这个问题其实关系到每一个鬼畜视频制制作者的权利。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有很重要的两个词“独创性”以及“智力成果”。“智力成果”相信大家都能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指智力创造的成果,不是纯粹的体力或程序性的劳动成果。而“独创性”一词,需要和大家解释一下,独创性包涵两层含义,“独”以及“创”。所谓“独”是指独立创作,源自本人,即要求能够构成作品的表达是独立形成的。“独”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智力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地创造出来的。第二,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显然,鬼畜视频符合作品有关“独”的要求,而且是第二种基于他人作品(或者不构成作品但有领接权的录像制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因为鬼畜作品的根本特点是对现有的经典桥段(或者说梗)进行解构再创作,而要创作出一个鬼畜作品来必然要有被其解构的对象(无论是画面还是音频),这也是我们在观看鬼畜作品既陌生又熟悉的观看体验的前提。这个对象可能是作品,也可能是不构成作品的录像制品,短小的音频。由于鬼畜视频有一个再创作的过程,采取的是独立的具有鲜明特点的表达方式,经常出现的一个情形是鬼畜视频无论在表达手法,表达意涵都与原视频完全不用,故鬼畜视频有源自于鬼畜视频制作者独特的表达,存在着与原作品客观的区别。

鬼畜视频的本质是一种再创造

接下来说“独创性”中的“创”。所谓“创”即作品应当具备基本的创造性,鬼畜视频制作中,无论是对声音画面的抓取,还是对声音画面的修改编排(调音),或者是最后对声音画面的重新组合,都给制作者留下了巨大的智力创造空间,而这些空间需要作者利用自己的巧思,苦心的编排给予填满,只要稍微看一下鬼畜区大佬的教学视频,就可以了解,制作鬼畜视频绝不是流程性的劳动,而是比制作完整崭新的视频更为脑力密集的创造性劳动。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确定鬼畜视频满足作品“独创性”中“独”和“创”两个条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作品的要求,是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每一个鬼畜视频都是大佬智慧的结晶

那么鬼畜作为一种作品,应当被归类到哪一类作品类别之下呢?中国的作品类别都是法定的,如果不能被归类到某一类别之下,即使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也很难对其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比如音乐喷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作品被分为十三类,但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我们很难从十三类中找到完全契合鬼畜视频特点的作品分类,只能找到与鬼畜视频最为接近的第(十一)类——电影作品。但电影作品的要求需要画面之间有连续的运动关系,但鬼畜视频的特点就是将视频截取,反复,可能在声音内容上有关联性,但画面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流畅的,运动的。由此看来,鬼畜视频似乎不能满足电影作品的条件。

结合鬼畜视频的特点,笔者认为鬼畜视频应该被归类入汇编作品。一般来说鬼畜视频的制作需要结合将不同视频的素材进行剪切,比较符合汇编作品要求的对作品或者非作品进行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的要求。(当然这只是笔者的观点,有不同观点欢迎讨论)

既然鬼畜作品是对他人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那么鬼畜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会不会侵犯其他作者对作品的权利呢?例如在人力VOCALOID中经常整段视频使用他人的音乐伴奏,会不会侵犯在先作者或者歌手对这首歌的网络传播权呢?或者截取他人的影视作品或录像的画面,台词,会不会侵犯在先作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里需要和大家说一下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即没有作者的许可,也没有法定许可以及合理使用的法定理由,实施了著作权法规定的行为,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例如,所谓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就是未经作者许可,也没有合理使用或者法定使用的理由,擅自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太多文字了,估计大家都看困了。。。。

那么制作鬼畜视频是否会侵权呢?如果如我们上面所定义的,将鬼畜作品分类为汇编作品,那么对作品的汇编和改编行为应当受原作品作者汇编权以及改编权的限制。如果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就进行制作并上传,就属于侵权行为。

但是,我们需要明白,法律总是有一定的滞后性的,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迭代,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进行创作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且形式多样。《著作权法》在规定侵权行为的时候,也规定了例如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的制度,以方便公众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地使用作品。

这里着重讲一下合理使用,目前,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列举方法规定,总共有十二种合理使用的行为:比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为了评论介绍某一作品或者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将已发表的作品翻译成盲文”等。这里最接近鬼畜的是“为了评论介绍某一作品或者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根据我们前面总结的鬼畜视频的特点,也不能完全适用,因为鬼畜视频的目的不是为了介绍或者说明,而是为了娱乐或者戏谑。

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TRIPS等国际条约,在这些国际条约的语境下,实际上可以总结出一套合理使用的原则。即我们俗称的三部检验法:(一)在特定、特殊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三)不得不合理文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鬼畜作品通常是对严肃经典进行颠覆的过程,不是日常的使用方式。畜的传播渠道,面向的受众,都与传统的影视作品不相同,不会影响到原来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传播。但第三点,有学者认为鬼畜作品对原来作品的改编行为不属于评论,描述,恐怕会侵犯到原作者的改编汇编的权利。故三部检验法也很难说,制作鬼畜作品是合理使用的行为。

那么,近些年,有更多的学者将视野转到“转换性使用”这一理论,这也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最新发展。“转换性使用”是基于美国版权法四要素而提出的。它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是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的共嫩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具有新的价值、功能或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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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鬼畜作品就比较符合“转换性使用”的要求了。可以说鬼畜视频通过节奏感极强的背景音乐配额快速重复的特定精油达到的效果不是为了再现原作品的美感,他所表达的美感与功能可以是与原作品完全不同的,甚至可以说,鬼畜是将原作品切片再拼接后的效果,他的艺术美感来自于拼接的过程,而很少来自于原作品。比如鬼畜作品中的一个长0.5秒的“啊”音,这个音既可以是梁非凡的也可以是面筋哥的。具体来自于哪里,无关紧要,最重要的是要有梗,以及后面的内容拼接。所以制作鬼畜视频是一种转换性极强的使用方式,按照“转换性使用”的标准,它应当被定义为合理使用行为,而非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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