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什么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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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什么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4-07-17 10: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什么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设立前置的公告程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参加诉讼;另一方面也是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案情和被没收财产的范围,同时有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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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案件范围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案件范围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以及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案件。

三、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非法财物”与“违法所得”的区别。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解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这些财物可能原本属于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因违法行为而转化为非法财产。如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无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机械、工具、原料、掺杂掺假的物品等等。所以我们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要注意与“非法财物”的区分,否则会造成违法行政。

  “违法所得”与供违法行为使用的“自有财物” 之间的区别。供违法行为使用的自有财物是指用于违法行为的资金、运输工具及其他财物,虽然也具有证据价值的特性,但是不具有取得手段的违法性质。例如用来无证运输的交通工具,可以视为物证,但是不属于违法所得。供违法行为使用的自有财物是行为人违法的工具或手段,而违法所得是行为人违法犯罪所要获取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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